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56|回复: 0

2018关于中国传统犯罪 特征

[复制链接]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积分
41
发表于 2018-7-26 18: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中国传统犯罪是指由中国传统社会刑法规定的,危害统治阶级统治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传统犯罪的特征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但每个特征又有各自不同的含义。研究传统犯罪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 [关健词]; 中国传统犯罪 ;中国传统犯罪特征;研究中国传统犯罪特征意义
; 一、 中国传统犯罪概念
; 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是传统社会的上层建筑,竭力为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随着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作为统治手段之一的刑事法律也随之产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1](P.9)。
; 什么是中国的传统社会?什么是中国传统犯罪?中国传统社会是相对于中国近现代社会而言的。公元1840年以来,西方列强用炮火和军舰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在随后的一个多世纪内,中国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但是中国社会的法律并没有随之完全改变,而是一直延续到公元20纪初的清末修律。特别是《大清新刑律》的修订,彻底地完成了中国法律向近现代的转变。所谓中国传统社会,在此,我们把它界定为中国从公元前21 世纪夏朝建立起至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止的社会形态,包括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谈及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还应包括清末修律之前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法律。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征是:经济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政治上实行国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各级统治阶级享有种种特权,被统治阶级处于受奴役、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思想文化上前期(奴隶社会)主要受宗法思想支配,后期(封建社会)主要由儒、法二家思想支配,广大被统治者根本没有受教育的权利,文化实行专制主义。中国传统犯罪,主要是由中国传统社会刑法规定的、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二、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
; 现代刑法学通说认为,犯罪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中国传统犯罪同样具有这三个特征,但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 (一)传统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 1、传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通过犯罪对各种社会关系的侵犯而表现出来的。无论在奴隶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统治者都把各种危害他们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进行残酷的镇压,严刑峻罚。刑法保护的范围极其广泛,犯罪种类特别繁多,犯罪化趋势十分明显。
; “刑起于兵”,说的是古代法律起源于战争中的军法,相应地,犯罪也起源于战争中危害作战利益的行为。“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敌人,便是你们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敌人,便是你们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地掌握驾驭战马的技术,便是您们不奉行命令。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先祖神位前颁行赏赐;不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社神的面前给予惩罚。我要把你们这些不奉行命令的人变成奴隶或杀掉[1](P.10)。随后犯罪涉及范围逐步扩大。奴隶社会的犯罪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反抗奴隶主统治方面的犯罪。有放弑国君罪、违抗王命罪、乱暴力正罪、乱政罪、聚众群饮罪等。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有杀人罪、杀人越货罪、侵夺财物罪、盗窃罪、失农时罪、淫声、异服、奇技、奇器罪等。破坏宗法制度方面的犯罪。有侵剥众庶罪、功有不当罪、三风十衍罪 [2](P.51-54) .
; 春秋时期,诸侯称霸,王室衰微,井田制遭到了破坏,土地兼并频繁,礼崩乐坏。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进行了富国强兵的改革,争相公布成文法。魏国李悝,“撰次诸国法”,作《法经》六篇,其中规定了盗、贼、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犯罪行为。
; 秦汉两代是封建法制的形成与确立时期。秦法规定的犯罪主要涉及:第一,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有谋反罪、以古非今罪、投书罪等。第二,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有杀人罪、伤害罪、家罪。第三,侵犯私有家庭财产的犯罪。有盗窃、共盗、群盗罪。第四,逃避赋役的犯罪。有违背农时不耕作罪、逃避赋税罪、乏遥罪。第五,妨害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有非法婚姻罪,不孝父母罪、强奸罪、通奸罪。第六,诬告方面的犯罪。有告不审、告盗加脏、诬人罪等。汉律规定的犯罪主要涉及:第一,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犯罪。有谋反、矫诏、诽谤、不敬、逾制、腹非、阑入宫门、犯跸、阿党附益、非正、出界、事国人过等罪。第二,危害中央集权的经济犯罪。有私营盐铁、盗铸货币罪、擅遥役、抗税等罪。第三,破坏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的犯罪。有杀伤、盗窃、首匿、通行饮食、见知故纵等罪。第四,破坏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有不孝罪、; 掠人妻、奸淫等罪。第五,各级官吏的职务犯罪[2](P.129-142,167-185)。
; 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时期,是封建法制的发展、成熟时期。在此时期,各朝代律典体例日趋成熟,最终形成了以唐律为蓝本的传统法典。唐律分为十二篇。“名例”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中规定了定罪量刑的各种原则:“捕亡”、“断狱”两篇着重是关于刑事方面的规定,其余九篇,禁卫 、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则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犯罪作了规定。
; 宋元明清是封建法制的完备阶段,虽然律典体系有所改变,律典由名例律、吏律、礼律、户律、兵律、刑律和工律共七篇构成,但犯罪种类仍沿袭前代,未有较大的变化。
; 2、犯罪的危害性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思想和言论也可构成犯罪。
; 现代刑法学,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是资产阶级刑法学,还是无产阶级刑法学,都一致认为,犯罪只能有行为构成,思想和单纯言论不能构成犯罪。这是因为,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斗争的过程中,认识并猛烈的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危害性。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在刑法方面者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等一系列主张。
; 中国传统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与此不同,它是与封建专制、等级特权、罪刑擅断相异的。因此,中国传统犯罪即可有行为构成也不乏思想与言论构成犯罪的实例。
  行为构成犯罪,自不待言。历朝历代的犯罪,绝大多数都是行为人实施的各种危害统治利益的行为。封建社会的律学家们依据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将犯罪抽象为“作奸犯科” [4](P.82-83)。作,有为的意思,为就是实施。奸,恶也,罪也。犯,就是触犯。科,就是法律条文。“作奸”是犯罪的前提,“犯科”是犯罪的后果。“作奸”既有作为,又有不作为。作为是犯罪行为的普遍形式,不作为是犯罪行为的补充形式。
; 思想言论构成犯罪,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腹非”罪。汉武帝时,把对国家法令有不同看法,口里不说而心怀不满的行为定为腹非罪[5](P.506)。又如,秦朝对“偶语诗书、百家语”者,进行残酷镇压。再如,宋朝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抗金英雄 岳飞投 ; 入监狱,迫害致死。另外,明清的特务组织任意罗织罪名,清朝的文字冤狱,也涉及到许多思想犯罪。由此可见,思想言论犯罪,一方面便于统治者排除异己,争权夺利,鱼肉百姓,镇压人民,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统治者的唯心史观,以及古人对传统犯罪认识的不够科学,有待于进一步发展。
;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含有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 与传统社会的专制集权相适应,统治阶级在定罪量刑时,十分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说的是对于过失犯罪,可以赦免;对于故意数次触犯刑法的,坚决处罚。各个朝代无不区分故意、过失,偶犯惯犯,自首等。在我国传统刑法中,还确立了意思责任原则。周公在对康叔的告诫中,明确指出:“人有小罪,非眚惟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6](P.180)这段话充分体现了“春秋决狱”中的“志善而违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的论心定罪思想。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