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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合作式司法在中国刑事实践中的发展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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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合作式司法在中国刑事实践中的发展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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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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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式刑事司法已逐渐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世界潮流。无论从刑事历史发展的轨迹和趋向,还是从我国社会制度和思想根源来看,它都在我国现代刑事司法中体现出强大的生命力。重视本土现有优势资源,消除思想上的传统桎梏,理性把握合作限度,处理好和对抗制的关系,合作式司法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背景下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功能。
一、刑事司法模式的世界趋向
国际社会的刑事司法理念和纠纷解决方式逐步从对抗走向对话和协商,从单一走向多元,从单赢走向双赢。尽管合作式司法在理论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熟悉,但它正是符合了这一国际趋向而逐步被认可,进而走进各国的司法实践。顾名思义,合作式司法就是被追诉人和司法机关处于一种合作关系的司法模式。为了探寻其作为一种带有普遍性司法现象背后的理论依据和生存环境,寻找其和当代中国司法实践的契合点,笔者想以协商性司法和恢复性司法这两种最典型的合作式司法为切入点,在解读其基本内涵、特征、形式的基础上,剖析其生存环境及其本土化的新问题。
(一)协商性司法
“协商”作为处理社会新问题的方法有着独特的优势摘要:以一种“双赢”策略解决社会冲突,其理念是“经过一次成功的协商,每个人离开时都是成功者”。这同时也揭示出协商性司法的本质,据此,我们将协商性司法定义为,诉讼主体通过对话和相互磋商,达成互惠的协议,以此来解决刑事争端的一种司法模式。协商性司法的内涵和外延是相当丰富的。在刑事法律关系中,随着被告人、被害人地位的提升,在原来被认为是不平等的法律关系中必然要渗入私权利的色彩,如个人意志自治、协商、合意、交易等。协商性司法正是这种渗透的结果,它强调的是受犯罪或刑事程序结果影响的人之间的对话、合作和互惠,而非对抗。因此,又可以定义为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和辩方通过对话和合作,在充分考虑对方诉求的基础上相互合作和妥协,就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达成基本共识的一种诉讼模式,它包括所有以对话和合作为手段的非对抗的解决刑事纠纷的方法。
(二)恢复性司法
目前,比较权威的概念是根据联合国制定的《运用恢复性司法方案于犯罪新问题的基本原则》宣言草案,恢复性司法是指运用恢复性过程或目的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而这里的“恢复性过程或目的”和“恢复性结果”都只是就定义解释定义,而没有完全揭示恢复性司法的核心价值。于是,也有学者通俗的定义恢复性司法为,通过让犯罪人和被害人面对面接触,并让法官、社区工作人员、教师等作为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调解,通过沟通和交流,促使犯罪人熟悉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并用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自觉接受监禁改造等方式向被害人表明自己的悔罪心情,从而获得对方和社会的谅解和接纳。最终法院在实际审理中会在刑事责任上酌予从轻处罚。
尽管对于恢复性司法的理解存在一些差异,各国的相关司法制度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但其基本思想是一致的,即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受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所谓恢复性程序,是指通过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过专业人士充当的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解,促进当事人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的程序规则。”这一恢复性程序通常分为四个步骤摘要:承认错误;分担并理解有害的影响;在补偿方面达成一致;就将来的行为构筑理解。
(三)两种模式的相互关系
在当前有关二者的讨论中,往往是因为它们在实践中有某些相同的表现形式,使得人们混淆二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协商性司法和恢复性司法是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出现代刑事司法领域的某些司法现象,两者有交叉之处,同时也有各自不同的特征和表现形式。首先,就其产生原因和划分的不同标准而言,协商性司法是为了缓解刑事诉讼程序在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理论困境和现实压力,使诉讼程序在纷繁多样的犯罪面前能够正常运转。其划分是基于效率的价值追求和协商这一合作形式而产生的。而恢复性司法重在改变犯罪观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被害人的利益,使刑事司法系统在治理犯罪方面有效起来。其划分是基于对被害人的保护和社会关系的恢复而出现的,具体的方式并不限定,但也多为协商和解的合作模式。其次,就其在实践中的形式而言,恢复性司法在实践中分成三类摘要:(1)法律程序,诉讼程序中的恢复性司法,比如刑事和解、刑事调解程序;(2)准非法律程序,诉讼程序和社会治理相结合的恢复性司法,比如量刑圈、圆桌审判;(3)社会化程序,纯粹社会治理的恢复性司法,比如社区恢复计划、归还计划。其中,后两者是主要形式。而协商性司法是一种以谈判协商为形式的诉讼模式,它和恢复性司法的第一种形式有重合的部分但又不包含后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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