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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贪污案件侦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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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贪污案件侦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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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9: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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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贪污犯罪历来为社会大众所不齿,其严重危害一直备受古今各国所关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贪污犯罪更加为我国的基本制度所不容,因此,贪污犯罪的查办工作十分重要。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对于贪污案件的侦查,理论上并未给予多少注意。本文从分析贪污案件查办的必要性入手,提出侦查贪污犯罪应当遵循依法侦查、实事求是、迅速及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等四个原则,然后归纳了贪污案件侦查中常用的方法,对贪污案件的侦查作了初步研究。文章最后认为贪污犯罪是可以遏制的,并在理论上认为贪污犯罪是可以消灭的。
一、引言
贪污犯罪破坏国家吏治,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甚巨,世界各国历来都给予了严厉打击。中华民族是具有五千多年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有悠久的法制文化史,作为治国安邦的惩贪治吏之法,也是源远流长。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及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都存在大量的惩治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各个朝代的统治者都将惩治贪官污吏作为维护其统治的重要措施之一。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一贯重视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的犯罪行为。 建国不久的1952年中央就颁行了《惩治贪污条例》,成为我国刑法颁布以前特别是解放初期惩治贪污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我国1979年刑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都曾经是我国反贪污犯罪的重要刑事立法。从现阶段看,中共中央对反贪污工作仍然高度重视,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 从现行刑事立法看,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专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对贪污罪设立了包括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法定刑,从刑事立法上表现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立法还必须由司法官员认真查办,然后才会有准确的适用,这样贪污犯罪侦查方面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理论界,就贪污犯罪侦查方面的研究而言,还不够深入和全面,这种状况与我国坚决打击贪污腐败行为的刑事政策是不能适应的。本文从贪污案件查处的必要性、贪污案件侦查的原则、贪污案件侦查的程序、贪污案件侦查的方法等四个方面对贪污案件的侦查这一论题进行了探讨,以求教于学界,期望能够对该问题的研究有所启迪,如果能够对司法实践中贪污案件的侦查活动有所裨益,那就更加让我喜出望外了。
二、论题的界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贪污罪系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是一个传统罪名,也是一种常见、多发罪,其不仅侵犯财产权利,而且破坏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惩治职务腐败的重点罪之一。 所谓贪污案件,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案件。
贪污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主体特殊。贪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非上述人员,一般不能构成贪污罪。其他人员与上述人员勾结,合谋贪污的,以共同犯罪论。
第二,犯罪方式隐蔽。贪污犯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的非法活动,犯罪嫌疑人多是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巧立名目、移花接木、假公济私,将自己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因此,贪污犯罪分子隐蔽很深,不易被人发现。
第三,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往来关系复杂,尤其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及金融系统,经济交往频繁,且渠道多、范围广。贪污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关系,大肆进行贪污犯罪。
第四,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互相交织、渗透。贪污犯罪常与贿赂、走私、诈骗、偷税等案件交织在一起。
第五,带有连续性。由于贪污犯罪手法隐蔽,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容易得逞。而贪污分子私欲极强贪得无厌,永不满足,敢于连续作案,直至案发。
第六,有帐可查,有赃可寻。贪污犯罪通常在帐目中弄虚作假,采取伪造、涂改凭证、帐簿、重复记帐、虚列开支、以少报多,或收入不记帐,搞假帐、黑帐等方法进行贪污。不论贪污犯罪分子的手法多么狡猾,通过审查往来帐目,总会发现破绽,从中找到贪污犯罪的线索和证据。
贪污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在经济上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严重的损失,而且在政治上严重地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在思想上腐蚀了我们的干部队伍。因此,严惩贪污罪历来是我国政府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之一, 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贪污案件的查处工作。
贪污案件查处工作的胜利开展,其基本前提就是对贪污案件不枉不纵的侦查。所谓贪污案件的侦查,指的就是司法机关(在我国主要指的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为了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清贪污犯罪事实,揭露和查获犯罪分子,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本文要探讨的就是贪污案件的侦查中可能要出现的问题。
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对贪污案件进行侦查呢?
