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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正当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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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9: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  录
摘 要…………………………………………………………………(1)
关键词…………………………………………………………………(1)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2)
二、正当防卫的本质与特征…………………………………………(4)
三、正确理解和执行正当防卫制度…………………………………(5)
四、关于无限防卫权…………………………………………………(7)
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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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正当防卫的本质与特征、正确理解和执行正当防卫制度以及无限防卫权这几个方面来论述。正当防卫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起因条件。2.时间条件。3.对象条件。4.主观条件。5.限度条件。 它在本质上不具有违法性。其主要特征:1.目的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2.主观上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3.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关于正当防卫的无限防卫权,是为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有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时,采取的任何防卫行为,都不能以防卫过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认定无限制防卫时应注意其必备的条件:一是防卫的范围,仅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二是防卫的时间上,暴力行为正在进行,有些不法侵害在其全过程中的暴力程度可能有变化,无限度防卫只能在相应的暴力正在进行时;三是对象上只能针对实施暴力的人,在多人共同侵害时,不一定能对每个人都实施无限防卫。
关键词:正当防卫 本质 特征 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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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正当防卫制度和它从属的法律一样,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蜕变于私刑,萌生于复仇。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在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记载莫过于《尚书舜典》中的“眚灾肆赦”一语。随后的《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夫为寄,杀之无罪”的记载,《汉律》①中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者,上人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作为中华法系之代表的《唐律疏议》②可以说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法典。《唐律疏议》中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古代,虽然没有明确正当防卫的概念,但是已经初步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内容。正当防卫的古典定义是“为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的防卫行为③”。法国刑法学者认为“正当防卫是以权利为基础,并且可能是以完成一种责任义务为基础的行为④”。正当防卫的古典定义缺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法国学者的观点以在没有其他办法,有必要实行违法行为下才算防卫人行为合法为条件,这降低了正当防卫作为公民一种权利的至高性,不利于提倡人们同不法犯罪做斗争。所以,我国学者认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权利,并非作为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非法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依然有权实施正当防卫行为”⑤。总之,正当防卫作为刑法中的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纵观中外正当防卫制度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行为人有益于社会的主观意识和防卫活动的有机结合。
从上述正当防卫的发展演变来看,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和发展始终与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同步进行。法治社会作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并存的二元社会。⑥
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久远的历史沿革,完成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为了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正当防卫制度内含相互协调的多元的法律价值追求。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我们并不能狭隘地把正当防卫理解成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暴力侵犯时,对不法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
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上通行的解释为:为了使国家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自力反击,使其遭受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一定损害的合法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之所以被排除社会危害性,就在于它本身所具有的阻止不法侵害和维护合法权益的功能。正是由于正当防卫行为具有这样的“防卫”作用,虽然在当今各国刑法理论中对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范围大小有不同的主张,可是对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却都一致予以认同。在各国的刑事法体系中,大都有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将正当防卫行为规定为刑事责任的免责根据之一。
个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受到了国家权力的关怀——法律给个人的防卫行为穿上国家意志的外衣,在这层华丽的外衣之下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受到保护,而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反击行为则成为社会的弃儿。因此,防卫权由个人的防卫本能,发展为整个社会意识所认可的权利;防卫行为由私人报复行为,发展为合乎社会利益的法律行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质的飞跃。⑦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二、正当防卫的本质与特征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同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质上不具有违法性。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具有以下特征:
1.目的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在于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在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的同时,还具有行为防卫性。所谓行为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具有防卫的性质,它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暴力手段是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需要而采取的,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反击。所以,正当防卫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必要限度内进行。目的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目的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其次,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目的的正当性:正当防卫的目的具有主观的属性,它必然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否则,就不能实现其正当防卫的目的。正当防卫的目的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手段的统一。手段的性质往往取决于目的的性质,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决定了其所采取的对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暴力手段的正当性。
2.主观上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所谓防卫意图,就是指防卫人意识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表现为防卫意图的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但它与故意犯罪的心理状况有着根本的区别。犯罪故意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直接体现,犯罪故意见之于客观就是犯罪行为。而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防卫人虽然明知其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但他并不认为这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恰恰相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防卫意图不能等同于犯罪故意。正当防卫的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外观。但是,防卫行为和犯罪行为在性质上有着内在本质的区别。某一行为的性质决定于它所指向的客体。根据我国刑法第10条的规定,某一行为之所以认为是犯罪,就在于它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认应当受刑罚处罚。而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只要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即使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负刑事责任。因此,防卫行为和犯罪行为在性质上是根本对立的,两者不能相提并论。正当防卫的主观上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清楚地表明它不具备犯罪构成,这正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
3.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主观上没有恶性,客观上没有社会危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正当防卫之所以不负刑事责任,不仅在于缺乏违法性,更重要的是它没有社会危害性,是对统治阶级有利的行为。所以,正当防卫不受刑罚处罚,并且受到刑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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