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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辩护权的获得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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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9: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我国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发展与现状。
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它是国家法律赋予刑事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而刑事被告人窨在哪个诉讼阶段获得这种权利,我国法律有文明规定,毋容置疑,但是法学界和不少教材、著作中,对此的解释和论述,则是不能苟同的。
刑事被告人在诉的哪个阶段获得辩护权?世界各国有不完全相同的法律规定,但不管是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或者是东欧各国,大都规定被告人在审判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享受法律规定的辩护权,这种辩护权利,不仅由被告本人行使,而且可以聘请律师行使,美英等国实行辩论主义诉讼,他们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在被逮捕后就可以请律师协助诉讼和予以辩护。预审时,除被告人本人为自己进行辩护外,还可以请律师出庭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争辩;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职权主义诉讼,允许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参与若干侦查活动或可了解侦查活动情况,从中进行辩护活动。
在我国,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法有明文规定,不少教材和著作也是都有论述,这是毫无疑义的,是肯定的。但是刑事被告人在诉讼的哪个阶段,什么时间获得辩护权,不少教材、著作中的论述与法律规定却有相当大的距离,这当然是违背法律的论述了,有的说,在我国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知道控告的内容”。有的说,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又依据宪法精神作了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规定。被告人在全部诉讼过程中,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有的下断语说“刑事诉讼规定,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有权直接参加,并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也可以请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在诉讼全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有的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自行进行辩护。”有的说“被告人从开始参加诉讼的时候起,就享有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应当保证被告人只有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才享有辩护权,而在侦查过程中没有辩护权”。有的还说“法律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只能由自己行使,他有权知悉被控告的内容;有权提出无罪、罪轻的辩解,有权……”辩护,有的说“也不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必须依法保证被告人有充分的机会行使辩护权……被告人在全部诉讼过程中,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但为了保密……在侦查阶段不让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辩护,是完全必要的。”等等。
我们国家一向重视保护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但法律是如何作出规定的呢?早在1932年6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二十期就规定“被告人为本身的利益,可派代表出庭辩护。”明确规定了刑事被告人在法庭的审判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行使辩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1950年7月20日以政务院通过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通则》第六条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审判时,应保障被告人有权辩护及请人辩护的权利。”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正式规定,在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此又作了详细的规定,即:“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这肯定也是说有在法院的审判阶段,1955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在全国逐步建立律师机构,开展律师工作的报告》,并随之创建了律师组织,规定律师在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可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行使被告人委托的辩护权,但是由于种种原则,律师在审判阶段行使人委托的辩护权没有多久就停顿了下来,直到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修正关规定198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八条重新规定,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阶段,“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983年9月2日六届人大二次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对该法的十一个条款都作了修改,但对被告人作审判阶段“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则没有任何更改,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也再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①
再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 所应享受的权利分析中来看,也决非被告人在全诉讼过程中都获得辩护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应该享受以下基本权利。即:一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二对侦查、检查、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进行人身侮辱的,有拒绝执行和提出控告的权利;三依法律规定,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四是了解自己被控告什么罪行的权利;五有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
这里提到了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问题,但在诉讼的哪个阶段获得这种权利呢?还可以从诉讼各个阶段被告人应该享受的权利来分析。
第一,在侦查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即:诉讼的第一个阶段,刑事被告人应该享受以下权利,即:一侦查人员在执行;二被告人被拘、捕后,二十四小时内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将拘、捕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其家庭或原所在单位(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三被拘留的被告人在37天内不见有正式的逮捕决定书通知自己,第二就有权要求拘留单位释放和发给释放证明的权利;四罪该逮捕的被告人,如果认为自己依法不应受捕,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五被告人有权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进行辩解和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和事项;六被告人有权了解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和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的权利。
在侦查阶段,提到了被告人享有“辩解”的权利。但这里的“辩解”与审判阶段的获得辩护权,是有原则区别的,即:一这个“辩解”,是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章侦查部分第九十三条中提到的,是我国所有刑事诉讼法律除审判阶段以外仅仅提到一次的用词不仅和审判阶段使用的“辩护”用词不同,而且在内容上有原则的区别。比如:1、辩解是针对侦查人员认定有罪的讯问而提出无罪的辩解,带有澄清和核实犯罪事实,情节的性质;而审判阶段的辩护,除了由被告人个人进行外,还可以依法委托律师或者他人帮助自己进行辩护;3、被告人在这个阶段的辩解,只能是在侦查人员的讯问中面对面的进行;而审判阶段的辩护,除了在法庭上行使辩护权外,律师或委托的其他辩护人,还可以在法庭审判前后进行许多辩护准备工作和帮助被告人上诉,行使最后的辩护权。
第二、在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享有的权利是:一被告人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当面讯问,有权发实供述全部、全面的犯罪事实;二在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被告人应接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三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告人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四被告人的行为如有刑事诉讼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享受不起诉所应该享受的权利。
从这里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此诉讼阶段,没有规定享有辩护权。
第三、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享有以下权利,即:一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要求公开审判和不公开审判案件的权利;二法律明方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个人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辩护)三法庭调查后,被告人有权最后陈述;四不服一审判决和裁定,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五有权享受上诉不加刑的权利;十在开庭十日以前,被告人有权接受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享受自己委托辩护人或接受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权利。
从这里可以清楚看出,被告人只有在亿法院的审判阶段,才确实地、真正地、充分地获得和享有辩护权。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一贯的法律和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证明,刑事被告人只有到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才“有权猁辩护”。
二、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及保障
(一)被告人如何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这要从两个主面来说明,即:
第一、被告人自己要正确行使辩护权。
首先,这个权利的行使,是从人民法院在开放十日以前知道的。即根据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②这里虽然没有明确告诉被告人自己可以行使辩护权,但根据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精神,这里就包括自己可以行使辩护权,紧接着,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开庭时,审判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这是以审判长的身份以公开的形式在法庭上重申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可以在法庭上直接进行辩护。根据司法实践,实际上在人民法院正式送达起诉书副本前的预审时审判人员就已经告知被告人可以在审判过程中享受法律赋予的辩护权。
被告人在得知自己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辩护权之后,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针对起诉书控告的犯罪事实、证据、犯罪动机和目的以及主要情节,作出书面的或以思想准备的形式,用自己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当时犯罪的目的,对控告的犯罪事实,犯罪目的和动机进行说明和反驳,以证明和原控告的不符,从而达到从轻、减轻和免除对自己的处罚。
其次,被告人在得知享有辩护权后,如认为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表达能力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也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认为辩护人为自己辩护,以使辩护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继续行使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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