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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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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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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9: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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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但是,诸如强占耕地、强制拆迁以及煤矿瓦斯爆炸等侵犯人民生存权的事件还时有发生,严重阻碍着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文章以生存权保护为研究对象,从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入手,简要探讨了保护生存权的有效措施,希望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宪法行政法生存权保护
引言
宪法虽然是一种静态的、概括性的法律,但却是保障我国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运转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行政法是由宪法派生出的,具体的规范和措施,是宪法的动态体现。政府作为我国执政的主体,在执行公务时,应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发展路线,以法律为准绳,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存权。
1宪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国家制度的总章程。宪法主要就是把人民的意志写进法律,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其他普通的法律相比它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在宪法的制定上也最为的严格和苛刻。同时,宪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本准则,其他法律在制定时必须与宪法精神相一致。无论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还是人民个体,其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的相关条款。行政法是由宪法派生的一种实体法,其实质是对部门行政关系的调整,是多个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主要规范了约束了公权力的膨胀或者滥用,从而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简而言之,行政法的立法原则,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则禁止;对于私权利来讲,法无明文规定则自由,以此来维护好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利益。
2宪法与行政法关系在“生存权”保护中的运行
生存权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虽然在我国的宪法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其内容都深刻体现着对公民生存权的重视和保护态度。我国早期的法律条文当中,虽然没有具体地规定生存权的内容,但是,早期法律当中的“生命权”概念就包含了生村权的权利及保护。尔后的发展,提出人权保护这种新理念。而人权更是具有普遍性、公平性等,这其中主要包括、人的生存权、人身权、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权利。所以我国无论在什么时期都很重视对生存权的保护,因为这是人民权利的根本,若是没有了生存权,那别的权利也就无从谈起了。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或许意识不到对生存权的运用与保护,但是,侵害公民生存权的事件却是实实在在发生的,如污染企业废气、废水的排放、强占耕地与强制拆迁等影响到人们正常生活的事情都是对生存权的侵害。从宪法角度来看,有些人上访,要求迁移污染工厂,有些人上访抗议拆迁、有些人则是要求合理的补偿等,这些都是因为人们的生存权受到侵害寻求保护的表现。所以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从而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和《就业促进法》等,从法律法规上保护人民的生存权。从行政法角度来讲,政府作为行政法執行的主体,是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主要部门,对公民生存权的保护既是责任也是义务。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我国的法律,当人们的生存权受到侵害时,要做到及时的制止,并处罚相关责任人。
3保护生存权的有效策略
当前阶段,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和一带一路政策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难免就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上面,从而忽视了对人民“生存权”的有效保护。政府是进行行政法落实和执行的主体,更应该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一定要保护好人们的生存权。
3.1完善生存权的法律制度。我国现在对生存权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具体和明确等,而且至今还没有一条法律法规对生存权做出明确的规定。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面对着日益严重的生存权被侵害的事件,其有必要把生存权的保护直接写进宪法,一方面是增前人们对生存权的认识与重视程度,另一方面是通过明确的规定来增强对生存权的保护力度。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子法,则可以根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从而把保护人民的生存权落到实处。
3.2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宪法赋予行政法的权利,是有行政法做具体的实施和执行。所以行政主体经常只是作为法的执行者,而没有反过来好好的守护宪法。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政府部门通常实在侵害生存权的事件发生后,才会在人民的诉求下去制止和惩罚,甚好有政府部门会主动区防范生存权侵害事件的发生。这种先发生,后处理的执法方式是不正确的,人民生存权的保护应该以预防为主,毕竟法律重在保护,而不是在惩罚。而对于一些行政不作为的事件则必需问责。对于行政主体公权力的膨胀和滥用从而更给人们的生存权带来的严重危害,一定要做好监督工作,把权利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从而更好地规范和约束行政主体的行为。
3.3加强生存权救济制度的建设。当公民生存权受到侵害时,若执法主体的处理结果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公民除了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之外,还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但是我国有关生存权的司法救济案例实在少见,这使得司法救济的途径不能切实的维护公民的生存权利。因此,相关法律部门应建立并完善有效的生存权司法救济程序与相关的救济制度,使公民保护自身权利的途径更加多样化,如在行政复议中觉得得不到公正的对待或者对处理不满时,可以通过司法裁定,有效的保护好人们的生存权。
结束语
生存权虽然是一种抽象的权利,但却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来讲,宪法对生存权的保护需要行政法来进行具体的规范与实现,而行政法的执行主体,政府则需要严格遵循宪法的精神,其执法的过程、结果均应以公民生存权的保存为根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作者:邵挺
【参考文献】
[1] 徐博文.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7,(03):272.
[2] 闫宗良.宪法与行政法的法益保护界定[J].法制博览,2015,(3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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