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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部跨世纪的新刑法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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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4:4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 日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将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对其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的研究,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义不容辞的责任。鉴此,本刊约请了部分刑法理论工作者以及国家最高立法、司法等机关的专家学者对新刑法典进行笔谈,刊载于本期,以飨读者。本刊热诚欢迎研究新刑法典方面有分量、有深度的来稿。
  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刑法》
  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佘孟孝
  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刑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部重要法律的修订,必须随伴着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运动,使之家喻户晓,为亿万人民群众所了解和掌握,才能有效地保障这部重要法律的严格实施。
  这次《刑法》的修订,不是小改、中改,而是大幅度的修改。《刑法》原为192条,现为452条,增加了260条。修订之多,修改之大,可以想见。修订后的《刑法》,不仅仅是比过去更完整、更规范、更具操作性,而且是更切合我国的实际,更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更适应与犯罪作斗争的客观需要,更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客观需要。所以,修订后的《刑法》,可以称得上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典。
  之所以说它具有中国特色,是由于这次《刑法》的修订,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出发的,较好地解决了保护国家、社会利益与保护公民利益之间的关系,正确地体现了保护国家、社会利益与保护公民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刑法》修订的指导思想,究竟要以保护国家、社会利益为前提,还是要以保护公民利益为前提?这是国际刑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有的国家甚至由此而搁置了刑法的修订。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从根本上说,保护国家、社会利益与保护公民利益不是相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因此,我们完全有条件、有可能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次《刑法》的修订,贯穿了保护国家、社会利益与保护公民利益兼顾并重的指导思想。在确定的几个基本原则中,体现了这一点;在取消类推中,在严格控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中,也体现了这一点;在修订减刑和假释的规定中,在放宽正当防卫条件的规定中,同样体现了这一点。修订后的《刑法》,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把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与保护公民的安全和权利较好地统一了起来。
  之所以说它具有中国特色,还由于这次《刑法》的修订,虽然也借鉴和吸取了外国的有益经验,但决不是简单的照抄照搬,而主要是立足于本国,在认真总结十七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修订的。比如在修订中增设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利用计算机犯罪等,就是针对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建立市场经济法治秩序而制定的。又比如对量刑轻重的规定,也是从我国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出发,审时度势,该严则严,该宽则宽,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确定的。因此,修订后的《刑法》是切合我国实际的,是能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
  在这次修订《刑法》的过程中,我们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是积极参与的。特别是许多刑法学专家学者,有的参与了起草和修改,有的不只一次、而是多次提出建议,为完成这部重要法律的修订出了不少力。去年年底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年会,还集中研讨了刑法的修订,对《刑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逐章逐条的讨论。最近由刑法学研究会编辑出版的《刑法修改建议文集》,汇总了97篇论文,有66万多字,充分反映了多年来大家为修订好《刑法》而付出的艰辛劳动。
  《刑法》施行十七年的科学总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铭暄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1997年3月14 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有了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典,在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实施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又向前跨进了一大步。修订后的这部刑法,既立足于本国国情,坚持实事求是,又充分考虑当代世界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注意吸取人类社会在刑事法制方面的某些文明进步成果,使规定的内容具有时代性和科学性。它必将在未来同犯罪作斗争的岁月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修订的新刑法,是对1979年《刑法》施行17 年的经验总结。经过17年的实践,总的看来,1979年《刑法》的体系结构和所规定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是正确的,许多具体规定是可行的,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其功不可没。但是,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立法经验的不足,也反映出这部刑法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有些犯罪行为分析研究不够,规定得不够具体,不好操作,容易造成执行时的随意性;二是有些犯罪行为后来发展得很严重,回头看原来的法定刑已不能适应,需要提高、加重;三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发生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原来的刑法缺乏规定。为此,就需要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1981年以来,最高权力机关先后通过了二十几个单行刑事法律,并在九十多个非刑事的法律中设置刑事责任条款,对刑法作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解决了当时急需解决的不少问题。但是,通过零散修补的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不平衡现象,给司法机关掌握运用带来不少困难。加之近几年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如证券犯罪、计算机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洗钱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等,在现行刑法中还欠缺规定,这说明现行刑法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备。刑法的修订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进行的。
  从总结经验的角度来看,刑法内容的修订,大体上采取了这样一些作法:一是科学地概括了刑法的基本精神,明确规定出文明的、进步的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二是将《刑法》实施17年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刑法的决定和补充规定,经过研究修改后编入刑法有关部分;三是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或者“比照”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写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四是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起草中的反贪污贿赂法和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条例(草案)编入刑法,在分则中列为贪污贿赂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两章;五是对于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经过研究认为比较成熟、比较有把握的,尽量增加规定;六是对刑法的原有规定,包括文字表述和量刑幅度在内,只要原则上没什么问题的,尽量不作修改,以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七是对刑法原来规定得比较笼统、含糊,甚至像“口袋”式的一些犯罪,尽量把犯罪行为分析研究清楚,作出具体规定,以便增加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八是对量刑制度和行刑制度上的一些规定,如酌情减轻、累犯、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假释、时效等,重新进行审视,使制度上更加严格,程序上更加完备,宽严界限掌握上更加适当。通过上述这些作法,科学地总结和丰富了17年的经验。刑法由原来的192条增至452条,是一部名符其实的迎接世纪之交的社会主义刑法典。
