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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英国刑法中的谋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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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5: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谋杀罪是英国普通法中重要的犯罪之一,虽被立法化,但其法律定义和构成要件面临着审;判实践的挑战。传统谋杀罪定义中的自然人出生、死亡及受害者死亡的时间限定等因素或受;到冲击,或被予以废除。
  在谋杀罪因果关系方面,存有事实和法律关系、“由于”原则、促;进原因、必要原因、中介行为和事件等要素或部分,但每一要素都有例外之处。谋杀罪犯罪;心理-恶意预谋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它应包含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或造成他人重伤;的故意。谋杀罪的死刑刑罚被1965年的《谋杀罪法》废止后,其终身监禁的刑罚方法也受到;冲击。
  「摘;要;题」外国刑法
  「关;键;词」英国刑法/谋杀罪/因果关系/犯罪心理
  「正;文」
  谋杀罪是英国普遍法中的重要犯罪之一,英国于1957年颁布的《杀人罪法》(Homicide;Act;1957)已把谋杀罪立法化。谋杀罪虽被法定化,但至今尚未赋予其法律定义,对谋杀罪的认;定仍以普通法中的构成要件予以操作,因而面临着审判实践的挑战。英国刑法修改委员会已;在刑法典草案中对传统的谋杀罪构成要件做了重要修改,以期能使现代的谋杀罪定义早日立;法化。
  一、谋杀罪的定义
  根据英国著名法学家科克(Coke)的传统谋杀罪定义,谋杀罪是指“在王国的领土范围内,;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事前有预谋地非法杀害无辜者,破坏了王国和平的环境,而被当事;人控告或由法律予以规定以及使被害人受伤,并于一年零一天内死于该伤的情况。”(注:John;Smith,Criminal;Law,Eighth;Edition,Butterw;orths,London;1996,P.337.)该谋;杀罪定义要求实施谋杀犯罪的主体应是智力健全、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
  一般是指依据普;遍原则应负刑事责任的、不是“姆纳坦条例”(M‘Naghten;Rules)规定的精神错乱的人。该;主体的年龄为9岁以上,并且如果不足14岁还应证明其具有主观恶性。根据1957年《杀人罪;法》的规定,他不应是限制责任能力人。法人不能成为谋杀罪的主体,因为它不能承担法律;唯一所规定的终身监禁的刑罚。
  从谋杀罪的管辖看,如果杀人行为是由英国公民实施的,并不必要求发生在“国王领土范;围内”。谋杀罪和故意杀人罪属例外的规定,英国法律对本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这些犯罪享;有司法管辖权。依据1861年《人身犯罪法》(Offences;against;the;person;Act;1861)第9;条以及1948年《英国国籍法》第3条之规定,英国公民在联合王国境外实施的谋杀罪和故意;杀人罪可以在英格兰或北爱尔兰进行审判,如同发生在审判地一样。发生在英国船舶或者飞;行;器里的犯罪,无论犯罪者是否为英国公民,都要在英国接受审判。
  科克定义中的无辜者是指现代人身犯罪法中的被害人,也就是自然人。
  杀害一个在母体中或者正在分娩中的孩子不是谋杀。依据1861年《人身犯罪法》第58条以;及1929年《婴儿生命保护法》之规定,如果孩子能够生存的话,这种行为则是一种犯罪,关;键的问题是孩子能否独立于母亲而存在。根据1929年的法律规定,杀害一个不能独立存在的;孩;子不是谋杀,而是溺婴。具备这种独立存在的条件必须是孩子全部从母体中脱离、并且活着;.法官所能接受的独立存在的标准是孩子能够具有独立的血液循环并且能呼吸,但是关于这;两项标准仍然存在争议。刑法修改委员会(CLRC)于1874年公布的案例建议,独立生存的标准;是被害人已经出生,并独立于母亲而存在。
  自然人的问题也出现在人的生命究竟在什么时刻结束方面。如果一个人心脏停止跳动,但;医生相信还能通过药物或机械方法启动心跳,这种死亡的人是否能成为谋杀的对象?假如该;人处于死亡状态,只是表面上还活着,他是否已经死亡?目前这些问题尚没有确切答案。现;在的医学观点认为死亡的标准是脑死亡,并且这一标准能够得到确切的验证。法律尚未发展;出自己的定义,刑法修改委员会倾向于建议,由于医学的不稳定状态和发展趋势,关于死亡;的定义可能首先出现在其它法律部门。
  从法律的目的出发,所有人的生命都在法律的保护之下,除非在战争中或实际的战斗中,;否则连盟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样,一个被处死的人不是被依法执行者执行或者合法执行;者不是以法定的方式执行,如绞刑以斩首代替等,这也是谋杀。
