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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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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6: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
; 近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日递增,未成年人青少年犯罪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如何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社会的焦点。本文将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及对策等反面进行阐述,反映出在“主题属儿童向成年人过渡”这个特定的年龄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极大危害性,从而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与预防管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原因; 防治对策
;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是指“主体属儿童向成年人过渡”这个特定年龄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统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指14岁至18岁的青少年触犯刑事法律而受法律处罚的行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面临团伙化、低龄化、智能化、犯罪类型集中、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特点。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个人、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本着从宽处罚、不适用死刑、双向保护及相称原则,我国于建国之初就在刑法草案中设立了责任年龄的相关内容,并逐步在新刑法中不断完善,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基本相符,为司法实践正确处理刑事责任年龄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武器,较好的贯彻落实了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现状及特点
(一)违法犯罪的类型集中,且社会危害性极大
未成年人犯罪经常表现为抢劫、盗窃、绑架、故意杀人、伤害等故意暴力性犯罪。犯罪时不想后果,手段残忍。2002年发生在北京科技大学附近的蓝极速网吧纵火案,就是两名十三四岁的中学生,与网吧服务员发生纠纷,产生报复心理,购买汽油放火,制造了震惊全国的蓝极速网吧纵火案。据统计,未成年人涉及的故意杀人、抢劫案件各占总数20%以上,故意伤害、绑架、强奸等也占有一定的比例,且呈上升趋势。
(二)少年犯罪团伙化,甚至还形成犯罪集团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01年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占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人拉帮结伙进行团伙犯罪的情况明显加剧。封建帮会色彩日趋浓厚,一些违法犯罪团伙甚至向黑社会组织演变转化,这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是巨大的。
(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智能化的倾向越来越严重
据某市法院统计,在1998年至2001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约占12%。2002年1月苏州市吴中区发生了多起盗窃案,犯罪团伙多达26名,其中最小的才十一岁。另外一名十四岁的少年称还能偷两年。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有些已向智能化方向发展,并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犯罪。具体表现在犯罪嫌疑人伪造证件 、信用卡,利用高科技手段破译和盗用他人密码窃取钱财。还有的未成年人利用自己掌握的科学技术制造电匕首、电击发手枪、 麻醉剂等。
(四)在校生犯罪数量增多
从北京市某法院2002年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看,在校生占的比重增多,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28%。调查显示,在校生犯罪,主要以职高生和中专生居多。他们没有升学压力,且有一部分学生厌学,认为毕业后不好找工作,因此就得过且过,过一天混一天,有的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一些中学生、大学生违法犯罪主要是家庭、心理等原因造成的。
(五)流失生犯罪率上升
近几年,流失生犯罪人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北京市某区法院调查显示,这些流失生犯罪,多数来自单亲家庭和面临崩溃的家庭。有些夫妻离异后,双方一般疏于对子女的关心和教育。有的为了再婚而把子女推出门外,使孩子在家庭中得不到温暖,最后只好流浪在街头,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后备军。
(六)犯罪动机多样化
有的是贪图物质享受,盲目攀比心理所致,大多数盗窃案件属于这种情况;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有的是为了报复、愚弄他人;有的是为了图一时之快,不顾后果。如:重庆市巴南区某中学15岁的少女何某,在得知同班女友安某(女,16岁)的男朋友被周某夺去时,何某内心象安某一样痛苦,很想报复周某,后在安某的误导下,何某终于“挺身而出”,竟用美工刀将周某的右面部划伤达11CM,致周某容貌毁损。还有绵阳市中专生梁某某故意伤害案,梁2001年4月26日在教室里因本班同学甘某某嘲笑他在给人寄信时信封上落款不真实,两人发生抓扯,梁某对劝架的谭某某上腹猛刺一刀。经鉴定,谭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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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之所以形成并呈现出逐年增多的特点和趋势,是个人、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等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要从根源上清除这些不良现象,减少和遏制犯罪,必须认清未成年人犯罪的多方面、深层次原因,找出其根源。通过对近几年发生的案件进行分析来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多的原因是:
(一)社会环境严重污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发展经济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国门打开,西方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境外渲染色情,传播手段的音像制品书画刊物大量流入,土生土长的封建文化蔓延,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腐蚀未成年人。在放映厅、电视节目中,武打片甚多,未成年人的分辨能力差,抵制力弱,受封建思想的影响,甘为哥们赴汤蹈火,两肋插刀,常为哥们去打架斗殴、抢劫,甚至行凶杀人。近年来,我们虽然多次开展禁毒、禁赌、扫黄打非“专项斗争”,但一些地方和部门管理不严,查禁不力,毒品和不良文化环境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毒害和摧毁了未成年人,有的戒毒所甚至是森严的高墙内竟出现贩毒行为。在城市、农村经常听到可怜的父母在呼喊:“救救我的孩子!”社会环境的严重污染是青少年犯罪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教育失误
