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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大学生社团外联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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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大学生社团外联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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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0: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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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大学生社团的兴起与发展,与之相关的研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但对于大学生社团法律问题的研究通常集中于其法律地位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很少着眼于大学生社团对外获取赞助的外联活动。就内容而言,社团的外联工作采取了一定的商业模式,除了商业思维和社会经验的应用,完全可以甚至有必要以法律手段维护社团在外联活动中的权益。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分析大学生社团在外联工作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探讨其应对措施。 关键词:大学生社团;外联;法律风险;法律地位;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035-02 作者简介:任翛然(1994-),女,山东沂源人,本科,毕业于北京中医药大学;指导教师:赵丹。 近年来,全国各高校的大学生社团逐渐兴起,每所高校社团数量一般在十几到几十个,有的甚至多达几百个。与此同时,大学生社团活动也日益发展起来,成为大学生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内容丰富、规模扩大、形式多样化等变化使得社团所需经费也逐渐增加,以筹集资金用于社团活动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社团外联工作也普及开来。 一、大学生社团外联工作的现状 (一)社团外联工作兴起 目前,通过外联工作筹集社团经费已经成为包括学校拨款和社团会费在内的大学生社团三大主要经费来源之一,许多社团已经建立起以外联部、商务部、市场公关部等命名的专门负责外联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寻求与企业公司的合作,获取赞助,筹集资金用于社团活动。合作模式趋向于商业化。单次收益一般在几百至一千元,有时也可达到近万元。 各社团外联活动的形式也基本一致,主要包括:提供场地,即由社团负责帮助商家向学校申请使用校内场地进行路演、宣传或销售活动,商家向社团支付一定的费用;赞助活动,即社团在举办活动的过程中以活动冠名、横幅、视频、传单等方式帮助商家进行现场宣传,由商家提供一定的经费或物资支持;通过社团成员帮助宣传,即通过社团成员以发放宣传单、扫描二维码关注平台或下载APP等方式帮助商家提高其在校园内的知名度,由商家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法律意识的增强和适用性较弱的矛盾 随着大学生社团外联工作的开展,各高校的外联工作者们开始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有相当一部分社团在与商家合作的过程中会签订书面合同,以便在之后的履行过程中有章可循。另外也有一部分社团会在遭遇困境时向校内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希望通过法律规定寻求解决办法,摆脱困境。 但同时,由于大学生社团法律地位尚有争议、大学生法律知识不足等问题的存在,合同的签订往往流于形式,履行随意,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约束作用,大学生社团在外联活动中的正当利益依旧缺乏保障,不利于大学生社团的进一步发展。 (三)大学生社团活动无法可依 对于大学生社团的法律地位,理论界争论已久,目前存在个人合伙、法人社团和非法人社团三种意见。 大学生社团不以经营为目的,并且仅在学校内部登记注册,未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因此不能构成个人合伙。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大学生社团应属社会团体,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又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就意味着大学生社团不在登记范围之内,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大学生社团应该属于非法人类社会团体。 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非法人类社会团体并无具体规定,导致大学生社团活动无法可依,陷入社团维权无门的困境。 二、外联工作中的法律风险 (一)被侵权后维权难 不少社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会选择以社团的名义签订,有时还加盖社团印章,看似形式完备,却由于社团本身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最终使合同归于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若想要求对方赔偿,只能以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为由,但在外联工作中社团的付出通常为抽象活动,己方损失与对方得利均难以计算,更无法证明,因此其正当利益依然难以实现。 另外,社团也不具有民事诉讼能力,无法成为诉讼主体,发生纠纷后不能诉诸诉讼、仲裁等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协商就成为了唯一的解决途径。加之大学生的处世经验和商业思维与对方相比处于弱势,最终往往以社团利益损失告终。例如,在社团对合同的履行并未完全符合对方要求甚至已经符合对方要求的情况下,对方却克扣或拒不支付费用,而社团又没有途径解决,只能不了了之。也有社团成员会为讨回公道选择极端的方式,这对社团和大学生的健康发展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二)不利后果须自己承担 由于大学生尚未真正进入社会,理性判断和执行能力不强,有时会为了获取社团活动经费,忽略社团实力、学校规定等因素,盲目接受赞助,最终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未能完成自己的合作义务,构成违约,这也是目前社团外联工作存在的较大困难之一。 另外,社团在选择合作对象时,经常会选择规模小但是容易合作的小店铺,有时甚至会和行踪不定的流动商贩合作,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往往无法保证,从而易对校园内的其它大学生消费者造成损害。 