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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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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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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0: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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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登记的法律性质及辨析 婚姻登记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理论界对对其性质一直有争议,主要学说有二,即行政许可说、行政确认说。 (一)行政许可说。该学说认为,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目的在于解除对社会公共利益、秩序的不利影响,我国法律禁止当事人之间随意成立婚姻关系,婚姻的成立生效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婚姻登记有序进行才能维护好社会公益,而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了登记并经过行政机关的准予,法律的禁止才能解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婚姻登记当属行政许可。 (二)行政确认说。行政确认说是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该学说认为,婚姻登记是对婚姻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确认和宣告,也是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实加以认可和证明,明确当事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行政确认的特点在于对已有法律关系的认定,具有前溯性,婚姻登记行为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仅对已经存在的婚姻关系和事实予以确认。国务院法制办在《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中也明确表示,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不属于行政许可,明确将婚姻登记排除在外。因此,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所以,婚姻登记行为应属于行政确认。 二、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类型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结婚登记程序必须经过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如果婚姻当事人未按照法定的步骤进行,就会违反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常见的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有以下几种。 (一)非管辖地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非管辖地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是指男女当事人在户口所在地之外的地方办理的结婚登记。而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我国婚姻登记实行属地原则,即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不得在异地办理婚姻登记,其申请婚姻登记的地点必须是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二)非本人亲自办理的结婚登记。非本人亲自办理的结婚登记,是指非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由他人代理完成的结婚登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八条规定可知,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方可进行结婚登记。 (三)证件、声明存在瑕赃的结婚登记。证件、声明存在瑕施的结婚登记,是指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持有瑕庇证件、声明材料办理了结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①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②由本人亲笔签署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常见的证件、声明存在瑕施的结婚登记情况有:持有他人的身份证件或者伪造的证件办理登记。 (四)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未发放结婚证的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未发放结婚证的结婚登记,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已经进行了登记,由于其他原因而未在登记后当场给婚姻当事人发放结婚证。 三、登记程序瑕赃婚姻的效力 (一)非管辖地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笔者认为,该种婚姻登记程序的瑕疵不足以影响婚姻的效力。虽然非管辖地婚姻登记机关为结婚申请人办理的结婚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行政法规和规章,但是其办理结婚登记是在当事人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条件的基础上进行的,形式上的瑕疵不应否定实质的有效。理由如下:首先,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发放的结婚证书,对外具有公信力,只要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具备无效的法定情形,就应当承认其效力。其次,婚姻登记的管辖采取属地原则,而管辖确定的目的是为了划分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的职权,是内部管理的一种需要。如果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中并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当事人选择接受异地登记。 (二)非本人亲自办理的结婚登记。笔者认为,对于非本人亲自办理的结婚登记的效力应具体分析: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完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由他人代理而完成结婚登记程序的,该婚姻应当成立并有效;因为婚姻登记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如果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都知道并且不反对他人代理进行结婚登记的事实,这种婚姻是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登记程序瑕疵就不影响当事人婚姻的效力。反之。如果被代理进行婚姻登记的一方或双方并不知道代理行为,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阻止他人假装其本人,以其身份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这种情况不仅与法律规定相背离,而且侵犯了他人的结婚自主权,应当认定被代理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该种结婚登记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三)证件、声明存在瑕赃的结婚登记。笔者认为,对于借用他人身份证或者持有伪造的身份证件结婚的情形,如果结婚行为是由本人实施的,结婚证上的照片是本人的,结婚后的生活也是本人和对方共同进行的,其作为法律上和生物上的人是客观存在的。那么这种婚姻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婚姻。但是,婚姻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更改婚姻登记信息,并重新发给结婚证。 (四)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未发放结婚证的结婚登记。对于《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对于该条文,我认为应当从结婚登记的本意而不应仅限于字面意义上理解。婚姻登记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对婚姻当事人的结婚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进行核查并批准的行为。婚姻当事人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又完成结婚的形式要件,已经达到了法律对他们进行结婚行为的全部要求,他们的婚姻关系理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3]宋佳瑜.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及其救济途径[J].研究生法学第3期,2013. [4]梁玉琼.论婚姻登记瑕疵[J].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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