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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科学犯罪构成模型的追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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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4: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犯罪构成的属性,刑法学界有三种代表性观点:(1)法定说;(2)理论说;(3)理论与法定兼有说⑴。笔者认为,从罪刑法定原则“罪之法定”的视角来看,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类型化的犯罪规格和标准。因此,笔者赞同“法定说”。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主体四个要件。但是,近些年来,不少学者对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批判,甚至有学者对传统的犯罪构成进行全盘否定,并提出以德、日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取代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目前,批判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主张主要有:(1)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仅包括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主体⑵;(2)犯罪主体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仅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⑶;(3)犯罪客体和犯罪主体均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仅包括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⑷;(4)传统犯罪构成不科学,应采取德、日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要件,以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取代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⑸。面对猛烈的批判声浪,我国一些学者竭力为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辩护,并论证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科学性⑹。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的核心理论,我国刑法的规定已蕴含了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犯罪构成。但是,哪一种犯罪构成属于我国刑法的规定里所蕴含的、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犯罪构成呢?为此,有必要研究犯罪构成的种种模型,并追寻真正的科学犯罪构成模型。
一、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构成和犯罪的概念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高度概括和浓缩,是犯罪构成的基础和范围,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它们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为此,应从犯罪概念出发来探讨犯罪构成真实模型。
  (一)对现行犯罪概念的质疑。
  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概念作了明文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具有刑事违法性;(三)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笔者认为,《刑法》第13条所规定的犯罪概念是不科学的。该犯罪概念违反了“定义必须相应相称原则”。
  该概念将“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属性作为“犯罪”的本质属性之一。这里所说的“应当受刑罚处罚”并不是说“必须受刑罚处罚”,因为在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下,虽然行为没有被给予刑罚,但是,该行为也被认定为犯罪。因此,这里所说的“应当受刑罚处罚”是指原则上应受刑罚处罚,但是,没有受刑罚处罚也可以。既然没有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可以构成犯罪,那么,“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属性就不是犯罪概念必须具备的属性。其实,“应当受刑罚处罚”本来就不应成为犯罪概念的本质属性,因为“应当受刑罚处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因,“应当受刑罚处罚”是果。作为原因的犯罪自有其自身的本质属性,无需借助作为结果的“应当受刑罚处罚”作为本质属性来加以说明。
  “定义必须相应相称”是定义的重要规则,它是指定义概念的外延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完全相等。定义项和被定义项可以互换位置。违反这条规则的逻辑错误有两种:定义过宽和定义过窄⑺。《刑法》第13条所规定犯罪概念具有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是定义概念的外延小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刑法》第13条的犯罪概念的定义概念增加了不属于犯罪概念本质属性的“应受刑罚处罚”内容,使其外延小于被定义概念“犯罪”,导致定义没有相应相称。可见,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的犯罪概念确有完善的必要,科学的犯罪概念将有助于我们追寻科学的犯罪构成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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