为此,学校也会出于管理的角度对社团外联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如要求提供商家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合法证件,限制食品、电子产品等易造成损害的商品进入学校,并制订了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有学者据此提出学校应对社团的对外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学校对社团外联的审批程序中并未提到对其授予代理权限,而社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也不是以学校的名义,商家也认为是在与该社团而非该学校合作,因此社团在外联工作中签订合同并不具有代理的性质,学校与社团之间、社团与商家之间建立的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协议,学校对于社团的合作商家及其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外联工作中的不利后果包括赔偿责任须由社团及其成员自己承担。 (三)所得收益管理存在风险 社团在完成与对方约定的义务后,有时根据对方公司的内部规定,必须通过某一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等的银行卡进行结算。但由于社团本身并未进行登记,无法在这些银行以社团的名义开立账户,只能借用社团成员在该行的银行卡,先将结算金额转入其银行卡内,再由其转交给社团负责人或财务管理部门。也有负责本次外联工作的经手人会直接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结算,这时就会出现所得收益的具体数额除经手人外无其他人知晓的情况,使得这部分原本应作为社团经费的资金存在隐患。 更有甚者,有相当一部分社团在组织机构设置上不够严谨,负责外联工作的部门与负责社团资金及物资管理的部门是同一部门。那么不仅单次外联工作的收益所得会存在隐患,连社团日常的收支都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使得这些原本应用作社团活动的资金存在被私吞、挪用的风险。而目前财务管理混乱同时也是社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较大问题之一。 三、外联工作中法律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利用现行法律制度获得主体资格 针对社团本身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能力这一根本问题,虽然在法律增加相关规定之前无法改变,但社团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获得利用法律手段维护社团利益的途径。社团成员一般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能力,社团可以在外联活动中对内外关系进行划分:对外与商家签订合同时,由社团成员出面,以自然人的身份订立合同;对内依据社团章程明确收益用作社团经费,义务及风险由社团承担。以此摆脱合同无效和主体不适格的困境,在出现纠纷时如果协商不成就可以以社团成员为诉讼主体,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并制定社团章程明确相关费用由社团经费负担。 另外,还要了解掌握有关法律规定,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外联活动,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对于口头协议,也要尽量录音留证,以保留证据,若希望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则须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仲裁条款。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如果想得到专业的法律建议,可以寻求本校法律专业师生的帮助。或者当事人能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也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指派律师代理。 (二)合理依法承担责任 一方面,社团在承担外联工作时要量力而行,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自己是否具备完成对方要求的能力和条件,负责任地进行外联工作。并注重考查合作方的资质和过往诚信度,寻求可靠的合作者,避免对他人的损害。 另一方面,要明确哪些责任应承担,哪些责任不必承担。如在对方对于己方违约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向对方要求不承担或少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社团以各种方式帮助商家进行宣传的过程中,社团既不担任销售者,也不构成广告主体,不具有检查商家产品及服务质量的义务和能力,因此不应对商家的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承担任何责任,不必牺牲社团利益为不良商家背黑锅。但应明确对方的基本信息,以便帮助受害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时,考虑到大学生自身经济尚未完全独立,建议以社团经费偿付,不足部分可以由社团负责人暂时垫付,但之后应予以报销。 (三)收益管理风险应对 首先,要完善社团财务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组织结构,实行收支管理分开,建立详细的社团经费收支记录体系,确保社团经费安全高效地应用于社团事务。 其次,要明确社团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归属,由于社团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社团的财产应当归全体社团成员集体所有。如果发现某些社团成员确有私自侵吞或挪用社团经费的行为,可以以其为被告,以其他社团成员为共同原告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集体诉讼,所得赔偿归于社团经费,由集体所有。至于解除社团职务,逐出社团等处罚则由社团章程规定。 四、结语 在当前的法律制度背景下,大学生社团要在外联工作中有效地规避风险,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必须深入了解法律规定,学会灵活运用法律,将表面的形式落到实处。同时也需要学校的宽容与支持,才能帮助大学生通过与社会的交流积累有益的经验,迈出步入社会的第一步。 [参考文献] [1]李东澍.高校学生社团法律地位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3,16:69-75. [2]邢晶晶.高校学生社团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25:273-274. [3]罗贤甲,黄理裕.高校学生社团建设法治化管理研究[J].中国市场,2012,52:137-138. [4]黄欢.大学生社团获取商业赞助的意义与路径选择[J].大家,2012,10:347. [5]陈治国.大学生社团经费管理研究[J].企业家天地,2009,10: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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