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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不负刑事责任”判决结果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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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不负刑事责任”判决结果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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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9: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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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犯罪的认识
(一)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 ……………………………(1)
(二)犯罪构成及犯罪构成要件 ……………………………(2)
二、对刑事责任的理解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3)
(二)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4)
三、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4)
四、司法解释的局限性 ……………………………(5)
五、刑事判决书的确定性及社会价值
(一)这种判决结果未对控辩请求作出肯定与否定的答复 ……(7)
(二)这种判决结果不利于社会公众对行为人行为的正确评价 …(8)
六.建议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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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文 摘 要
刑事诉讼本身就是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查明、落实被告人是否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及应受到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追究的活动。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其结果只能是有罪则定罪量刑惩罚犯罪和无罪则宣告无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两种判决结果。而作为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却在这两种判决结果之外,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另设置了“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结果。笔者认为这三种判决结果并存不妥,故本文从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方面分析,认为这两种行为本身就是无罪行为;通过对刑事责任理论的分析,认为“犯罪”与“刑事责任”、“无罪”与“不负刑事责任”是两对具有密切联系,但内涵和外延各不相同的概念,既不应将之混淆,更不能相互替代;从司法解释的原则和特征上讲,这部《解释》在被解释的法律之外另设新的规范,有违司法解释的局限性之嫌;另外,“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结果未对控辩请求作出肯定与否定的答复,缺乏刑事判决应具有的确定性,不利于社会公众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正确的评价,难以实现刑事判决应有的价值。故建议对《解释》进行修改,对被告人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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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进行评议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作出何种判决,我国刑诉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分3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该条规定,是我们通过侦查、起诉、开庭审理等活动,最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达到定罪量刑惩罚犯罪和宣告无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刑事诉讼实体结果的法律依据。为正确贯彻执行该法典,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对之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针对该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在作出宣告无罪和有罪判决结果的规定之外,又对被告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作出了应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结果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样规定不妥,故拟通过对犯罪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局限性及刑事判决的相关问题的分析,说明司法实践中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结果,与定罪并确定刑事责任和宣告无罪的判决结果并存的失当性。
一、对犯罪的认识
(一)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概念作了如下表述:“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律的程度,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该立法规定及刑法理论的通常理解,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说明犯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一种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这是犯罪区别于其它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特征。2、犯罪是一种违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上而非民事上或行政上的违法性。3、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非民法上或行政法上的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应注意这里的“应受到刑罚处罚性”与免予刑事处分的有罪判决并不矛盾,因为犯罪虽然必然要受到刑罚处罚,但基于某种法定事由和特别情节,法律规定也可以有所例外,即判决其犯罪但免予刑事处分。
(二)犯罪构成及犯罪构成要件
在犯罪构成与犯罪的概念的关系上,正如陈兴良在《刑法适用总论》中所述那样,“犯罪构成是从犯罪概念中引申出来的……,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特征和法律特征,从整体上把犯罪与其它违法行为作了区分;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内部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① 虽然对犯罪构成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但在总体上都认可对犯罪构成作如下解释: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是由各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主、客观要件共同组成的,这些主、客观要件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其中,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用以说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的要件,它是犯罪本质特征在犯罪构成中的最集中的反映,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因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与本文没有关系,故以下不予述及)。因此,犯罪主体是表明行为必须由什么人实施才能构成犯罪的要件,如果行为是规定以外的人实施的则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典规定,不满14周岁的或不能辩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其无论实施了危害程度有多么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还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只能成为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举的8种严重犯罪的主体,另外,有些犯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还必须同时具有特定的身份或职务才符合犯罪主体。我国刑法正是依据上述四个要件的有机结合,才确立了我国刑事法律中的犯罪构成。这四个要件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任何一个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共同要件,才能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②。
总之,犯罪概念及其特征从宏观上给我们了较为抽象的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犯罪构成要件则从犯罪的内部结构和成立要件上,给我们了更具体和直观的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凡是同时具备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的行为,或说凡是同时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的行为,都是犯罪;否则,不完全符合或不同时具备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或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均是无罪的。通过我们运用这两个标准和尺度对不满刑事责任年龄和不具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检验和衡量,得出它们均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达到了犯罪程度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不符合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犯罪特征和不具备犯罪主体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尽管其符合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特征或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要件,也不构成犯罪,即也是无罪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因其均属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不符合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特征或不具备犯罪客体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这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也是无罪行为③。
二、对刑事责任的理解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由于刑事责任与犯罪和刑罚的紧密联系,使之成为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但针对刑事责任的概念,当前理论界还存有多种观点和学说,诸如刑罚说、责任说、后果说、谴责说、法律关系说、义务说等,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第二其是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应受刑罚制裁的可能性,由此将其与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的有责任性加以区别,即其应是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种法律责任,是一种客观法律效应,而不是成立犯罪的一个要件;第三其是国家依法对犯罪行为及犯罪人的否定的道德和法律的评价和谴责;第四它是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法律后果的义务;第五它是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所应受到的否定的道德和法律的评价和谴责与其所应承担刑事法律后果的义务的统一。
(二)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刑事责任的实现,是指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成为现实,其具体表现是犯罪人实际感受到由上述否定评价和谴责所引起的在社会上、名誉上的不利反应。要实现刑事责任,就必须有一定的实现方式,离开了一定的实现方式,刑事责任就成为空洞的、没有实际意义的法律概念。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也可称之为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是指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国家通过这种方法使刑事责任得以实现。因为刑事责任是紧随着犯罪的发生而产生的,且是针对犯罪而设立的。所以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只能是司法机关经一系列严谨的司法程序确定了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后,才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所选择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④。依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刑事责任实现的方式具有以下3种:1、是宣告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通过给予刑罚处罚实现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典的规定绝大多数犯罪都必须给予刑事处罚,所以这是刑事责任最基本、最主要的实现方式。2、是宣告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通过适用实体上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处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其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这里的“训诫”、“赔礼道歉”等都是刑法规定的实现刑事责任的非刑罚方式。3、仅通过宣告行为构成犯罪实现刑事责任。也就是仅宣告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免除刑罚处罚,并不给予非刑罚处罚的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由于对免予刑罚判决的宣告,也是“一律公开进行”的,公开宣布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就是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这种否定评价与遣责就是对行为人的生活与名誉产生不利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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