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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希腊刑罚制度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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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3: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 希腊 刑罚制度 监禁刑 罚金刑
内容提要: 希腊的近当代刑罚制度源于德国,其1951年刑法典规定的主刑有死刑、监狱禁闭、监禁、禁闭于精神治疗机构、拘禁、财产刑。监禁刑可转换为罚金刑,可缓期执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赦免被定罪人。服监禁刑者,可以有条件假释。希腊刑法还规定了劳动减刑和刑罚执行机构。
一、希腊刑罚制度的近代起源
古希腊的灿烂文化在人类文明史上留下了辉煌的一页。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等先贤关于罪与罚的哲学思想曾经深深地影响过欧洲各国的刑罚发展史。然而近代以来,希腊的刑事法律制度却又受到了其他欧洲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强烈影响。在希腊近代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1834年希腊刑法典,就是巴伐利亚法学家Georg Ludwig von Maurer拟定的。
由于当时德国刑法学理论与刑事立法已经非常成熟,且von Maurer深受Feuerbach等学者刑法思想的影响,故他在拟写希腊刑法典的过程中,主要参考了1813年由Feuerbach起草的巴伐利亚刑法典,1822年、1827年及1831年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草案。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vonMaurer起草的希腊刑法典乃是19世纪初巴伐利亚刑法典的翻版,而希腊的近代刑罚制度也可以说沿之于德国。
1834年希腊刑法典采取了三分法来归纳犯罪,即将刑事犯罪分为重罪(crime)、轻罪(misdemeanors)与违警罪(infraction)。处罚也分为三种类型,即刑事处罚、矫治处罚与警察处罚。
刑事处罚有:(1)死刑(以斩首方式执行,1846年以后由枪决执行);(2)戴镣铐监禁(终身或有期10年到20年之间);(3)强制劳役(5~10年)。
另有一些辅助性刑罚,如服刑期内丧失民事与政治权利等。在被剥夺民事与政治权利期间,囚犯被依法视为未成年人。矫治处罚为监禁(8天~5年)和罚金。在例外场合,前述辅助刑罚也可以依法改处矫治处罚。
警察处罚为拘禁(1~30日)和罚金。警察处罚可以与辅助刑罚如丧失民事与政治权利、公告有罪(the publication of conviction)、置于警察监督之下或没收证照等结合适用。
希腊1834年刑法典施行了一个多世纪,其间,它也经过了认真的修改和扩充。19世纪中叶以后, 席卷欧洲的刑法人道化潮流使希腊刑法典多有变动,如:1862年取消了对那些被判戴镣铐者的“民事死亡”(civil death)规定;1863年取消了政治犯的死刑。1911年,短期监禁刑减少适用受到鼓励,并采取了以下措施:(1)三个月以下监禁刑可以缓期执行;(2)一周到一年之间的监禁或拘禁可以在服刑二分之一后转为罚金;(3)服刑大半后可以假释;(4)审前拘禁可以保释而缓期执行。
在1911年,希腊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承担起草新刑法典的任务。新刑法典草案在1924年完成,5年后,该法典的解释备忘录发表。该草案在1933年、1935年与1937年经过了几次修改。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原因,最后一次修改定稿到1948年才完成。1948年草案被提交议会,经过无记名投票在1950年8月17日进行了表决。从1951年1月1日起该刑法典生效,至今仍在实施中。
二、希腊当代刑罚制度
希腊的1951年刑法典并非1834年刑法典的改头换面版本,而是一部全新的包括了最新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的现代刑法典。该刑法典仍然与德国刑法典有着紧密关系,并具有德国刑法典所具有的刑事政策原则。同时,该刑法典还受到了意大利和法国刑法学的深刻影响。
新希腊刑法典没有改变刑事犯罪分类及其对应刑罚。刑法典第18条规定了重罪、轻罪和违警罪的法律定义。
