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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起诉环节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处理轻刑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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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7: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即对严重犯罪要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要宽缓处理。在检察环节贯彻"宽严相济",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在起诉环节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我们要采取适当扩大不起诉范围;推行暂缓起诉制度;建立繁简分流、轻微刑案快速处理机制;探索刑事和解机制、完善考核机制等有效途径。
【关键词】宽严相济 处理 轻刑案件
2007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刑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为此,检察机关从和谐的理念和要求出发,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认真思考如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处理轻刑案件,这对于有效预防控制犯罪、高效服务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体现
在检察环节的司法实践中,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处理轻微犯罪案件,不仅蕴涵着对犯罪现象的容忍性,而且更加注重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不仅将刑法作为控制犯罪的常规手段,而且也把非刑法手段作为控制犯罪的常规手段,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变革。①其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利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从刑事犯罪发展的规律来看,严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单靠严打不可能完全抑制犯罪、减少犯罪,而且随着严打斗争的持续进行,严打本身的边际效应也在递减。因此,我们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调整并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②。
第二,有利于服务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执法环境也随之变化,这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我们要不失时机地调整刑事司法政策,既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又要依法从宽处理轻微刑事犯罪活动,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三,有利于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我们只有审时度势,坚持宽严相济,才能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也只有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第四,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利于挽救失足者,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起诉环节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处理轻刑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从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能看,在检察环节对轻刑案件的处理有两种,一种是起诉,即检察官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同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另一种是不起诉(包括存疑不诉和相对不起诉,这里我们主要指相对不起诉),它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即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基于起诉便宜原则而确立的相对不起诉,是可诉可不诉中的"不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载体。相对不起诉对不必要采取刑罚手段的轻微犯罪施以轻缓的处置措施,体现了刑法的谦抑原则;根据犯罪人的个体情况决定采取不同的刑罚对策,符合刑罚个别化精神;使犯罪人不需背上"犯罪"的包袱,有助于他们弃恶从善,尽早回归社会,契合了教育刑的要求;对一些轻罪案件在审查起诉时就终止诉讼,缩短诉讼时间,节省诉讼资源,使司法机关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刑事案件中去,提高了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符合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益原则③。
在司法实践中,审查起诉环节的轻微刑事案件比例较大。以武隆县检察院为例,2006年,该院受理的刑事案件70%是轻微刑事犯罪,而起诉的案件近60%的案件由法院判处缓刑或免刑处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而没有适用,没有充分发挥不起诉在处理轻刑案件中应有的作用。这说明,在审查起诉环节,相对不起诉适用率较低,"宽严相济"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经过分析,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尚未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均提起公诉。由于检察官未能领会打击犯罪中"宽严相济"的精神,在审查轻微犯罪案件时,依然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承办检察官认为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一般都起诉到法院。而提起公诉后,多数都会被判处缓刑、免刑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本来,这类案件中的相当一部分在起诉环节就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来终止诉讼,却让犯罪嫌疑人承受了更多的诉累。
(二)掌握起诉条件和证据标准不统一,适用相对不起诉把关不严。对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质量标准》学习不够,理解不一致,案件质量标准和证据审查标准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较多,有时不起诉率高达30%,群众对此意见很大,认为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不力;二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较宽。承办检察官对未成年人适用相对不起诉掌握标准不严,失之于宽,未能很好地把握尺度。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后,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适用相对不起诉方面有过宽现象,有的嫌疑人虽然系未成年人,但其违法犯罪行为不属初犯、偶犯,或者不具备监管条件、帮教措施的也适用了相对不起诉,放纵了犯罪,危害了社会稳定。
(三)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检察机关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整个刑事立法体系,除了现有立法框架外,还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引入相关的配套制度。对一些未成年嫌疑人的轻微犯罪案件,实行刑罚的轻缓处理,就需要健全与之相配套的暂缓起诉、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程序等制度。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一般把对被害人的赔偿、取得被害的谅解,作为对被害人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由于法律未规定检察机关主持的民事调解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经检察机关调解成功并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当事人一方反悔,被害人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将检察机关置于尴尬的地位,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终适用。
(四)政法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制约,对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有压力。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本系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但不是司法解释,对其他机关无约束力。实践中,政法部门各自执行相关规定,缺乏必要的沟通,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如公安机关受"治安形势"及内部考核机制等影响,强调起诉率,这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一致,这给检察机关工作造成一定压力。又如要形成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案机制,需要公检法共同配合。因此,政法部门之间如果不加强协调,主动沟通,达成共识,就不能形成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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