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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抗辩式庭审中的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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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抗辩式庭审中的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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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9: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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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
引言………………………………………………………………………(3)
一、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3)
(一)处于主控地位,发挥全面指控犯罪、揭露证实犯罪的作用
; …………………………………………………………………(3)
(二)处于抗辩地位,发挥公诉人综合素质作用…………………(4)
(三)处于监督地位,发挥确保法律正确统一的实施,
及法律正确适用的作用………………………………………………(5)
(四)处于宣传法制的地位,充分发挥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作用
; …………………………………………………………………(6)
二、公诉工作中常见的一些影响公诉水平提高的问题………………(6)
(一)工作任务繁重……………………………………………………(6)
(二)公诉人的地位、待遇不高影响了积极性………………………(6)
(三)缺乏机制保障,公诉人进取心不强……………………………(7)
三、如何提高公诉水平…………………………………………………(7)
(一)提高公诉水平应从机制改革入手………………………………(7)
(二)开劈多种途径提高公诉水平………………………………… (7)
(三)提高公诉水平应从公诉人的综合素质抓起……………………(9)
参考文献(包括引文注释)……………………………………………(12)
;
论文 摘 要
出庭支持公诉,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保护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环节,是检察机关宣传法制、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没有削弱出庭公诉的地位和作用,反而作了进一步的强化。由于新的庭审方式的确立,使出庭工作量增加,出庭难度增大,而且围绕庭审出现的矛盾冲突也较多,牵扯了起诉部门不少精力。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出庭公诉水平。进行了一系列的公诉改革实践,但公诉改革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本文即围绕公诉人如何端正认识公诉人在庭审中的地位和作用,公诉中遇到的妨碍公诉水平提高的问题,及如何提高公诉水平等方面浅谈自己的思考。同时对公诉人综合素质的提高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
出庭公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是对办案质量的综合检验,出庭公诉的效果如何,不仅关系到能否有力地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且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在检察工作的全局中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公诉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核心,其成效和质量如何,对整个检察工作具有重大的影响。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出庭公诉水平。如: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开展经常性培训、组织庭审观摩与公诉人对抗赛、运用多媒体示证等。以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主的公诉业务改革在全国检察系统逐步推开,取得了一定成效: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中青年主诉检察官脱颖而出,为提高公诉人队伍整体素质树立了典范;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水平显然提高。但是,公诉改革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从目前情况看,要使公诉水平再上新台阶,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对现行公诉队伍的体制、办案模式、办案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还必须对公诉人的自身素质的提高提出更高的要求。现笔者针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看法浅述已见。
一、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公诉人和法律的维护者,出庭支持公诉是作为在刑事诉讼庭审中执行控诉职能的检察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其任务是通过讯问、发问、举证和发表公诉意见等方式,控诉和揭露犯罪,并对所举证据进行分析、评价以论证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成立。作为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持公诉的检察官,在法庭上应当处于什么地位和发挥哪些作用呢?
; (一)处于主控地位,发挥全面指控犯罪、揭露证实犯罪的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至于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就需要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查明。而在法庭上查明犯罪事实、举证犯罪的活动主要由公诉人依法进行,按照法律要求的证明程度和标准证明待证事实或争议事实[1]。首先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其次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庭提供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等;第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通过法庭辩论全面阐述诉讼主张,反驳辩护意见,同时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这些活动,表明了公诉人的主控地位,担当了全面控诉犯罪的主角。通过示证、质证、认证、辩论达到指控犯罪、揭露证实犯罪的作用。
; (二)处于抗辩地位,发挥公诉人的综合素质作用
; 公诉人出庭公诉,必须主动地依据事实和法律指控犯罪,独立地运用证据证明犯罪,与辩方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恰当等展开平等的辩论,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因此,公诉人要切实履行公诉职能,全面担负起指控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责任,就必须充分发挥公诉人综合素质的作用。
; 所谓公诉人的综合素质是指公诉人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实的法律业务基础,严谨的逻辑思维,雄辩的表达水平,机敏的应变能力,良好的仪表修养等。只有具备了这些素质,公诉人在法庭上才能圆满地完成公诉任务。
