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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设中的土地增值税法律问题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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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设中的土地增值税法律问题和方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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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0: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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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设的逐步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市场上的地位趋于平 本文由wwW. 提供,毕业论文 网专业代写教育教学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等。土地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经济调控工具,起着调配土地资源、平衡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的功能。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制度在城乡税收理念、税制城乡二元分割、课税范围、税率设计、税收征管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弊端,急需在城乡一体化环境下调整税收理念、重构课税范围、科学设计税率、简化征管程序,使其能够对我国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
关 键 词: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土地增值税;城乡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D92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7-0094-0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统一的方向。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初出台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建立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实践中迈出了重要一步。随着我国土地税收改革的不断深化,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建设成为其中关键一环。作为我国土地税收中最重要的税种之一的土地增值税,出台于20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改革初期,立法上延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经济指令性原则,制度上城乡二元分割和征收政策的随意化忽视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市场经济调控作用,其结果是并未达到预期目的。因此,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大力完善。
一、土地增值税的属性和其作用
土地增值税是19世纪末在西方国家兴起的新型土地税,其包括土地增值税和土地原价税,土地增值税主要是指对土地增值部分征税。[1]作为土地税种的重要类型,属于财产税,①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总称,[2]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得到了国家的财产保护,其财产价值也因基础设施的不断改善而提高,对其征税符合公私利益平衡原则。同时,财产税的开征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初次分配不均所带来的社会不公平问题,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激发市场经济活力。
土地增值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其设计的主要作用有:一是作为重要的财政税源。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通过土地增值税获取税收,以利于对地方进行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进行投资建设。二是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通过税收调节作用降低或提高土地流转成本,以此达到对市场的调控作用。三是平衡国民收入分配。税收是一种国民收入二次分配方式,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可以平衡因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而带来的农村不同区域地价差异所造成的贫富差距。四是能够有效地抑制土地投机行为。土地市场投机者常利用市场信息与资源优势囤货积奇,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供需关系,导致地价或房间虚高不下。土地增值税主要是对土地或建筑物流转征税,增加其流转成本,以有效抑制土地投机行为。
西方发达国家多曾开征过土地增值税,如德国、英国曾规定在土地产权发生转移时征收土地增值税,日本曾为抑制房地产过热开征该税。但由于税制改革,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体系逐步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系过渡,加之普遍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且土地市场较为成熟,地价较为稳定,为简化税制和减少税种间重复以及从便于税收征管原则出发,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将土地增值税归并到所得税中间接征收。当前世界上仍在直接开征土地增值税的国家或地区并不多,主要有韩国、意大利、中国、台湾地区。其中台湾地区的土地增值税制度最为完善,其采取单独开征的方式,在扣除增值成本的情况下,政府按照每年统一公布的公告现值实行三级累进征税。韩国土地增值税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压制地价上涨过快而推出的税种,主要采用特别增值税和土地超额利得税两种形式,特别增值税是针对法人转让土地过程中在征收完法人所得税后的转让差价征税;土地超额利得税是对由于地价上升而获得的土地超额利得所课征的一种税,对当时土地过热产生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由于在课税范围上限定得较窄,且与所得税存在重合而导致后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效果并不好。意大利的土地增值税限定于土地自然增值部分,由于其累进税率仅为3%-30%,在实践上被证明是可长期、持续、稳定运行的,同我国的高税率、临时性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有很大差别。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
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统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重要调控工具,在实施范围上也必然要求城乡统一。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是在特定的计划经济环境下形成的,由于在立法理论上缺乏对我国经济形势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导致立法与执法上的不衔接,即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可以预见,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后,必将对土地增值税制度带来革命性的冲击。
(一)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土地增值税立法理念的冲击
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是从台湾地区引进的,而台湾地区土地增值税的核心思想来源自孙中山的涨价归公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思想在于:土地的增值并非因为地主努力,是社会的贡献而增加其价值,而为不劳而获,是一种富人税,开征有平均财富的功能。[3]我国在土地使用上一直采用城乡分割的、行政指令的方式,这种二元税收制度是建立在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其设计初衷是为了限制城乡人口流动、实现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最终目的而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4]国家通过计划取代市场,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国家利益优先的观念得到广泛认同,国家权益至上、权力本位理念取得了主导地位。[5]无论是二元制的土地制度还是二元制的税收制度均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或衍生品。在这种封闭的土地计划调 本文由wwW. 提供,毕业论文 网专业代写教育教学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配的环境下,土地增值税征收原理亦会出现变异。
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逐步形成,住房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促使房地产市场流动加快。针对此情况,借鉴台湾地区及日本的土地税制,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但从立法理论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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