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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缓刑人员管理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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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缓刑人员管理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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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7: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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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近几年作为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的副产品,刑事犯罪也不断增加,其中被判处缓刑的人员数量也呈上升趋势。缓刑人员的增加对社会经济和治安秩序的影响也在不断增强,管理不好极易发生重新犯罪。预防和减少缓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关键不是少判或不判缓刑,而是如何有效地对缓刑人员进行管理。笔者结合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对缓刑人员管理的实际情况,期望与您共同探讨对缓刑人员管理方面好的办法。
关键字:缓刑管理 措施 建议
一、缓刑的概念、特征及适用缓刑的情况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遵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缓刑制度是近代发展起来的,现已被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暂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随着经济增长,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2003年判决的各类刑事案件数比2000年增长了的68.9%,2005年比2003年增长了40.8%,判决人数也相应增长了68.9%、73.8%。作为基层法院,在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盗窃(数额较大)、交通肇事、轻伤害以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占到60%以上。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人数占总判决人数的70.34%.相应的符合缓刑条件的人数也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判决的缓刑人数比2000年增长了8.1%,2005年比2003年增长了4.9%。2000年1月至2006年4月期间判处缓刑的人数占总判决人数的34%,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数的48.9%,平均每年有80余名被告人被判处了缓刑。
二、缓刑人员管理中的缺陷
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机关设置不合理,监管考察没有衡量标准,监管考察程序无章可循,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对缓刑犯的监管流于形式,甚至监管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管考察;监管考察工作在业务上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并无实质联系,公安干警及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缺乏专业监管考察素质。表现为:
1、监管机关的工作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由于在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后,有的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执行机关,有的缓刑犯属异地公安机关管辖,执行通知书则送达当地公安机关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脱节。
2、监管组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公安机关大都没有设置专职的监管人员,单位或基层组织多数也是由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所组成的帮教监管组织只表现在纸面上,监管考察人员缺乏专业经验和责任心,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不严、监督不力、考察监督松懈,有的还处于失控状态。监管考察人员随意组合,也没有组织任何培训,缺乏应有的素质,无法对缓刑犯实施有效的监督考察。
3、监管措施不健全,目前尚未有规范的、可操作的规定,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
4、监督机关对缓刑犯监管考察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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