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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死刑司法控制的美国模式之研究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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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3: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 死刑/司法控制/美国模式/借鉴
内容提要: 美国对死刑的司法控制模式的鲜明特点,在于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宪法,而不是刑事立法。这是它最值得借鉴之处。美国对死刑的司法控制模式的另一特点,在于通过长期努力将宪法的原则逐步细化为具体的法律标准和规则。美国对死刑的司法控制模式的第三个特点,在于控制的渐进性,即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标准及规则的制定和改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美国对死刑的司法控制模式的第四个特点,在于法院在决定死刑规则时始终需要考虑社会民意。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同时,也必须承认中美在司法控制死刑的条件上存在巨大差异。
2008年6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透露,在今年一至六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了15%由各地报请核准的死刑判决。这一消息被BBC等国际媒体广为报道,引起广泛关注。这一消息,不仅说明中国自最高人民法院恢复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在人权领域中取得了又一新的进步,而且印证了中国刑法学界近年提出的通过对死刑的司法控制来减少死刑适用的建议是一种切实可行的主张。① 2001年,国内一位年青学者在其博士论文中写道:“在刑事立法中死刑罪名和死罪范围较为宽泛的情况之下,如何从刑事司法的角度限制死刑是急需补充的理论空白,也是我国目前限制死刑问题的重中之重和难中之难”。② 对于在国内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等研究机构在近年不仅组织了国内的研究,而且开展了同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等国的学术交流,发表了不少重要见解。③ 应当说,中国在各项法制改革中,历来十分重视发掘和汲取国外的有益经验。从中外比较的视角来看,美国在过去三十多年中主要通过法院的宪法性判例所形成的司法控制死刑适用模式,独具特色,值得研究。本文从中美比较的角度考察美国对死刑控制的状况,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分析对死刑加以司法控制的美国模式的主要特点,再从历史、科学和民意的角度比较中美死刑问题,以求探讨这一模式对中国继续加强对死刑的司法控制具有何种值得借鉴的价值。
一、美国司法控制死刑的状况
在死刑问题上,中美尽管在法律、观念和实践中有种种不同,但都必须依靠司法控制来减少死刑的适用。基于对美国司法控制死刑状况的以下三点认识,笔者认为中美之间可以深入开展关于这一问题的学术交流以分享经验。
首先,与中国一样,美国是目前世界上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为数不多的大国之一。据特赦国际公布的资料,截至2008年1月中旬,全球共有135个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者实践中废止死刑,尚有62个国家保留死刑。④ 其中,除中国以外,可以视为世界大国的还有美国、日本和印度三国,而这三国都很注重依靠司法机关来控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印度虽然在法律上保留死刑,但印度的最高法院一直坚持死刑只能在“极少数中的少数”案件中适用。由于最高法院采取的这一严格控制死刑的立场,印度在1975年后只在很少案件中适用过死刑,在1995年后仅在个别案件中执行过死刑。这使得印度成为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实际使用死刑次数最少的国家。⑤ 日本在法律上对犯有故意杀人和叛国罪行的人保留死刑。据报道,日本在1946年至1993年共判处766人死刑,其中608人被执行。但近年来日本也逐步加强了对死刑的司法控制。在2004年到2005年,日本的司法部长甚至一度决定不再签署死刑执行令。目前,印度和日本两国被判处死刑等候执行的人数分别仅为数十人而已。⑥ 美国与日本和印度不同,是在司法实践中较多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等待被执行的死刑犯高达三千余名。可以说,就死刑问题而言,中美两国是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主要的对象。从学术研究的前景来看,美国将成为中国研究外国死刑问题的主要信息来源国之一,而它在通过司法控制死刑方面的丰富经验也很值得研究和汲取。⑦
其次,美国在立法上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数量虽然远远不及中国,但与印度和日本不同,美国目前还保留死刑的36个州的刑法和联邦刑法上规定的“死罪”合在一起也为数不少,约有二十余种罪名。其中,主要是谋杀罪和其他故意致人死亡的犯罪,但也包括了叛国和强奸儿童等少量其他罪名。在保留死刑的各州,刑法上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有一级谋杀、破坏火车、叛国、伪证致人被执行死刑、绑架伤害身体或勒赎致死、劫持飞机、强奸幼女、可处死刑的贩毒罪以及可处死刑的性暴力犯罪等。在联邦刑法上,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有谋杀、劫机或劫持交通工具致人死亡、侵犯民权致人死亡、运输爆炸物或破坏政府财产致人死亡、间谍、灭种罪、以杀人为目的邮寄杀伤性物品、绑架致人死亡、与抢银行有关的杀人或绑架、叛国等。与早在1976年就废除了死刑的加拿大相比,美国在立法上废止死刑还是一个比较遥远的目标,至今在50个州中只有14个州(包括华盛顿特区)废止了死刑。⑧ 因此,美国还只是一个“正在走向废止死刑”的国家。⑨ 目前,美国学术界倾向于全面废止死刑,但是在有的州里甚至还出现了要求扩大死刑的立法动向。⑩ 每当选举年到来之时,美国的政界人物还经常会用“严打”来争取选票。在实践中,与在中国一样,在美国要控制死刑,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法院,而不能单纯等待立法机关去修改法律。
再次,美国是世界上死刑案件最多的国家之一,但在近年出现了实际执行死刑数量连续下降的明显趋势。这说明在立法保留死刑的条件下,司法对控制死刑足以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这一点也与中国目前开始出现的趋势有某些相似之处。据特赦国际收集并确认为可靠的资料,在2007年,全球共有50个国家对总共3347名犯人判处了死刑,其中有24个国家对总共1252名犯人执行了死刑。2007年全球实际执行死刑人数最多的五个国家依次是中国(470人)、伊朗(317人)、沙特阿拉伯(143人)、巴基斯坦(135人)和美国(42人)。中国执行的死刑人数虽然一直是世界第一,但美国也名列前茅。它在2006年执行死刑的人数是世界排名第六,而在2005年则是世界第四。(11) 不过,令人高兴的是,中美两国近年来被实际执行死刑的人数都有下降。美国从1976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格里诉乔治亚一案的判决恢复执行死刑后到2008年6月26日共执行1108人。其间,从1976年到1999年,美国按年度统计的被执行死刑的人数由零逐步增加到98人,而在1999年后出现明显的下降趋势:2000年为85人,2001年为66人,2002年为71人,2003年为65人,2004年为59人,2005年为60人,2006年为53人,2007年为42人,2008年上半年六个月因暂停使用注射执行死刑,被执行死刑的人数更进一步下降为9人。从1999年到2007年的九年中,美国按年度统计的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减少近60%。用图表显示如下:(12)
美国被法院判处死刑的人数与上述被执行人数几乎同步发生变化。美国在1998年判处306人死刑,此后逐年下降,2007年仅判处约110人死刑,十年间跌幅近65%,与上述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变化大体相当。这也说明,十年来美国法院对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美国的经验表明,在立法保留死刑的条件下,加强对死刑的司法控制是减少死刑适用的有效途径。这一点对于探讨在中国通过司法控制减少死刑,尤其是评估最高人民法院重新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后对死刑适用可能发生的主导性或决定性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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