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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认定抢劫罪的证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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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认定抢劫罪的证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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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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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摘 要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为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落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办案方针,本文侧重介绍构成抢劫罪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对证据的要求,即认定抢劫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要求及在司法实践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犯罪主体方面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事项。认定抢劫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要求及在司法实践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犯罪主体方面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事项。认定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要求及在司法实践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犯罪主体方面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事项。认定抢劫罪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及在司法实践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犯罪主体方面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事项。以利用于在办案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指控抢劫犯罪,不枉不纵,惩罚罪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此类案件的证据要求是:
一、关于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②
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③
关于抢劫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
(二)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四)入学、参加工作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亲友证言;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其亲友证言;
(七)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
(八)家族遗传病史调查,如近亲属证言,以及其他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行为是否正常的证言。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系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该注意: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认定符合审查起诉标准的,在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就很重要,一般都要提取,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此外,办案人员要注意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材料上是否有涂改的痕迹,并区别其材料的真伪,查实来源是否合法。
二、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④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只是抢回自己被骗取或者赌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⑤
关于抢劫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据要求有:
(一)证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直接证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制定讯问提纲时注意:
; 1、实施行为有无计划,计划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2、实施作案的动机、目的,对危害社会后果的认识程度、主观能动程度;
; 3、共同实施犯罪的要讯问计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以及各人实施的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4、在无共同犯罪故意或有可能存在的单独犯罪案件中,讯问对具体案件各犯罪嫌疑人事先是否商量,有无事先或事中达到共识,有无不同意见和反对者,对未表示同意者要侧重讯问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行为,以考察其态度,确定其主观动机;
5、对转化型犯罪应讯问其当场使用暴力的目的和动机;
6、在有杀死、伤害被害人的案件中,要详细讯问其杀、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完成前、后还是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还是为抢劫完成后而杀人灭口。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收集以下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心理态度的间接证据以印证犯罪: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要问及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言语及行为,及其后果,以证明其犯罪的主观故意;
2、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赃物出让、出借、出卖的书证,如借据等;
相应的受让人、借款人、买受人的证人证言及提取的赃物,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3、和计划分工具体内容有关的其他证据
(1)如证明准备犯罪工具的场所或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进一步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2)提取的物证如刀具等,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以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每一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抢劫中杀死或伤害被害人,是否具备各自独立的两个犯罪构成的故意,即区别是否应定抢劫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两罪,以数罪并罚。
(四)如是转化型犯罪,犯罪嫌疑人除必须具有转化前犯罪,即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外,还必须具备转化的主观动机,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五)对于多人多起的系列犯罪,应注意证明是否存在其中个别犯罪嫌疑人在某一具体案件中不具有共同犯意,或某起具体案件系个别犯罪嫌疑人在单独犯罪故意心态支配下实施。特别是共同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转化型抢劫犯罪,要区别是个别转化还是共同转化。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当注意:司法实施中,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为避重就轻、逃避征罚,在供述中互相推诿。为全面正确地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就要对上述的各类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在能够调取的情况下尽可能调取,以全面地来考察犯罪嫌疑人主观犯罪故意的心理态度。以准确地打击犯罪,不使罪犯有可乘之机,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⑥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⑦
抢劫犯罪的客观方面应具备的证据及证据要求: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应涉及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何种方法进行抢劫、如何排除被害人反抗、各自使用何种作案工具、伤害他人身体的部位、造成的后果、以暴力相威胁的内容,如是抢夺犯罪,要讯问有无随身携带凶器;各犯罪嫌疑人的体貌、衣着特征。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及知情证人的证言,如被害人亲属、路遇的熟人、发现被害人并报案的证人等用以证明:
1、; 上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中涉及的内容;
; 2、在案发时间内被害人携带的财物种类、特征、价值,以及发现被害人并报案的证人证言;
; 3、被害人告知证人有关案情的内容。
(三)案发现场或从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及相应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如所抢劫的财物、随身携带的凶器等作案工具、血衣、麻醉药及下了药的饮料等。
(四)物证及其附着物的检验、鉴定结论,如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制造、提供刀具、枪支、麻醉药物、手套等物的证人或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上述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包括抢劫现场、犯罪工具准备、丢弃的现场、提取物证现场。
(七)尸检报告、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医院病历资料如X光片、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用以证明尸检报告、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主治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证言及检察机关对尸检报告、伤情鉴定所作文证审查。以证明暴力行为与死亡、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查明抢救及时与否、措施是否得当、死亡或重伤后果与抢救不及时是否有直接关系。
(十)书证。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达案发地点的车、船、飞机票、旅社住宿登记及相应的证据,如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旅社服务员的证言及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使用了暴力或以杀害、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关于抢劫犯罪客观方面加重犯罪情节应具备的证据及其证明要求:
; (一)入户抢劫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的证据及要求。
1、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被害人陈述。证明被侵入的场所具有“户”的特征;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应确定以下内容:
; (1)现场被侵入或破坏的痕迹,如破坏的门、窗、锁、家具、家电等;
(2)犯罪嫌疑人遗落在现场的物证、痕迹;
(3)现场应有证明被害人在此生活起居的用品如床、被褥、洗漱用品、家电、衣物、炊具等。
3、现场提取的以上物证及其辨认笔录;
4、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鉴定,如脚印、指纹;
5、邻居或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在此生活起居等情况。
以上证据的证明要求以达到相应司法解释要求为准。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构成抢劫犯罪该项情节应具备以下证据:
; 1、交通主管部门核准交通工具从事公共交通的有效批文、证件,如准营证、路线牌等;
2、该交通工具出厂时的原始资料或复印件,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明,证明核准载客量;
3、出售给乘客的车票、附加人身保险等各种票证;
4、临时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应有出租、出借双方的证人证言,书面出借、出租合同;
5、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遗留在交通工具上的物证痕迹,如刀具、枪支、弹头及相关的提取笔录和辨认笔录、检验结论;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用以确定在交通工具上作案的痕迹;
7、司机、乘务人员和乘客及其他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系在正在进行公共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上,针对该公共交通工具上不特定的对象进行的抢劫。该交通工具上是一人还是多人,抢劫的是一人还是多人,不影响该项情节的认定,但抢劫的对象应是不特定的。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如针对的是某一特定对象,如一直跟踪上车的银行提款人,与其有仇而蓄意报复的人等,而非针对交通工具上不特定对象则不应认定为该项情节。因此还应注意提取以下证据:
1、; 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要查明以下内容:
(1)抢劫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无此方面内容的对话。;
(2)抢劫行为针对的对象、目标是否明确而惟一。
(3)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跟踪路线特征的描述。
2、书证:如银行取款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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