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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述累犯的构成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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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9: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 容; 摘; 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是指在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处罚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规定之罪的。累犯是一种量刑情节,犯罪人属于累犯之列的,对其量刑时应当考虑予以从重处罚,同时累犯也是一项量刑的制度,它是刑罚量定阶段人民法院考虑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制度。我国刑法把累犯分为普通累犯(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他们的构成条件各不相同。因为累犯比初犯其行为具有的更严重的主观恶性、更大的人身危险性以及行为具有的更深的社会危害性的特征,因此我国刑法对累犯规定了从严惩处的量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构成及情节多种多样,为更好地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以严重刑事犯罪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累犯又是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况之一,将其加以深入研究,既是刑法理论的需要,也是司法完正的要求。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和理解累犯与惯犯、累犯与再犯、累犯与特别再犯的区别和联系,根据累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承担的刑事责任,正确加以适用,以达到我国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的目的,为我国的社会稳定、繁荣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
关键词:累犯; 构成; 适用
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义
; (一)累犯的概念
  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事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范围之罪的罪犯。
在我国,大多数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能够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回归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但是,也有极少数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不久重新犯罪,这就是累犯。对于累犯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般是把累犯作为一种犯罪人类型看待的。其次,累犯是一种量刑情节,犯罪人属于累犯之列的,对其量刑时就应当考虑予以从重处罚,同时累犯也是一项刑罚制度,它是刑罚量定阶段人民法院考虑对犯罪人适用的一项量刑制度。
(二)累犯的意义
累犯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它是刑事政策重点惩治的对象之一。对累犯从严打击符合世界刑罚制度的习惯作法。正确理解和掌握累犯的犯罪特征,能更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保护人民的实际效果。
第一、累犯往往会耗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累犯由于先前的犯罪经验,一般都具有一定的作案技术和经验,因而在实施犯罪时手段更娴熟、干练与狡诈,犯罪后比较更容易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检察与审判。此外,累犯还因先前的刑事经历,更易抗拒改造,具有一定的把反改造经验,这就必然给司法机关的工作设置较大的障碍,从而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二、累犯的存在是国家权威的削损。
国家的权威形象是通过持正抑邪,扬善惩恶树立的。就刑法来讲,主要表现在能及时惩罚犯罪、改造犯罪,并有效地遏制犯罪,保护人民的利益。而累犯现象的存在则会使人们对刑法的功效产生疑虑,动摇刑法应有的权威性与尊严性,致使刑法的权威与尊严在公众心目中遭到一定程度的损伤,甚至使原本慑与刑法的权威而与尊严的破坏制度是极大的。
第三、累犯对社会公众心理秩序具有较大的破坏性。
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会给社会公众心理秩序带来一定负面影响。但就初犯和累犯而言,后者给社会心理造成的破坏程度大于前者。因为初次犯罪给人们心理造成的恐惧与不安,会随着犯罪分子受到惩治而日渐消失。而当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的累犯的出现;就会使人们对法律的功效产生失望和气馁,使心理上的恐惧与不安进一步强化,即便累犯再次受到惩罚,业已造成人们较强的恐惧与不安心理也不易消失,从而使社会的心理秩序也不易恢复到正常水平。
(三)正确理解和把握累犯应区分的几个问题
1、累犯与再犯:二者的犯罪次数都在两次以上。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郝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法律规定之罪的罪犯。再犯是指明再次犯罪的人,也即两次或两次以上犯罪的人。再犯实施的时间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后实施的。二者的不同点是:(1)、再犯的前后两罪,在主观方面没有限制,既可以均为故意犯罪,也可以为过失犯罪,还可以一为故意犯罪一为过失犯罪;而累犯前后两罪均必须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其中之一为过失犯罪都不构成累犯。(2)、再犯前后两罪所受的轻重没有限制,即使前罪、后罪均免除了处罚,也构成再犯;而累犯一般必须前后两罪所判或应判之刑均在有期徒刑以上,否则不构成累犯。(3)、再犯之前后两罪之间无时间限制,服刑期或刑满释放后的任何时间里犯罪的,都是再犯;而累犯之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郝免以后5年内实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由此可见,再犯的外延要比累犯大的多,而累犯则实际上是再犯的一部分。
2、累犯与惯犯:二者犯罪的次数都具有多次性,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累犯,是指明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或者郝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法律规定之罪的罪犯。惯犯是指以某类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腐化生活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不同点是:(1)累犯必须是经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人;而惯犯则可以是任何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时间距离来看,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犯罪的,才能构成累犯;而惯犯是以一段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且所犯之罪均未经处理为条件的。(3)、累犯是法定的从重处罚,由于累犯所犯的前罪已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故对累犯的从重处罚是针对其所犯的后罪而定的;对于惯犯则应该依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由于刑法分则条文依照惯犯的特征规定了相对较重的法定刑,故为惯犯无需在法定刑幅度内再予以从重处罚。对于构成惯犯的犯罪行为,应按一罪及法律明文规定的相应的量刑幅度予以论处。
3、累犯与特别再犯:再犯是指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其可以细分为一般现犯和特别再犯。特别再犯是指犯特定之罪而被判处过刑罚,又犯特定同类之罪的犯罪分子。如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可见,在我国刑法中,特别再犯与累犯所适用的处罚原则相同,都是从重处罚。
二、累犯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西方国家的刑法理论根据累犯在构成条件上的差异,将累犯分为普通累犯、特别累犯的混合累犯,在此不多叙述。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分为普通累犯(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他们的构成条件各异,在这里详细叙述一下。
(一)普通累犯(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这种累犯的特点是,前罪和后罪都是一般刑事犯罪,或者前罪和后罪有其一是一般刑事犯罪。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一般累犯的前后犯罪必须均为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前罪与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者前罪与后罪其中之一是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累犯。将过失犯罪排除于累犯之外,主要原因是:第一,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相比,表现出犯罪人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重的人身危险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更严重。第二,刑法分则规定犯罪,绝大多数只能由故意构成。故意犯罪是刑事制裁的重点。所以,预防与惩治犯罪人再犯的累犯制度,应该把累犯成立的主观条件限定为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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