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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论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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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论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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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4: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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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在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已被许多国家确定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逐步演变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思想,在法治道路上是一大进步,但仍有完善的必要。
〔关键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控方举证;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刑讯逼供
〔正文〕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诉讼的人,未经司法程序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要有充分、确凿和有效的证据,在依法审判确定有罪之前,不能把被告人当作罪犯对待,更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搜集证据,侵犯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1.;无罪推定的历史背景
无罪推定源于古罗马诉讼中“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后来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地位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这一思想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首次成为法律原则被载入《人权宣言》。其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法律乃至一些国际性文件以不同的方式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先后加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无罪推定思想。
2.;无罪推定的内涵
无罪推定主张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判决之前,即在判决前的侦查、审判阶段应当被假定为无罪的人,而在法院最后判决阶段如果控方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有罪则应判其无罪。在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无法确定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被告人依法享有沉默权,其拒绝陈述不应作为有罪的依据,被追诉人享有诉讼保障的权利,禁止对被追诉人和证人采取刑讯逼供、骗供和诱供等措施,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追诉者与被追诉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侦查、追诉及审判机关负有全面调查收集和提供证据的职责,其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可靠程度,排除合理怀疑。
3.;无罪推定的规则
疑罪从无规则,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我们对任何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凿、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根据疑罪从无规则,疑案在判决上应宣告无罪。其实很多时候面对疑案,是选择错判还是错放,涉及到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现代司法公正主要追求的是个体公正,即个案公正,司法活动应当围绕个体个案进行。尽管我们的错案率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可能只有千分之几,但是对于被冤枉的当事人来说则是百分之百。遵循疑罪从无规则,必然会放纵一部分真正的罪犯,但如果我们把疑案都按照有罪处理,就会冤枉许多无辜的人。放过坏人和错杀好人之间,我们应该宁纵勿枉,即使放纵了某些真正的罪犯,也决不能错杀一个好人。放过的罪犯可以再抓回来,而错杀的好人将永远是一个遗憾。这是现代司法观念的必然要求,也是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控方举证规则,即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对于“谁主张,谁举证”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人员承担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原则上由自诉人承担,若被告人提起反诉,则应当对反诉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证明责任转到了被告人身上,因为此时反诉人成了反诉的原告。如果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势必又要走回有罪推定的老路,同时也会导致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进一步滋生和蔓延。因此,控方举证便成了无罪推定的一个规则。
沉默权规则,即被告人面对追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讯问,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以沉默的方式反对强行要求作可能导致刑罚或加重刑罚的供述的权利,又称反对自我归罪。沉默权规则与无罪推定的人权保障精神密不可分,任何人都不应成为追诉自己的工具,体现了法律对人性的尊重,也体现了被告人的意志主体和诉讼主体的地位。沉默权与举证责任的归属密不可分,既然犯罪的证明责任在控方,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他们就不该也不会被刑讯逼供,如果被告人保持沉默,讯问就必须停止,被告人拒绝提供陈述不负刑事责任,仅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判定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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