三、贪污案件查处的必要性
贪污案件查处的最大必要性就在于贪污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贪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贪污犯罪具有以下社会危害性:
1、破坏国家吏治。自国家产生以来,任何一个国家要存在并运转下去,就必须有大批的官员来操纵这部庞大的机器。古往今来,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套或详或简的规章制度来管理官员,要求各级官员都必须精诚奉公、勤勉工作,而不得阳奉阴违。官员贪污,必然的后果是对国家的法律制度漠然视之,使政府的正常运转受到严重干扰,国家对官员的管理也就相应受到破坏。其后果是人民对政府的诚信和公平产生怀疑,最终会导致政府的全面毁灭。
2、国有财产非法私有化。贪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也就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国家财产居为己有。因此,贪污犯罪行为必然将国有财产非法私有化,导致国家财力受到严重削弱。我国清朝乾隆年间大学士和绅贪污成性,将国家财政大量收入采取各种手段中饱私囊,积蓄了巨额财富。嘉庆朝和绅被查办抄家,财产充公,居然相当于大清朝当时十年的财政收入,数量之大令人咋舌,民间曾有“和绅跌倒,嘉庆吃饱”的说法,贪污的巨大危害由此也可见一斑。
3、人民群众的法定权利受不到应有保护。任何国家都必须给人民以法律规定或多或少的权利,这也是国家维持统治的一个基本前提。官员贪污以后,私欲极端膨胀,利欲熏心,必将置人民的生死于不顾,使人民的权利受到严重损害。有些官员甚至贪污国家救灾救济财物,其危害更加巨大,对于受到伤害的群众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4、损害社会健康向上的道德观。贪污腐败现象使政府的诚信形象大受打击,而政府诚信是一个社会公平诚信的最大号召力量。政府诚信受到削弱,公众心目中的诚信感必然弱化,最终导致人们的道德水准滑坡,社会公信力下降,这是一个更为残酷的后果。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任何官员都是人民群众的公仆,应当廉洁奉公、无私奉献,贪污腐化现象为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所不容,更加为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所不容。一小部分官员的贪污腐化现象,严重破坏了党和人民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光辉形象,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严重影响了党和人民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因此,必须毫不手软地坚决反对和防止贪污腐败现象。
(二)贪污案件查办的必要性
贪污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查办贪污案件的重要原因,另外,贪污案件查办的必要性还在于:
1、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必然选择。贪污犯罪严重侵蚀国家机器的正常部件,使其不能正常运转。我国唐朝太宗皇帝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压榨人民而自己却过着奢侈浪费的生活,无疑于割食自己腿上之肉,自己吃饱的同时,身体也糟蹋了。 形象而生动地揭示出贪污犯罪对于国家的危害。因此,国家只有严厉打击贪污犯罪,不断纯洁官员队伍,不断清洗国家机器,才能保证它的正常运转。这就要求大力查办贪污犯罪案件,一来使腐败官员受到应有的惩罚,二来可以使本身素质不高,有可能走上贪污道路的官员受到教育和警戒,使其不敢再铤而走险,这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谓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只有不断清除国家机器中的蛀虫,它才能维持正常的功能。所以,查办贪污案件是国家机器保证正常运转的必然选择。我国明朝皇帝朱元璋称帝以后,颁布了大量的法令管束百官,制定了包括大量死刑在内的严酷刑罚惩治贪官,这也正是其维护政权的突出表现。
2、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唤。贪污犯罪误国害民、天怒人怨,必然招致广大民众的强烈反对。恨贪官、怨污吏,这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的普遍民众心理。翻开一部厚重的历史,贪官污吏所留下的都是万世的骂名。就我国的现状看,贪污犯罪仍然十分严重。2001年6月8日至28日,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站进行了题为“您认为当前最严重的社会问题是哪个?”的专题网上调查,在获得的1230份有效投票中,认为腐败问题严重的为949票,占77.15%。 人民群众对贪污腐败现象的痛恨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3、是社会维护正常秩序的必然要求。贪污犯罪导致国家政令难通,其结果是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冲击,与其另一个后果——社会道德水准滑坡——交织起来,其作用是惊人的。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必然要求严查贪污案件。
四、贪污案件侦查的原则
原则是指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贪污案件侦查的原则是侦查贪污案件的准绳。在侦查贪污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侦查原则
侦查贪污犯罪本身就是为国家法制服务的,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办案,这是不言而喻的。依法侦查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做到:
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去收集和使用证据而且要认真遵守有关法律中规定的行为准则,既不能允许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也不能非法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保证依法独立办案。一方面,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侦查人员的正常办案活动,不得以“领导指示”等名义让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侦查人员也不应寻求“领导帮助”,不应利用各种“关系”去规避法律的有关规定而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独立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侦查任务。
3、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侦查人员应当予以切实保障,这是侦查法制化的要求,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需要。对于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侦查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剥夺,反之,必要时还应为其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
4、绝对禁止刑讯逼供或者采取威逼、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证人证言。刑讯逼供与其他非法侦查手段的后果往往是十分严重的,搞刑讯拷问逼取口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任何侦查人员实施了上述行为,都应依法受到处罚。但是我国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并未得到根本有效的控制,具体表现为因刑讯逼供致死人命的犯罪案件屡有发生以及刑讯逼供的手段和情节越来越恶劣等,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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