  修订刑法的重大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局级巡视员 李淳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今年3月14 日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改革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骤,也是我国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这部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对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的发展、改革和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刑法修订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重大意义。第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我国发展“纲要”中,已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方针,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对保障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意义重大。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必须完善国家立法,作到有法可依,特别是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这是一个前提条件。刑法的修订,则是在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后,完善我国刑事基本法律的又一重大步骤和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还必须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切实实施,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也需要发挥刑法的巨大作用。十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修订了宪法,制定了221件法律和83 个有关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338个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从而使各个方面基本上都有了必要的行为规范。但是,总有少数人不能严格守法,甚至进行破坏活动。对这些人应当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经过修订,刑法分则从103条增加到351条,涵盖了各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并对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刑法严格法网,对于保障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实施,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针,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刑法修订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惩罚犯罪,维护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国家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经济、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这就需要有一个稳定的环境。没有稳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而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必须强化对犯罪的打击。刑法修订案对犯罪和惩罚的规定更加全面、具体、明晰,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特别是对有组织犯罪、暴力犯罪、累犯等等,强化了打击的力度,如对这些犯罪,不仅规定了较重的刑罚,而且还规定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公民对这类犯罪也可以行使更大的防卫权,从而使刑法成为打击犯罪的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因此,刑法修订案的制定和实施,必将大大调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和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的积极性,对犯罪分子和不稳定分子也将发挥巨大的震慑作用,促使他们悔改或者自首。因此,它对于更有力的打击犯罪,保障国家的发展、改革、稳定,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刑法修订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加强刑事司法具有重大意义。刑事司法,必须严格执法,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刑法修订案对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一是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三项原则,这是作为执法机关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二是对许多条文具体化了,罪状、犯罪构成要件、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更加明确,对各罪的法定刑也区别不同情节,作了较为具体规定,从而严格限制了定罪处刑的随意性。三是强化了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枉法追诉、枉法裁判、贪赃渎职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如将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予以监外执行的,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等规定为犯罪。这样,不仅对打击犯罪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以及惩治腐败,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刑法经过修订,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有利于司法干部学习、掌握和引用,也有利于广大群众学习。
  法治文明与人权保障的新进步
  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教授 郭道晖
  继去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今年新修订的刑法亦已出台,这不仅表明我国刑事法典的进一步完善,而且也标志着我国立法思想的进步和立法方略的革新,体现了我国法治文明的新进展。
  一、法律民主化和人权保障立法意识的突破
  如同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诉基本原则之一吸收进去,是立法思想上的一大突破一样,这次修订刑法将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和法律上人人平等三原则纳入其中,同样是我国刑事立法思想史上又一次巨大进步。这三项基本原则都是民主的法治原则,也是保障人权的基石原则。
  罪刑法定的原则,与罪行擅断主义相对立,早已载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并列入宪法。这一原则连同其派生原则,包括不溯及既往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原则、罪刑明确性原则和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原则以及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典中都有具体体现。罪刑相当原则早在中国古代就提出了 “罚必当”(李悝)、“刑当罪”(荀况)的思想。在18世纪进一步作为一项人权原则列入1791年作为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已作为一项法治原则和公民基本权利载入我国宪法。这次新刑法第4 条明定为“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应该理解为,它是在立法上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的一项司法原则,因为我国刑法立法上定罪定刑,不是因身分不同而有差别,只是因犯罪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不同而有轻重。如把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就避免了认为刑法是基于所谓“反革命分子”的历史或现行身分而处重刑的误解。
  以上三项基本原则及其在刑法具体条文中的贯彻,形成一整套人权的刑法保障体系,是确保公民权利与自由、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合法权利,免受法官的随意性和外力的非法干涉所侵害的防洪堤。过去人们常把刑法视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或镇压的工具,新刑法当然仍保有这方面的职能,并保持了对严重刑事犯罪打击的力度;而在保障人权方面更有所加强,不只是保障被害人和其他公民的人权,也包括而且有些方面还主要是保障刑事被告人乃至罪犯的应有权利。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刑法、刑事诉讼法,是人权保障法典。尽管三项原则在一个法治国家不是新东西,但对于相对滞后的我国立法思想而言,跨出这一步十分不容易。我们应该充分评价刑诉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和刑法的这三项原则的明确订立,所显示的我国法律民主化和立法思想的进步,并在今后实施中切实予以贯彻。
  二、立法方略的重大革新
  这表现在以下几点:
  1.立法的科学化——如将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对其内容作了重要修改,使刑法罪名非政治化,严格体现法律规范属性。这不但便于根据行为定罪量刑,也可以排除所谓“政治犯罪”的误解。
  2.立法的严谨化——如取消了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玩忽职守罪等界限不清的“口袋罪”,可以防止定罪泛化和适用法律时出入人罪。
  3.立法的统一化——如将十多年来另行制定的24部单行刑法和散订于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中的130条附属刑法条款, 全部收入新刑法中,消除了刑事特别法过度膨胀、刑法典尾大不掉的局面。
  4.立法技术的细化——如新刑法由192条增至452条,增长2.35倍,这不只是量的增长,而且也是部分质的演进,转变了过去立法技术上“宜粗不宜细”的方针,更有利于严格执法和依法判罪量刑。
  5.立法体系的完备化——新刑法自身犯罪类型与罪种的进一步完备,加上近年陆续制定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开始提上日程的民法典起草,可以预示,我国五大法典的制定与完善,加上市场经济立法体系的框架的形成,我国立法体系将日趋完备化,为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历史任务,提供了有法可依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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