重罪,是可以处以死刑或在监狱中禁闭(cofinement in a penitentiary)的犯罪;轻罪,乃是可以处以监禁(imprisonment)、罚金或在青年监狱或矫治机构中禁闭的犯罪;而违警罪,则是可以处以拘禁(detention)或罚金之罪。如果某一行为既构成重罪又构成轻罪(从应受处罚的角度来看),那么该犯罪就要根据法律规定的刑罚或法官所对其适用的刑事罚来分类了(刑法典第19条)。
希腊刑法典总则第四章包括了刑罚条款和保安处分(security measures):(1)死刑(生命刑);(2)剥夺自由刑,此为主要刑罚方法;(3)财产刑。剥夺自由刑可以是禁闭在监狱、禁闭在青年感化院、禁闭在精神病治疗机构或拘留所。
辅助处罚是:丧失民事权利,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正式公告有罪(the publication of conviction)和没收。此外,有些特别刑法还规定了其它诸如对交通犯罪者取消驾驶执照等辅助刑罚。
对人所适用的保安措施,包括剥夺自由与不剥夺自由两种方法。前者包括:对不可归责者的保护管束、在处遇机构对酗酒和毒品交易者的拘禁、对那些不愿从事正常生活者置于工场劳动。后者包括:禁止在特定地区居住,驱逐外国人,以及没收财产等。
希腊刑法典总则第8章对青少年犯作了规定。对在7~18岁之间的青少年犯可判处矫正措施(刑法典第122条)、治疗措施(刑法典第123条),如果犯罪人年龄在13岁以上(含13岁),可对其拘禁于感化院(刑法典第127条)。希腊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3岁。
矫正措施有:(1)对青少年(或未成年人)的训斥(reprimand);(2)将青少年(或未成年人)置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严格监管之下;(3)将青少年(或未成年人)置于缓刑管理机构(保护协会)、保护机构或青少年专设的特别委员会的监管之下;(4)把青少年置于适当的国家的、地方的公共机构或私人教育机构进行管教。
对青少年生活方式与教育产生影响的辅助矫治措施可以分别个案情况来加以适用。治疗措施可以根据医学专家的建议适用于那些需要特别治疗的青少年,特别是适用那些有精神病者或不正常精神错乱者、盲人、失去听觉者以及癫痫患者等。
对于7~12岁的儿童,可以适用感化(矫治)或治疗措施。对于13~17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感化、治疗措施,如果有必要,也可将其拘禁于感化院。对于那些年龄在18~21岁的青年人根据其所犯罪,可以对其处以与成年人一样的监禁,但是必须根据刑法典第83条之规定减轻处罚(即,对可判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场合,应适用10年以下监禁刑)。在希腊,非公共机构(non-instttutional)措施形成了青少年司法管理的骨架(backbone)。就治疗方法而言,公开训诫是被适用最多的方法。公共机构措施(institutional measures)适用得最少。
希腊1951年刑法典规定的主刑简要介绍如下:
(一)死刑
现行希腊刑法典虽没有取消死刑,但与1834年刑法典相比,却大量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而且,除一种情况外,所有可以处以死刑的犯罪都可以代之以无期徒刑来处罚,当然,法院有选择适用死刑还是无期徒刑的自由。有一个例外且是唯一的例外就是刑法典第138条规定的危害国家主权的阴谋颠覆政府罪。刑法典规定此罪适用死刑而不能用其它刑罚来替代。对于以下犯罪,虽然刑法典规定有死刑,但是可以适用终身监禁来替代:重大叛国罪(high treason)、破坏国家国际和平罪(attacks upon the international peace of the state)、为敌军服役罪(serving in enemy army)、资敌罪(supporting enemy forces)、战时泄露秘密罪(disclosing state secrets in the time of war)、谋杀罪(murder)、犯武装抢劫与勒索罪(armed robbery and extortion)(而致人死亡或重伤被害人或以残忍方法实施本罪)。如果刑法典对某种犯罪既规定了死刑又规定了终身禁闭,那么只有犯罪类型和犯罪手段及其他情节非常令人发指时或犯罪人具有重大公共危险时,才可以对其适用死刑,否则只能对其适用终身禁闭(刑法典第86条)。
同样,1975年希腊宪法也没有取消死刑(宪法第7条)。死刑还可适用于很多军事犯罪。自从1929年以来,死刑的执行就是由一个特别授权机构在单独场所以枪决对犯罪人执行(刑法典第50条)。
根据法律规定,死刑本身包括永久剥夺犯罪人的民事权利(刑法典第59条)。1967年第125号法令,即《紧急状态法》(the Emergency Act 125/1967)第116条第1款在涉及刑罚与保安处分适用问题上明确规定,对犯罪人适用死刑但如果3年后未予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就应将死刑转换为终身监禁。