; 庭审中,公诉人郑重地据实依法指控犯罪,必须首先做好庭前准备。对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节了如指掌,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掌握;认真做好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工作;合理安排出示证据的顺序;针对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做好证据辩论工作;认真做好发表总结性意见,清楚细致再现犯罪事实和情节,运用客观、全面、准确的证据链条证明犯罪事实及情节,揭露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及社会危害性,阐述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及所适用的法律。同时对庭审中的意外情况要机智应变,因为律师对公诉人认定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通过阅卷,复制和摘抄有关材料后是很清楚的,而律师是否会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会提出哪些问题等,公诉人则是未知的,再加上逐多的证人出庭作证,就可能使意外情况出现增多,公诉人必须有处理意外情况的相应能力。因此,公诉人既应当具有很高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又应当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能言善辩的口才。可以说,新庭审方式,是公诉人处在主控、举证、质证地位,充分发挥其综合素质作用指控、揭露查证犯罪的控辩式庭审。
; (三)处于监督地位,发挥确保法律正确统一的实施,及法律正确适用的作用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对这一规定有人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法律赋予的普遍性权力,出庭公诉人员,仍然具有公诉人和法律监督者双重身份。也有的认为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审监督的规定,因此,当庭监督已缺少法律的依据,而只能在庭审后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提出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在各国都是存在的,[2]“我国检察机关以国家法律监督者身份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3]。笔者认为作好审判监督首先要提高认识,正确理解法律以摆正的自己的位置,做到在监督中既要坚持有关的法律原则,注意立法精神,同时又要根据具体情况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就是既要尊重审判人员的指挥权,又要有效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以切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提出纠正要视情况以不同的方法提出,主要有两种:一是对审判活动中的一般违反程序,或者不利于公诉人支持公诉的违法现象,公诉人应视情况,在避免发生控审双方直接冲突下,以适当的语言表达方式表明自己的意见,建议及理由。如“建议合议庭采纳......,因为会造成......的后果”。也可以以暗示提醒的方式,如将自己的意见写在纸上递交审判人员的方法。这样即可以避免形成控审对抗局面,造成控审被动,有利于提高公诉效果,加大诉讼力度,同时增强了纠正违法的及时性。二是对于审判人员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甚至于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情况,公诉人员应当建议休庭,并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 公诉人出庭履行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法庭严格执法,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准确的惩罚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审判机关严格执法,保证刑事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处于宣传法制的地位,充分发挥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发表意见,……证据调查结束时,公诉人应当发表总结性意见”。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诉人除了揭露犯罪之外,仍担负着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作用,因此“以证论事,以事论法,依法论罪”应该是总结性发言的最基本的内容,向法庭充分阐明公诉观点和主张,做到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说在庭上,目的在于取得法庭对公诉意见的肯定和采纳取得指控的成功,同时以事论法、以案释法教育公民自觉维护法律。
二、公诉工作中常见的一些影响公诉水平提高的问题
(一)繁重的任务使多数公诉人身处疲于应付的状态,人手少、案件多与案件的审查、庭前的准备、文书的制作、庭上调查的质证及辩论等要求高的矛盾相当突出。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案子办了不少,但总结、研究却不多,公诉水平依然徘徊不前。
(二)公诉人的地位、待遇不高影响了积极性。公诉人都有一个相同认识,就是感觉辩护律师出一次庭与公诉人出一次庭的报酬具有明显的差别,但公诉人出一个庭所付出的劳动却要比辩护人付出的多几倍,尽管实施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但主诉检察官的待遇不明确,或者因经费紧张,其物质待遇难以兑现,这些都影响了公诉人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三)缺乏机制保障,公诉人进取心不强。基层检察院的公诉工作缺乏竞争机制与有效的激励机制,公诉人尽管长年累月承受了繁重的压力,付出了艰苦劳动,但不一定能得到认可。不少公诉人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缺乏进取心,缺乏钻研业务的热情和自觉性,影响了公诉水平的提高。
三、如何提高公诉水平
(一)提高公诉水平应从机制改革着手
要使公诉水平更上一个新的台阶,必须解决以上问题,以解决公诉干警的后顾之忧,并从机制上对公诉制度进行改革,为保证公诉人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培养专家型职业人才。
首先,要选好人才。要把一些文化程度高、法律功底深、口才仪表好、富有潜力的干警充实到公诉部门。要加大投入,对专业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在工作体制上,将业务与行政分离开来,突出业务特点,强化专业特性,使主诉检察官真正从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钻研法律业务,提高专业水准和公诉质量。
其次,要想方设法稳定公诉人队伍。要保障他们必要的物质待遇,使之安心公诉工作。公诉干警有相当一部分有调离的想法,都认为干公诉苦,而待遇上不去,常言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4],没有多年的经验积累,难以成为优秀人才。所以,要从机制上保证公诉人职业化问题,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
第三,要切实解决目前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的问题,强化敬业爱岗,提倡奉献精神。用精神激励的办法,鼓励公诉干警积极钻研公诉业务,献身公诉工作和检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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