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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析流动人口犯罪 十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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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析流动人口犯罪 十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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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8: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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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开农村流入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北上南下的流动人口潮。目前,我国的流动人口已达1亿多。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 大量出现的流动人口对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不容否认,流动人口的出现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治安问题。可以这样说,流动人口犯罪业已构成了对城市尤其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社会治安的主要威胁,因而研究流动人口及其犯罪显得十分必要,而且相当紧迫。本文着重分析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一、在违法犯罪人数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据调查,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在全部案犯中的比例,1985年为15%,1987年17%,1988年为18%。1990年与1985年比,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增长了1.5倍,沿海省份及大城市流动人口作案更为严重。 广东省是我国流动人口作案最为突出的省份。该省1980年流动人口犯罪只占6.6%,1988年上升到29.6%;1980年流动人口案犯为2200多人, 1988年已接近1万人。北京市的流动人口犯罪,1985年比1984年上升了33. 5%,1987年比1986年上升了39%。北京市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占全部案犯的比例,1984年为7.9%,1986年为15.3%,1987年为21.7%。 再从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来看,80年代末,我国刑事案犯中,流动人口约占1/5.到了90年代,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流动人口犯罪数量更是直线上升。据公安部门统计,1993年,福建省厦门市查获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62%,大要案占82%;北京市查获流动人口案犯占抓获各类案犯总数的44%,江苏省苏州市更占到61 %; 到了1994年,全国公安机关查获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人员共56.9万人,其违法犯罪率高达12.8%,而同期全国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409.5 万人,违法犯罪率3.4%,相比之下,流动人口犯罪率高出全国平均犯罪率8.4个百分点。在不少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已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0%以上。据1994年统计,流动人口犯罪占当地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北京市为46.2%,上海市为53.6%,天津市为30%,广州市为69.2%,西安市为53%,重庆市为53.9%,杭州市为50%,温州市为48.6%,南京市为47%,东莞市为85.4%,深圳市为97%。据有关资料,广东省的重大案件,有70%以上是流动人口所为(包括港、澳、台过境犯罪)①。所有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在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在90年代,这种比例更是直线上升。
二、作案的内容多以杀人、盗窃、抢劫、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贩毒等犯罪为主
流动人口中农民占绝大多数,文化程度偏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5.1%,其中初中文化程度占49.9%,小学文化程度占27.1%,不识字或识字很少占8.1%,而高中文化程度占11.1%,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仅占3.7%。 这种知识结构决定了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难以在金融、计算机、税收等领域犯罪,而多实施杀人、盗窃、抢劫、诈骗、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贩毒等犯罪行为。抽样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中,盗窃、抢劫、诈骗案犯占70%以上。从查获的“七害”案件看,在广州卖淫的妇女、以色情招徕顾客的“三陪”女郎,90%以上是外来人,制贩黄色影视书刊的案件,60%以上是外来人所为,贩毒分子90%以上也是外来流动人口。
三、往往以地缘或亲缘为纽带结成团伙实施犯罪
大量的流动人口来自农村,往往是靠亲戚的介绍才流出农村的。这种独特的流动方式,使流动人口带有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观念,具有好抱团、排外的心理。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也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的较为有利的地缘、亲缘为纽带,拉帮结伙组成松散的或是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形成诸如盗窃团伙,诈骗团伙,抢劫团伙,流氓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制贩黄团伙,贩毒团伙以及协助销赃团伙来危害社会。团伙成员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因而大案不断。如湖南长沙家电铝塑市场1200多名经营户中,90%以上是湖南涟源人,其中不少人结成涟源帮,欺行霸市,成为较大的社会治安隐患。
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犯罪分子共同作案的比例均超过常住人口案犯的比例。1985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24%,流动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28%;1987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31%,流动人中案犯共同作案占40%;1988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34%;流动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40%。尤其在诈骗案中,流动人口共同作案的比例较高。1987 年抽样, 流动人口在诈骗案件中共同作案的比例约占50%,同年常住人口案犯在诈骗案中共同作案的比例只有30%②。
四、利用发达的交通条件流窜犯罪的趋势明显
商品经济的大发展,人、财、物的大流动,以及交通路线的扩展、现代化交通工具的增多,这些都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以利用的条件。而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有的是被通缉的刑事案犯,他们逃脱在外,行踪不定,到处作案,常常是身系数罪,罪恶累累;有的是刑满释放人员,因受打击而心怀不满,变本加厉地报复社会,制造种种恶性案件;还有的是以犯罪为职业的惯犯或犯罪团伙分子。由于流动作案与固守一地作案相比,被发现和查出的风险要小得多,于是,为逃避公安司法机关的打击,追逐更多的利益,他们不断地变换地区作案。有的地方出现了盗窃铁路物资的“铁道游击队”,地区结合部、城乡结合部的“边区游击队”,流入经济发达地区的“外埠别动队”。还有的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据一些省市的调查,在城市中发生的犯罪案件,共同作案成员约有一半以上是来自农村,尤其盗窃案件,外来人口作案的竟达70-80%。仅1988年1989年,江苏省全省抓获的15967名扒窃犯中,流窜作案的有11476名,占71.84%,其中,来自安徽、四川、湖北、山东及新疆等地的流窜犯达9000多人。
在流窜作案中,铁路、主干公路、大江、大河、大湖等交通沿线,仍然是主要发案地点。因为交通沿线的市镇和工矿区,经济繁荣,情况复杂,既便于作案,又便于逃跑、隐匿,所以成为犯罪分子的“首选”。据统计,交通沿线发生的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比远离交通沿线的地区要多一二倍,甚至几倍。
流动人口犯罪的流窜性还在不断发展,其流窜区域从跨县(市)、跨省(区)发展到越境、直至跨国犯罪。据有关机关统计, 1986 年至1990年期间,跨境作案增长了4倍。在广东省, 几乎任何一种重大刑事犯罪都有境外的犯罪分子参与,仅1987 年, 该省就查获入境犯罪分子184人,查获案件144起。入境的犯罪分子披着港澳同胞、侨胞的外衣,作案后迅速逃出境外,逍遥法外。流动人口犯罪的流窜性,给侦查破案带来了许多困难。
五、力图谋求各种形式的掩护
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为了生存,也为了便于作案,往往要想方设法寻求各种形式的掩护。其基本形式主要是两种方法:谋求正当职业和搞到“合法”证件。
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大多来自农村,一般都有劳动能力,有的还有一技之长。谋取正当职业掩护其不法行为,既是客观的需要,又有现实的可能。他们一经谋到一份正当职业,其身份就由原来行踪不定的流浪者,变成有固定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提供了广大的就业机会。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不少混迹于各种临时劳动组合和私营、个体经济之中,如搬运队、建筑队、手工作坊、饭店客栈、手工修理、小煤窑、砖瓦窑等等。从各地查获的情况看,以这些职业作掩护的占相当大的比重,有的地方甚至占三分之二。如湖南省长沙市一个派出所前不久破获的一起盗窃案,其中8 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安化人。他们租了一间房子,白天作工,晚上作案,碰到什么就偷什么,疯狂作案。据该派出所负责人介绍,这样的案件他们已破获了30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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