虽然希腊刑法典中仍保留有死刑,但自从1972年以来,再也没有执行过死刑。这种不执行死刑的做法产生了重要影响,自1978年以来,除1981年曾对一名犯罪人适用死刑(但没执行),希腊法院已停止了适用死刑。
1983年5月2日,希腊在《关于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欧洲大会》(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上签署了第6项废除死刑的草案,自此以后,希腊不得不在死刑问题上对刑法典进行改革。但前述草案到20世纪80年代末(1988年)仍未被希腊议会批准。
在希腊,不仅学术界对死刑持否定态度,民众也并不欢迎死刑。1977年,Dasakalakis教授组织了一次公民代表投票以确定死刑的存废。该投票结果显示了公众对希腊刑事司法制度与各种刑法规范的态度。人们发现,61%的希腊人赞同废除死刑,36%的人反对废除死刑,3%的人没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希腊的法官却多数不支持废除死刑。希腊法官的一次公开投票显示,60%的法官反对废除死刑,6%的法官则没表达自己的意见。
(二)监狱禁闭(confinement in a penitentiary)
根据希腊刑法典第52条之规定,禁闭可分为终生禁闭和有期禁闭。有期禁闭最长期限为20年,最少为5年。法官有权对犯罪人选择适用死刑、终身禁闭和有期禁闭,当然,这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根据刑法典第59条第1款规定,被判服终身禁闭者将自动永久丧失民事权利。刑法典第10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终身禁闭者至少服刑20年后可以假释。
对于多重累犯(multiple recidivism)或单纯累犯(recidivism without repetition)且对公共安全构成危险者,刑法典规定,可以适用不定期刑,同时依法对犯罪人判处剥夺民事权利10年(刑法典第59条第2款)。
在有期禁闭的情况下,对犯罪人剥夺民事权利,应在2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期限内掌握(刑法典第60条)。
根据希腊《刑事执行法》(Implementation of Sanctions Act)第15条第1款之规定,禁闭应当在监狱或监狱的分支机构执行。在刑罚执行之初,有一个长时期的独居禁闭期(《刑事执行法》第114条)。
根据希腊刑法典第94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人同时犯有数罪(数罪并罚时),就要对各个犯罪分别定罪量刑。但禁闭刑的最高刑期数罪并罚时也不得超过25年。
(三)监禁(imprisonment)
监禁最长时间为10年,最短为10天。虽然根据刑法典关于犯罪的分类规则可以适用监禁的犯罪行为属于轻罪,但根据刑法典总则的有关规定,监禁也可以适用于那些虽属重罪但依法减轻处罚的场合。刑法典第83条c款规定:如果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原应处10年以下监狱禁闭的,应减轻为处6年以下禁闭(confinement in penitentiary)或减轻为1年以下监禁(imprisonment)。此种减轻处罚的典型情节有:犯罪人犯罪前有名声好的人格、家庭、职业与社会生活(刑法典第84条)。
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监禁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0年(刑法典第54条第1款)。
在某些情况下,监禁刑可以通过转化为罚金或缓期执行而得以减轻。
(四)禁闭于精神治疗机构(confinement in a psychiatric institution)
如果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因为精神方面原因而减弱的话,那么对该犯罪人则可适用禁闭于精神治疗机构的刑罚。刑法典第36条规定,对此类犯罪人会减轻处罚。只要是出现符合刑法典第36条的情形,对行为人进行治疗和护理就是必要的,而此时对行为人适用的刑罚或禁闭应当在特殊的精神治疗机构或具有精神治疗功能的监所执行(special psychiatric wing of a penitentiary)(刑法典第37条)。
对于那些犯了应处6个月以上禁闭之罪的行为人来说,如果他们属于刑事责任能力减弱之危险犯罪人,则他们应被不定期拘禁于精神治疗机构或特殊的具有精神治疗功能的看守所。
根据刑法典第83条之规定,法院对因精神原因而减弱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者,应当仅适用不少于被减轻之最长刑期二分之一期限的禁闭。