首先是学校教育失当。①重智轻德、应试教育导致未成年人道德水平低下、法制意识薄弱。②缺乏适当的心理卫生教育和引导。③学校对后进生、双差生的鄙弃和疏于教育加速了他们走向犯罪的步伐。对这些学生,学校和老师不是耐心细致的帮助教育,而是嫌弃、歧视,以粗暴简单的办法对待,动辄停课、体罚、轰出教室,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将学生推向社会,导致一些学生失去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机会,自暴自弃,破罐破摔。④教师素质不高、教学环境恶化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
其次是家庭教育的误区。①父母的不良恶习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启蒙老师”。未成年人分辨是非、控制自己的意志能力较弱,如果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的不良恶习或犯罪史,都会给子女以影响。②盲目溺爱或者疏于管教,是促使未成年人犯罪的“润滑剂”。父母对子女管教的方法不得当,往往会适得其反。有的父母过分溺爱,使子女在家中处于绝对优越的地位,不管孩子的要求是否合理都一概满足。一旦孩子认为父母不能满足他们的无理要求和过高的物质欲望,就不择手段,损人利己的干坏事,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的父母忙于自己的工作,只知道使自己的孩子衣锦食美,却忽视给他们以良好的精神食粮,没有履行法定的监护管教子女的义务,不关心孩子的道德培养、心理健康和精神需要;有的家长要不就是娇纵溺爱,要不就是辱骂训斥、拳脚相加,使子女产生反感抵触情绪,离家出走,在社会上游荡,被坏人拉下水,最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③过于严厉的家教,是将未成年人推向犯罪的“动力”。面对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很多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值非常高,盼望自己的子女“成龙”“成凤”,实现自己无法实现的梦想,因此对子女严加管教,甚至剥夺了孩子最起码的游戏、休息自由。一旦子女达不到自己的期望值,父母不是在尊重子女的人格的基础上进行说服教育,而是墨守“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信条,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④教育内容单一、父母疏忽大意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父母应该是子女的良师益友,父母不仅应该关注子女的学习成绩、品行好坏,还应该密切注意孩子的身体心理变化和精神要求,根据他们的身心发展规律,对其进行必要的生理卫生知识、性知识的教育。但我国大部分父母自己还对此问题羞于回答,更没有意识到这项教育内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导致教育空白。这与未成年人生理早熟的趋势和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非常不适应,外界的不良因素极易影响和侵蚀未成年人的心灵和思想。⑤家庭的破裂或者解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每年百万对的父母离异,更使其子女在心理上受到前所未有的打击,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不言而喻。
最后是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严重脱节。各方面的教育不能相互协调和配合,造成未成年人面对现实的社会问题不能游刃有余。现在独生子女比较多,由于在家受溺爱,社会化程度低,缺少实践和锻炼,进入大学后,有的就会感觉不适应,集体生活和与人相处能力欠缺,心理和生理都没成熟,有很强的自我中心意识,惟我独尊,忍受不了一点不如意的地方,一受挫折就容易走上偏激的道路。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尚秀云呼吁,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长要履行教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学校要做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全社会都应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
(三)政治思想和道德法制教育工作薄弱
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精神文明建设也不能放松。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中,却普遍存在忽视思想教育,忽视精神文明,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发展经济热,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冷。结果资产阶级腐朽思想趁虚而入,一些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念混乱,道德失范,文盲加法盲,自控堤坝决口,以致行为越轨犯罪。
(四)打击不力,犯罪分子有持无恐
在案件的办理与审理过程中,有的政法干警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不高,利用手中的权力,办人情案 、金钱案,重罪轻处,以罚代刑,更有甚者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提供黑色服务,把国家法律为其己用,导致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气焰越来越嚣张。
三、未成年人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确立
建国之初,我们国家就认识到了创制刑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逐步开始了刑法的起草准备工作和正式起草工作。在我国陆续起草的一系列刑法草案里,都包含有责任年龄制度的条款,为我国刑法典中的责任年龄制度奠定了基础。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1997年的新刑法与1997年刑法典在规定上作了如下改动:第一、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罪名法定化;第二、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修改为周岁;第三,将对未成年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条款取消,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适用死刑。以上新刑法典的规定,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基本相符,为司法实践正确处理刑事责任年龄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武器,较好地贯彻落实了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同时,也履行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犯罪行为人不得处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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