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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行政法下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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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行政法下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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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9: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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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法下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一、社会保障的行政法定位
行政消极行为一度为人们所认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即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要求。人们认为在消极行政中,人们可以获得更多对自由,权利受到更少的限制,按照自己的意愿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不管是经济方面的还是家庭方面。但是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执政理念开始出现不合理的地方,与社会生活出现相互违背之处。其中较为明显的问题便是我国社会较大的贫富差异,其直接的原因是市场经济的过度自由化,使得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放任不管,继续任由贫富差距扩大,将会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不公平不正义的情况也将会越来越多。出于维护公平的目的,政府需要采取一定的行为,从而使社会和谐稳定,这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所在。当政府面临社会问题时,不应当持回避态度,而应当采取一定行为积极予以处理,才能够保证更多人的利益,保证社会的公平政府,符合百姓的心愿,通过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从而避免贫富两极化。从政府角度来看,在政府各项职责中,公民生存与发展权利的保障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将以往的消极行政理念进行转化,意味着在今后的执政过程中,行政部门的权力越来越大,能够触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面,比如资源分配、风险化解、市场矫正等等。
二、行政干扰社会保障引发的问题
1.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引发社会风险
著名学者厄斯特福斯多夫曾有观点,他认为国家需要为人们的生存与发展予以照顾,其目的在于维持国家与社会的稳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里的保障同行政给付的相关内涵有相似之处。即政府需要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建立,应当被归为防控社会风险一类,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人们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在社会保障过程中,政府承担着重要职责,其职责在于不断维持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目前为止,城市的现代化不断加快,社会资源也开始逐渐减少起来,政府在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领域进行干预,进而保证社会保障工作能够有效进行下去。
2.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承担给付角色
社会财富是人们共同创造的,即社会财富是公共财產,而其享有者是民众。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其维护者政府便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进而达到整合的目的。维护社会公平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该分配行为与社会公平十分相关,该行为在整合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群体的利益,在利益的调配过程中,需要考虑都很多方。而行政权力的介入能够很好缓解各方的矛盾,介入方式主要表现在行政保障机构的设立等,不管是在行政立法还是在行政执法方面,都应当执行相关制度,对制度中,政府的职责以及其他内容进行相关的变革。比如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需要筹措资金或者使用资金,此时就需要政府出面应付。同时社会保障体系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行完善,政府对这方面的干预还处于一种扩大的趋势。
三、社会保障的行政权力规制
1.遵循依法行政原则
首先,坚持法律保留原则。著名学者奥托迈耶曾对该原则进行重点阐述,需要排除行政自行作用,当然排除的范围需要进行限定。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处理社会保障问题,应当对其权力界限进行划定。政府在履行责任时,不能够认为是国家在履行责任,当其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时,需要对行政职责的相应空间予以认定,同时还应当规定部分事项,行政权力不能够介入。其次,坚持程序正当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保证行政执法制度,同时还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在保证程序公正的过程中,要对实体公正予以兼顾。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而公平公正的程序原则也不能够忽略。比如我国廉租房制度由于在程序上存在一些问题,在运行过程中就引发了不少问题,从而导致了不少社会矛盾。可见,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给付,如果不能够在比较完善的制度下进行规范,将会妨碍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最后,要坚持社会公平原则,公平与效率是法律的重要价值,也是人们创造并分配社会财富的重要标准。社会保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存与发展,而最重要的手段是使处于弱势的民众重新回到市场竞争中。此时,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过程中,需要对相应的激励制度予以保障,同时更应当对社会财富予以分配,这也是最重要的价值原则。
2.防范行政权异化
在行政执政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的道德与法律意识总是行政公平与效率的重要保证,而社会保障行政权力同样如此。除此之外,还应当防止社会保障行政权力的滥用,可以通过权利对权力进行约束。此时需要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对公民的权利类型与内容予以明确阐述,比如知情权、程序公平权以及异议权等等。同时发挥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监督力量,比如行政监察机关、新闻媒体以及司法部门等等,从而保障社会保障行政权力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同时通过合法合理的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使其建立在合法、公平以及公正的基础之上。
总而言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是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而社会保障问题涉及到广大群众,与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息息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者是行政机关,从这个角度来说,行政机关的实施效果直接同人们的生存与发展权相关。在本文中,笔者运用历史分析法,阐述社会保障问题在行政法中的定位及变化,提出目前最优的行政执法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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