至于犯罪人是否属于危险者,通常是在审判时根据情况加以认定,而不是就犯罪时的情况来决定。
(五)拘禁(Detention)
拘禁的期限最少为一天,最多为一个月,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拘禁的执行是在独立的监所(separate prison wings)进行,如果没有这样的监所,则在警察看守所(police detention center)进行(刑法典第55条)。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拘禁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刑法典第94条)。
(六)财产刑
在希腊刑法典中,财产刑与罚金是仅有的财产刑罚方法。刑法典第57条规定,如果没有相反的特别法律条款规定,财产刑的价值不得少于3000德拉克马(drachma)和不超过100万德拉克马。然而,一种犯罪是由贪财图利的动机引起的或者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则可使用更严厉的财产刑(即可超过前述限制)。事实上,对于前述犯罪,法院可以对行为人科以法律规定的最高财产刑或罚金的三倍。
刑法典中规定的某些犯罪仅可适用财产刑,如刑法典第375条规定之“非法侵占罪”(illicit appropriation);另有一些犯罪,或者适用财产刑,或者适用监禁刑,如刑法典第155条规定之“损毁外国国旗徽章罪”(degradation of foreign emblems);再有一些犯罪则两者(财产刑与监禁刑)可以同时适用,如刑法典第159条规定的“贿赂罪”(bribery)和第207条规定的“伪造罪”(counterfeiting)。
监禁刑与财产刑的一个显著区别是:财产刑的适用要以一个人的财产状况为依据,而财产多少则因人而异。这就意味着法官在考虑适用罚金刑时必须考虑多种因素。首先,法官必须考虑犯罪的性质,即违法程度和行为人之故意或过失程度。当需要将财产刑与监狱禁闭或监禁同时适用时,必须考虑犯罪人之人格,尤其是法官必须考虑通过犯罪事实显示出来的犯罪人潜在的犯罪倾向性程度(刑法典第79条第3款)。其次,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和靠其资助的家庭成员状况也必须给以考虑(刑法典第80条第1款)。如果刑法典规定对某一犯罪既可以适用监禁刑,也可以适用财产刑,那么,如果仅适用其中之一不足以防止犯罪人进一步犯罪的话,则法院可以对犯罪人同时适用此两种刑罚(刑法典第80条第2款)。
如果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刑法典规定了对某一犯罪并处监禁刑与财产刑,那么,法院可以用罚金代替之。
如果犯罪人再次犯了刑法典规定的应受刑罚处罚之罪,就应加重对其进行处罚,并可以超过刑法典规定的一般最高刑罚限制和超过刑法典对该罪规定的处罚刑种限制。此种情况下,如果刑法典规定对该罪可分别情况判处监禁或财产刑,则应当对该罪适用监禁刑,并以适当方式加重处罚(刑法典第89条)。根据刑法典第88条规定,因犯罪或故意犯轻罪被处3个月以上监禁刑的,犯罪人在前次犯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内又犯可处监禁之重罪或轻罪的(故意),则为累犯(reoffending)。犯罪人虽然再次犯罪,但如果刑法对再犯之罪规定的处罚仅是财产刑,那么此种再犯之罪不符合刑法典第89条规定的加重处罚的情况。
罚金与财产刑可以根据被定罪人的经济状况按月支付。关于罚金的执行,希腊刑事诉讼法典第553条规定,要按照《国家岁入征集法》(the Collection of State RevenueAct)来收取罚金,除非刑法典另有规定。因此,在希腊,罚金的收取是由税务征集工作人员来负责执行的。
1974年第356号法令(Decree 356/1974)第9条规定,可以按以下强制措施来征集罚金:(1)查封财产;(2)查封不动产;(3)拘禁。
税收工作人员完全有权决定何时使用何种强制措施,并且他们也可以同时使用几种强制措施或分别使用。所查封的财物只要与刑罚价值相当,那么罚金就算执行完毕。受过罚金处分的,要记入刑事记录。
应当指出,因强制执行罚金而对犯罪人采取的拘禁措施不是刑罚。1974年希腊第356号法令(Decree 356/1974)第70条规定,罚金违约拘禁(the fine default detention)情况下拘禁日数与罚金数额的对应关系是:2000德拉克马以下罚金折合15日拘禁;2万德拉克马以下罚金折合1个月拘禁;3万德拉克马以下罚金折合3个月拘禁;10万德拉克马以下罚金折合6个月拘禁;100万德拉克马以下罚金折合1年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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