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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中国特色”的“控辩式” 刑事审判方式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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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5: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我国传统的审判方式随着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审判实践中其弊端逐渐暴露,笔者结合现代司法理念和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的传统刑事审判方式的诸多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同时对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的“控辩式”审判方式进行了反思。
  关键词;刑事审判;现代司法理念;改革思考
  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也确实存在诸多弊端,必须加以改革。改革就要解放思想,更要从实际出发,必须立足我国国情,适当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并融入现代司法理念,使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进一步完善。从近两年这方面改革的试点情况看,新刑诉法对庭审方式的改革,集中表现在重新配置控、辩、审职能,改变过去由法官直接调查证据的方式,确定了控辩双方向法院举证,同时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的庭审方式。修订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立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一系列新原则,实现了刑事诉讼模式从“纠问式”到“控辩式”的重大转变,对庭审前作实体性审查的程序加以修改,法院审判方式上用“控辩式”取代“审问式”,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趋民主化、科学化,新的刑事庭审方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庭审方式,它即具备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某些形式特征,又不乏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同时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笔者在此对传统的审判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谈一些组浅的看法。
  一、“控辩式”审判方式与传统审判方式的结合与比照。
  1、庭前审查方式是独特的以程序审为主,不排除实体审的方式。庭审前,只审查程序,即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卷事实、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齐全,符合上述开庭条件的,决定开庭审判;反之,应退回检察机关处理。至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对被告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法庭审理解决。这一改革,摈弃了庭前提讯、核实证据,把事实调查解决在庭审前的传统方式,有效防止了法官先入为主和有罪推定,避免了庭审走过场,同时,简化了庭前审查程序,缩短了开庭准备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
  2、庭审实行控、审分离,由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废止传统的由法官读证、举证的做法。“控辩式”审判方式上,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后,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出示所有有罪、罪重的证据,并经审判长同意传唤证人、鉴定人到庭。法官主持庭审,全面、客观地听取并审查控辩双方提出的各种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公正裁判。这一点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都有所规定。实践证明,这样的庭审,控、审职责分明,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问外,不再大包大揽,而控方则变被动为主动,可以充分发挥其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职能,群众也不致再误认为法官同公诉人处于与辩方对抗的控诉一方,从而有利于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判断证据,显示审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
  3、人文关怀精神的萌生与洋溢。传统中国刑事庭审模式更多地把刑事诉讼法视为惩罚犯罪的工具,在学者和民众眼里,刑事诉讼就是国家运用各种程序手段实现刑事刑罚权的专政活动。众所周知,我们一进刑事审判法庭,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囚笼式”被告人席,被告人带着刑具进入法庭,然后由法警将刑具予以解除,被告人进入“囚笼式”被告人席后,法警便将囚笼上锁,整个庭审便予以开始,这一过程,一切都是冷酷而冰凉的,没有一丝温情与宽容。刑事诉讼法学更多地把目光投向控制与惩罚犯罪,而对刑事程序自在价值以及它保障人权的功能视而不见,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以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漠不关心就是其突出的表现。但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庭审模式已逐步走向法治化、人文化。法治社会中的公民个体都是应当尊重其各种权利的社会主体与价值主体,应当成为刑事诉讼法学关怀的对象,刑事诉讼法学必须给予这些道德主体与目的本身以应有的人文关怀。少年法庭的圆桌式审判,就是一个极好的说明与例证,法院在审判中应增设教育程序,对未成年被告及其家长进行法制教育。刑事审判关涉公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利以及人格尊严,如何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上述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将是新的刑事庭审方式的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新世纪的中国刑事审判方式将以权利平衡、权利保障为立足点,通过对庭审程序的科学合理性及其人权保障功能的研究,更多地关注程序的公正性与民主性,关注控辩双方的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圆桌式审判正是经过“圆桌”这种平等、亲和的仪式化运作,司法关怀人性、教育感化的功能才最终凸显出来,从而彰显其人文关怀的现代司法理念。
  4、坚持先审后判,实行审与判合一。传统中的刑事诉讼模式是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带有详细犯罪事实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罪,要求根据那一条法律定罪处罚。审判机关只是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要求,通过开庭审查判断指控是否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证据能否达到确实充分。这种诉讼模式使审判机关先得到基本的犯罪事实,形成了犯罪事实认定思维的逆向性。这种先有结果的审判模式,容易导致审判人员的先入为主,形成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确实有指控犯罪行为的初步认识,这是思维的惯性在作怪。这种诉讼模式最大的弊端,是形成审判走过场和审判对指控证据审查不严,降低审判标准。笔者认为审是判的前提,判是审的归宿,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新的审判模式应建立坚持证人出庭作证,实行公开质证的“辩论式”证据审核制度,使审与判有机融合,真正做到只有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相互交叉询问、辩论和质证,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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