  传统的谋杀罪定义要求,受害者的死亡必须于一年零一天之内(注:Law;Reform;(Year;and;a;Day;Rules);Act;1996,English;Statutes.)发生,现在,该观点已被1;99;6年《法律修改法》所废除。如果一个行为被证明是死亡的原因,那么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可能构成谋杀罪。然而,该项法律要求有下列因素之一的谋杀、杀人、溺婴或者其它导致;他人死亡或者帮助、教唆他人自杀的犯罪行为,则应由英国总检察长同意后,才能进行指控;:(1)被确认引起死亡的伤害行为在死亡结果发生之前已经过三年,或者(2)被指控者先前已;经因为与该死亡结果有关的案件被指控过。一年零一天规则仍适用于1996年7月17日以前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死亡的案件。
  二、谋杀罪的因果关系
  英国刑法同样要求,谋杀者的行为必须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真正的、实际的因果关系。
  (一)事实与法律问题
  因果关系问题一般来说是个事实问题,但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必须应用法律原则。英国法;官有责任向陪审团解释,陪审团要做的是对确认的事实适用法律,法官有义务告知陪审团应;用法律的结果是什么。在有些案件中,陪审团在评价案件基本事实方面起着重要的、真正的;作用,法官当然要指导陪审团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法官不能决定死亡的原因在法律上的作用,那么医学专家也无法决定,陪审团的作用;是弄清案件事实并就医学事实告知法院,然后在法官的指导下应用法律。因此,从做决定的;角度看,致伤是否成为死亡的原因是个法律问题,而不是医学问题,它既是个事实问题,也;是个法律问题。
  (二)“由于”原则(“but;for”principle)
  “由于”原则是因果关系中的首要原则,该原则是指如果被告不这样做的话,受害者就不;会死亡。因此,必须有证据证明,“由于”被告的行为,才产生如此的死亡结果。用传统的;语言来表达,行为必须是结果的必要原因,因为有许多行为只是某一事件的条件,条件或者;必要条件无论从法律上分析,还是从普通意义方面去理解,都不是死亡的原因。例如,甲致;乙受伤,乙到医院在接受治疗时因治疗事故而死亡。此案中,受伤只是死亡的必要条件,因;为它直接引起治疗,但并不必然就说明,甲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死亡的原因。因此,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是死亡的真正、实际原因时,行为人的行为才与死亡结果存在着“由于”原则所要;求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才能承担谋杀罪的责任。
  (三)促进原因(Contributory;causes)
  在研究因果关系方面,被告的行为并不必然是死亡的唯一的或主要的原因。如果认为被告;的行为只是应受谴责的五分之一,因此他就是无责任的,这是错误的。被告的行为尽管只是;死亡的促进原因,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也存在着因果关系。例如,死者如果不是患脑膜炎;的话,打击就不会引起死亡,但只要证明当时不是由于打击,脑膜炎就不会引起死亡,行为;人就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必要原因(Substantial;cause)
  因果关系学说认为,行为必须是死亡的必要原因。这似乎也在说明,如果被告行为的促进;原因很小,在“
  小事不处理“原则下才予以忽略。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把导致结果的”必;要原因“与引起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加以区别,条件或必要条件不是产生结果的原因。;例如,一种轻微伤也可能导致有必要去看医生或去药店买药,但在路上,这位受轻微伤的人;被机动车撞倒或被仇人而杀,尽管这一轻微伤是死亡的条件,但并不是造成死亡结果的必要;原因、实际原因或真正原因。
  (五)中介行为或事件(Intervening;acts;or;events)
  所谓中介行为或事件是指被告致伤被害人后,在被害人死亡前介入的,因此而产生了;复杂因果关系问题的某种其它行为或者事件。如果被害人被致伤后,其死亡是某种后来介入;的行为或事件所造成的结果,即使被告人没有致死被害人,那么这种中介行为或事件也会造;成死亡的话,被告人就不应对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例如,被告向被害人投毒,在起作用之;前,被害人死于心脏病或者被他人杀死。此案中,显而易见,被告人对死亡结果不负责任,;尽管毒药是致命的。对其裁判,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如果不是后来的事件就会发生的情况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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