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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院职权证据调查制度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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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0: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职权在证据收集与调查过程中的权限范围,一直以来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的焦点。《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法院职权证据调查的情形,即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予以调查收集。依据该条款,法院的此项职权具有自由裁量权属性,即审理案件需要乃承办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的主观性判断,因此便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法院职权运用缺位与失范的状态,法官无法准确地发现案件真实,依据证明责任作出民事裁判的情形频繁发生,违背了民事诉讼权利保障与纠纷解决的立法初衷。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此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即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根据此条款,法院职权证据调查的案件范围被限定在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家事案件以及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案件。此条款存在的问题有二:一是限缩了法院职权,对于待证事实所涉事项并非关乎以上事项的案件,法官只能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申请和法院收集到的证据基础之上获得心证。对于一般财产类的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所举证据存在矛盾,或者证明待证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严重不足时,法官只能因望尘莫及而无能为力,依据证明责任下裁判则在所难免。二是该条款第五项规定的是程序性事项,与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展开和推进有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属法院诉讼指挥权范畴,应当将其纳入法院职权调查原则的规定之中,而非法院证据调查制度的内容所涵盖,因此放至同一条款下作一并规定实属不当。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家事案件作明确规定,家事案件由于其性质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因此其法理基础也有所不同,理应在法院职权的配置上有所不同;对于非讼案件而言,由于其本质不同于诉讼案件,应采行非讼法理,因此在法院职权的设置上应多加倾斜,如若不加区分地统一于诉讼案件的法律规定之下,此立法无异于有违民事诉讼法之基本法理。
  一、法院职权调查证据制度的法理基础
  民事诉讼依据案件及事项性质的不同,分别依据不同的基本理论以配置各项制度中当事人的诉权与法院职权。依据案件是否包含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为标准,划分为非讼案件和诉讼案件,两者分别采行不同的法理基础。
  (一)非讼案件的法理基础
  非讼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是否存在,从而使一定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包括: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人的案件;不服法院指定监护人而提起异议的案件。对于非讼案件而言,应当适用非讼法理,采行职权探知主义的原则,由法院承担收集证据和调查案件事实的职责,不能因当事人一方举证不足而判决其败诉。这是因为,运用非讼程序所处理的案件,往往涉及了当事人以外的不特定人的利益,与公益秩序密切相关,因而立法中应当限制当事人在程序过程中的权利,而充分发挥法院代表国家依照职权进行干预把关的作用。为了搞清楚事实的真相,法院应当积极进行事实调查,不局限于申请人的陈述。
  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上述案件一并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还包括选民资格案件,由于此类案件存在是否具有选民资格是争议的焦点,因此笔者认为当属诉讼案件,不适用非讼法理。另外,由于其所涉争议并非关于民事权益,而是关乎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因此案件性质涉及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也不适用一般民事诉讼案件的法理。对于选民资格案件的处理,需要法院发动职权积极地进行证据调查与核实,在性质上该职权体现了法院承担国家管理职责的方面,因此,应当采行职权探知主义的原则。
  (二)诉讼案件的法理基础
  对于诉讼案件而言,因其所涉权益的性质不同,又可以划分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者分别采行不同的法理基础。
  ⒈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提起是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引发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此条款,公益诉讼案件,具体包括环境污染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以及其他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理论上还包括:处分国有资产的案件、证券欺诈案件、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案件等。此类案件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渐衍生出的新型民事案件,因其所涉权益与不特定主体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对案件真实程度的要求较高,应当采行职权探知主义的原则,通过法院职权作用的发挥使得公益获得更加充分且必要的保护,避免在盲目追求经济发展和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因当事人的私益而遭致公共利益的侵害。  ⒉私益诉讼。私益诉讼的提起是基于对民事主体私权利益的保护而引发的案件。民事诉讼案件,一般都是涉及私益诉讼的案件,不同的是,因为所涉私益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又可划分为家事案件和财产类案件,两者分别采行不同的法理基础。
  家事案件是指涉及配偶权、亲权等关乎民事主体身份利益的案件,又被称为身份关系案件或者人事诉讼案件,主要包括婚姻关系案件和其他家庭关系案件。其中,婚姻关系案件包括:确认婚姻关系无(有)效的案件、离婚案件;其他家庭关系案件,主要涉及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具体包括确(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解除亲子关系的案件、确(否)认收养关系的案件、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涉及抚养权争议的案件等。此外,还包括部分涉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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