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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开放式处遇制度对中国监狱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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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开放式处遇制度对中国监狱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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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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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本文主要探讨西方监狱、刑罚改革的新产物-开放式处遇制度,分析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以及这种制度的优势所在,但最终目的是要为我国监狱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的样本。任何对外来制度的吸收与引进都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所以本文又以较大篇幅分析了开放式处遇制度在中国适用需要的各种配套的保障制度,以求能够真正发挥开放式处遇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 刑罚社会化 ;开放式处遇制度 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开放式 处遇制度
进入20世纪以后,自由刑取得了其在刑罚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各国均采纳了这种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结构,把自由刑作为惩罚犯罪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犯罪率上升,重犯率居高不与下,监狱人满为患,使得对于传统的刑罚手段的效果产生了怀疑,以往的自由刑的中心地位受到冲击。在人们重新审视这些传统的自由刑刑罚方法对于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效果时,确实发现了自由刑的许多不可避免的弊端,于是现代西方国家首先开始了监狱行刑科学化、社会化的改革,开放式处遇就是这种改革中的代表之一。所谓开放式处遇制度,是与传统的封闭处遇制度相对而言的,是指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况下,通过取消监狱围墙、铁栅栏、手铐等形式,减少对犯人自由的限制,增加对犯人的信任,以尽可能缩短在押犯同正常社会生活的距离。
一、;开放式处遇产生的原因
1.;社会原因
随着现代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方式的更加完善,人们已经告别工业化时代,逐步进入到了电子信息时代,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不仅人们的生命健康会得到珍惜,而且人们的人身自由也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宝贵。在知识时代,人的创造力将会成为先进生产力中的重要因素,因此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这些保障人的先进创新能力的最基本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也直接影响着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大量地适用自由刑,尤其是大量适用长期自由刑,也会显得过于残酷,正像古代的肉刑、身体刑在自由刑成为刑罚体系中心的时代显得过于残酷一样。这是因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监狱作为国家统治的工具也必然地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西方国家近现代以来刑罚和监狱的社会化、现代化的发展已经证实了这一点。在中国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生产方式的逐步完善,我国的自由刑适用也应逐步受到限制,而其他一些非自由刑罚将得到普遍的发展与适用。开放式处遇制度的产生,正是顺应了这一潮流,将会成为完全废除自由刑而全部采用非自由刑罚之前的一个过渡阶段的过渡性措施。在开放式处遇中,罪犯将大大减少在监狱服刑的时间,而获得更多的发挥个人能力与智慧的机会,实现个人价值,增加社会的财富与价值,这也是适应生产力高速发展要求的。
2.;主观原因
在此之前,为了追社会公平正义,报应刑论将报应作为刑罚的唯一目的,有罪必罚,罚当其罪,刑罚是对犯罪的简单回应。其理论主张,社会应观念是刑罚赖以存在的正当根据。但是这一理论在防止、预防犯罪方面收效甚微,不能解决社会犯罪现象日益严重且局高不下的问题,最终被教育刑理论所取代。教育刑理论主张,应该合理地应用刑罚,扩大刑罚的促进机能,加强教育矫正的力量,使罪犯感到有重新做人的希望,并给其以回归社会的出路。但是,从本世纪中期开始,面对西方社会日益增长的犯罪率和累犯率,人们开始对于刑罚在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普遍感到失望,人们对于教育刑和报应刑理论均感到失望,在西方国家开始了新的刑罚改革运动。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各国相继对本国的监狱制度进行了一系的改革,开放式处遇制度应运而生。其给予犯罪人的开放式待遇,更好地感化罪犯,并最大限度地为其重返社会创造条件,避免自由刑罚的负面作用,影响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效果。
可见,开放式处遇制度的出现,是人们对于传统观念中将刑罚尤其是自由刑作为控制、解决犯罪问题的主要方法的反思。经过调查研究也证实了自由刑自身所不可避免的缺陷,因此寻求新的刑罚的替代方法来更好地预防、减少犯罪,控制重犯率、累犯率。这是人们在同犯罪作斗争的道路上,思想不断深化、发展的结果。
3.;产生的直接原因
如上文已经提到的,自由刑、监狱行刑自身所不可避免的缺陷,直接导致了各国对监狱制度的改革,新型的开放式处遇的监狱是改革的最具代表性的成果。对于这一直接原因,下文将作具体分析。
监狱行刑本身具有其固有的矛盾性和不合理性,从而极大的影响了改造罪犯的效果。主要表现在:
监狱行刑即自由刑的执行,是典型的刑罚执行方法,犯罪人一旦被投入监狱执行刑罚,就会形成强烈的心理暗示即“我是被判过刑的人”,而且社会对进入监狱的人也会形成同样的心理暗示“他是被判过刑的人”。犯罪人的这种心理暗示,有可能导致其自暴自弃,认为自己前途已毁,且会遭到社会的排斥;社会人群的这种心理暗示,极易导致对犯过罪的人的歧视,给他们各种不平等待遇,使得犯罪人重返社会,重新做人更是难上加难。监狱行刑的这种心理作用,极容易使犯罪人一生都背负着“罪犯”的标签。
监狱是改造罪犯的地方,因此不可避免的也是聚集罪犯的地方,因此在监狱行刑的过程中罪犯之间肯定会有“交叉感染”,他们之间可能会相互传授犯罪方法,相互讲授犯罪经验,这使本来只是初犯、偶犯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会大大地增强,不仅起不到改告罪犯的作用,反而使监狱成为专门“制造”罪犯的地方。另一方面,在监狱这种社会组织内部产生了一种反社会主流的文化即监狱亚文化。监狱亚文化是指监狱犯人特有的一种生活方式,是能通行于罪犯群体内部的非正式的不成文的规范、价值、习惯以及特有的行为方式的总和。监狱亚文化现象通常包括:罪犯规则,罪犯暗语,罪犯的反社会意识化及罪犯亚群体等等。罪犯每天生活在这种监狱亚文化中,对其的学习与接受过程,就是罪犯监狱化的过程,同时也就是反社会的过程。这种反社会化过程会使得罪犯更加排斥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及习惯规范,使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倍加困难。
监狱的封闭式管理是其作为刑罚执行场所的当然的结论,但是就是这种封闭式的处遇与正常的社会生活的强烈对比反差,极为严重地影响了监狱行刑效能的发挥,而且这种差距越大,监狱改造罪犯的效能就越低。实际上,让一个人脱离正常的社会生活并将其置于反常的社会环境之中,同时希望他今后将要重返社会,并且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这是很难的。犯人在狱中被剥夺了最低限度的责任感,生活中的一切事务都不由他们自已决定,同时习惯了一种放弃自己权利的消极的生活状态。这一切都将在每个犯人身上打上深深的烙印,并且在他们出狱后很久还难以消失,使出狱人成为不在监狱的“监狱人”。这实际上也是监狱自身所无法克服的最大的弊端。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是由各种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来自于一个人生活的社会环境中的方方面面,比如家庭原因、教育原因、交友原因、就业原因等等。因此如果想真正改造一个罪犯,需要从根本导致其犯罪的因素下手,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如学校、亲友、单位,共同完成对一名罪犯的矫正改造过程。但是监狱行刑过程中,犯人被封闭在监狱中,就切断了其他社会力量对犯罪犯进行改造的途径,仅靠监狱中的改造工作,很难保证改造的实际效果,很多罪犯在刑罚执行中没有完成再社会化的过程,很难保证出狱后不再重新犯罪。
总之,由于上述几方面原因,使得人们开始寻找自由刑的替代方法,或者最大限度地限制自由刑的适用,这就是20世纪中期开始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潮流,开放式处遇制度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种尝试。
二、;开放式处遇制度的具体形式及其优势
为了避免由封闭式处遇所产生的弊端,使行刑社会化、人道化,西方国家便创立了开放式处遇制度。开放式处遇制度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的非暴力犯,其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劳动释放制。接受这种处遇的犯人,白天到监狱外面的劳动场所与社会上一般工人共同劳动,除了雇主以外无人知道其是犯人,晚上下班后回监狱报到。被允许劳动释放的犯人,通常在无高墙铁栅,生活享有高度自由的监狱中。
②学习释放制,这是一种让人犯人到监狱外学习的制度,接受这种处遇的犯人,白天去监狱外面的学校读书,晚上回到监狱。学习释放制的目的在于使罪犯逐步接触社会,并通过学习提高技能和增长知识。
③归假制,这是一种给予正在服刑的犯人一定的假期,让其回家度假的制度。自由刑本来是对犯罪人本人的惩罚,但自由刑的的执行往往使犯人家庭也遭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沉重打击,归假制度就是为了减少自由刑的这种弊端而产生的。
④周末拘禁制,这是一种让犯人周末(包括周六和周日)在监狱服刑的制度。主要做法是,对那些犯罪性质和情节轻微,所判刑期很短,且无再犯之虞的犯人,只要求周末到监狱服刑,其他时间仍留在家庭和社会上过正常的生活。其目的在于:一方面,减少犯人的监禁时间,使其与社会和家庭保持正常联系,并减轻监狱负担;另一方面,通过一定的监禁又给予犯人一定的惩罚,促进反省,既达到惩罚的目的,又收到教育功效。
经过实践反映出开放式处遇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优势(针对于监狱行刑的固有缺陷):
第一,有利于犯人顺利回归社会,因为开放式处遇制度的执行环境与一般自由社会相类似,犯人经常与外界社会接触。同时,由于减少了狱内罪人“汇聚一堂”的时间,使犯罪人之间交叉感染的机会大大降低。
第二,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狱行刑给犯罪人带来的标签作用,他们虽然被判刑,但是并没有脱离社会,这样使得犯罪人不再被社会群体视为异类,犯罪人自身也不会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对于犯罪人重新做人,重返社会是非常有益的。
第三,开放式处遇制度使得犯罪人在接受国家强制力改造的同时,家庭,朋友、工作单位也可以通过与犯罪人的接触对其进行教育矫正,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致力于罪犯的改造,一定会提高改造工作的质量。另外,国家强制力虽然强调教育感化,但它毕竟是一种实施加于犯罪人的外部强制力量;而家庭中亲情的关心、感化,朋友的友谊,单位领导同事的帮教,却是一种可以渗透至犯罪人心灵深处的温情,有时这种温情的强烈震憾作用,是国家强制力所无法比拟的。
第四,显而易见开放式处遇无须警戒设备及警戒人员,也不需负担罪犯的日常生活费用,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明显地比封闭式监狱更为经济,可以节省国家大量;的财政收入。
最后,开放式处遇制度中的基点是对犯罪人采取完全信任的态度,相信他们能够自觉遵守各种规范制度,在狱外认真工作,学习,按时回到监狱,不再重新危害社会,这份宽容与信任会对犯罪人产生感化作用,使其从内心里愿意接受改造,重新做人。
开放式处遇在于弥补封闭式处遇的不足,让受刑人的生活接近于一般社会的生活条件,尊重受刑人的尊严,促进犯人改造自新、重返社会,提高刑罚改造的质量,并且使刑罚执行更加人道化,这是上世纪中期开始的行刑社会化潮流中的典型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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