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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现代刑法理关于 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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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8: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提起现代刑法理论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和刑事诉讼理论的无罪推定原则、审判公开原则,每个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和刑事理论研究工作者都是耳熟能详的。首先系统地阐明这些原则的是意大利刑事(犯罪)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切萨雷·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他那本仅仅6万字的小册子-《论犯罪与刑罚》,冲破了旧的刑事法律思想,旗帜鲜明地阐明了这一系列崭新的刑法原则和刑事法律思想。
  贝卡利亚1738年3月15日出生于意大利米兰,生活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广为传播的时代。贝卡利亚早年深受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爱尔维修、伏尔泰的影响,接受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学说,与一些激进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交往密切,曾参加进步青年团体“拳头社”。在当时,“拳头社”的成员经常围绕犯罪与刑罚问题进行讨论,他们为贝卡利亚雄辩的论理、严谨的逻辑和丰富的想象力所折服,提出将这些讨论的问题交由贝卡利亚去作系统的理论阐述。贝卡利亚在“拳头社”成员的鼓励下,通过对旧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的考察和深刻揭露,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提出了现代刑法和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原则。
  刑事法律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要解答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这一基本问题。贝卡利亚依据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功利主义哲学,认为犯罪应当是一个充分明确的、不容改变的法律定义,只有在维护社会契约秩序的目的下,法律才能对违背社会契约的行为作出“犯罪”的评价,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什么是犯罪。贝卡利亚还把人在现实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苦乐平均”原理运用到犯罪原因的研究上来,将犯罪看成是人在苦乐计算基础上作出的最终选择,是人们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贝卡利亚将经济条件和酷刑视为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他认为财产犯罪是因贫穷而产生的,当贫穷者因贫富悬殊而对社会绝望时就会产生财产型犯罪如盗窃、抢劫等;同时他认为对犯罪过于严厉的刑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一些人犯罪,但是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更具有犯罪的吸引力。他指出“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定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犯罪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刑罚的残酷性造成了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的结果,以酷刑或者重刑来预防犯罪是难以达到其预期的效果的。“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因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它人不要重蹈覆辙。”而“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因为“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罚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
  贝卡利亚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批判了封建法律制度的罪刑擅断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他认为刑罚的权利是公众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和安全而对自己少量自由的割让,因此对于刑罚不得擅断。提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他提出“刑事法律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猛烈抨击了旧时代罪刑擅断的恶习。贝卡利亚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建立在形式逻辑演绎推理基础上的,这与当时流行于西欧大陆的理性主义哲学思潮是密切相关的,这种理性主义的思潮成为大陆法系的哲学基础,而当英国的经验主义哲学思潮在英国兴起时,归纳推理原则的形成,使得英国的法律形成了一套与大陆法系完全不同的、以遵循先例为原则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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