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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及其法律规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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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9: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行政审批制度,在经济体制不断转型的当今社会中,以资源配置为手段、以消灭市场竞争为直接目标的行政审批,在新经济体制下难以适应其发展。面对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在多方面的法律规制下完成。基于此,本文对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进行分析,探讨有效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律规制;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99-01  前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需要遵循一定的要求以及原则,才能够避免行政审批环节所出现的行政审批权明放暗增的现象,同时为行政审批提供独立环境,避免行政审批标准不清晰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在提升行政审批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要求和原则  2001年10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在该《意见》中,明确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及行政审批制度实现改革的总体原则。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要求。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原则中,取消了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市场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制度。批准了市场机制代替行政审批的方式,促进市场机制运作。而对于必须要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制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起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对行政审批程序进行严密管理,将复杂的审批程序减少,以提升审批效率。同时对行政审批需要追究的责任进行严格制定[1]。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原则。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必须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等责任。只有将这样原则积极贯彻落实,才能够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健康有序的进行。在2001年12月份,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小组颁布了《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文件,该文件的颁布,进一步的落实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的落实方式。  二、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行政审批改革已经发展几十年,行政审批改革的力度也在逐年增加,但是在行政审批改革实践中,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如行政审批时间长、审批效率低下、审批办事难等问题[2]。  (一)行政审批权存在明放暗增的现象。  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最为明显的问题就行政审批权明放暗增,我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能够对行政文件进行行政审批,虽然很多的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或者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同时很多机关单位也进行了登记、备案、年检、监制等形式的事项审批,但是只是进行变相的事宜审批。很多的审批项目都超过了限度,但是却没有被撤销。  (二)行政审批不具备独立性。  行政审批不具备独立性,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另外一个问题,很多行政机关单位虽然将行政审批事项授权给社会中,但是这些组织之间不具备一定的独立性,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联系比较密切。同时行政机关单位与社会上各个组织之间的联系也比较密切,对这些组织进行控制,并且收取中介费用,对组织中的人事进行控制安全。在这样的基础上,使得行政审批不具备独立性[3]。  (三)行政审批标准不清晰。  行政审批标准制定不清晰,主要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行政审批机关在权利裁量上具有一定的自由权,很多行政机关都普遍存在着不作为的现象。此外,加上监督机制难以启动,行政审批申请得不到及时的回复。在个别地区,行政审批事项存在着交叉的情况。  三、规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实施。  行政许可法在法律原则、立法理念等方面都体现在着市场经济体制本质需求,为了促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需要保障行政许可法的执行与落实。那么如何推进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依托,担负法律解释职责。行政许可法中含有很多原则比较性的原则,以及大量的不明确的法律概念,需要对这些的环节进行解释。在行政许可法缺乏统一且权威的规定基础上,如果能够通过定向的部门,对行政许可的含义与范围进行调整与规制,将有效的促进行政许可法的落实;第二,建立超越于行政审批机关权威的法律监督机制。在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环节中,涉及到每一个行政审批机关权利与经济利益结构的调整,因此需要建立一个超越于行政审批及机关的法律监督机构。在该机构中,需要对不同调整机构中文件进行审查与综合分析,对不合法行政许可法的环节进行行政审批[4]。  (二)依法清理相关文件。  促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需要依法清理、修订以及废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从行政审批制度落实的初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现方式,主要是依赖于行政措施、行政手段以及相关的文件推进。然后并没有通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以及废止来实现。行政审批项目的调整与取消,在中央层面,除国务院以及所属部门所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规定的方式进行调整或者废除相关文件。呼吁国务院应当根据宪法、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修改和废止程序,提请立法机关予以修订和废止。  (三)呼吁行政管理立法的创新。  对于行政管理立法的创新,能够有效的推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同时还能够发挥政治管理职能,将政府部门的管理方式转变。而从我国现行的管理立法上看,绝大多数的机关依然沿袭着传统的审批管理立法理念。对于行政管理立法的创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实现。第一,审慎设定审批。立法设定审批时,应当注意对于审批能否解决问题进行充分的评估;第二,节约设定审批。对于需要审批管理的事项进行节约设定审批;第三,创新审批方式,改革传统的审批模式,建立允许市场式配置机制运行的规则。  结论:综上所述,本文对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原则与总要求进行明确,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规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首先,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其次,依法相关文件的清理,最后,呼吁行政管理立法的创新。  参考文献:  [1]王克稳.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及其法律规制[J].法学研究,2014,02:3-19.  [2]汪丽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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