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325|回复: 0

2018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新论——兼论中俄犯罪构成理论的差异

[复制链接]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积分
41
发表于 2018-7-26 13: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 中国/俄罗斯/犯罪构成 China/Russia/criminal composition
内容提要: 我国通说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从20世纪50年代的苏俄刑法理论移植而来。这一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我国初步建立,并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而20世纪50年代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在苏俄刑法理论上,尤其是在当今的俄罗斯刑法理论上,无论是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还是主观方面均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Chinese Theory of criminal composition, which consists of four elements, derives from the criminal law of Soviet Union in 1950s. This theory establishes itself in the early 1980s in our country and develops independently. Whereas after 1950s the theory of criminal composition in Soviet Union, especially in present Russia develops further concerning the object, objective, subject and subjective of crime.
众所周知,20世纪50年代苏联刑法学知识开始传入我国。那么,我国的刑法理论同苏俄的刑法理论以及当今的俄罗斯刑法理论又存在怎样的关系呢?本文以备受争议的中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研究切入点,试图对我国和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的关系进行一次系统的梳理,并对当今俄罗斯刑法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新进展进行系统的研究。
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同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的关系
自从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发布后,自清末变法以来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传播的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为之中断。我国和苏俄同属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在废除大陆法系法律理论的前提下,苏俄法律理论就成了我国借鉴的模式。这一阶段,我国对苏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可以说是全盘照搬。而全盘照搬苏俄刑法理论主要表现在以四要件为代表的苏俄犯罪构成理论。“20世纪50年代,我国刑法学主要是以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学说为蓝本接受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论是犯罪构成的定义,还是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以及四大要件的排列顺序,都与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学说完全一致。”[1](P80)。1950年我国出版了由孟沙金教授等人编写的《苏联刑法总论》一书,该书首次向我国输入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自此,以苏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模型为代表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开始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生根、发芽。1958年时,我国翻译出版了苏联学者特拉伊宁教授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该书极其强烈地影响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但是,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传到我国后,又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呢?到“1957年整风反右之后,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了尖锐的批判和全面的否定,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整个刑法界无人再谈论犯罪构成理论,它整整沉寂了二十多年”[2](P46)。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全面地拨乱反正。同样,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研究又开始重新起步。但是,在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后,我国对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也只是重拾苏俄的刑法理论。在这里应该指出,1982年我国统编教材中所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模板,恰恰是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理论。而在1950-1979年将近30年的时间内,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苏俄刑法理论研究中的最新成果并没能为我国的刑法理论所了解。可以说,在1950-1986年的这一时期,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只是刚刚移植了苏俄犯罪构成理论而已,因此,也只是相当于苏俄学者对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起步阶段。在80年代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国的刑法学在理论研究上开始借鉴德日以及英美的犯罪论体系,但对苏俄和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刑法的理论发展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在研究犯罪构成理论的问题上,刑法学界出现了意见分歧。“一部分学者提出了要打破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束缚,创立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科学合理的,因而,不应该破除,而应当维护。由此展开了关于犯罪构成理论发展的两条道路和两种方向的争论。”[2](P46-47)自此中国刑法学界开始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全面的探索与研究。因此,本文认为,可以把自1950年我国引进犯罪构成理论始,到1986年何秉松教授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体系这一命题止,这36年的时间段,作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初步建立时期。在80年代后期,我国对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走上了独立发展之路。因此,中俄刑法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大体上还都保持着由四个要件组成的这一相似的特征,但是在具体内容上已经呈现出了一些差异。
二、20世纪50年代后期苏俄和当今俄罗斯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新进展
1953年斯大林去世后,苏俄刑事立法进入了社会关系自由化时期。从这一时期起,苏俄学者就刑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重新进行了探讨。虽然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但是俄罗斯继承并发展了苏俄的刑法理论。因此,本文将20世纪50年代后期和当今的俄罗斯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新进展置于一处,以此来阐明苏俄和当今俄罗斯的刑法理论同我国通说犯罪构成理论的关系。本文拟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逐一探讨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新进展。
(一)关于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理论是俄罗斯刑法理论中最具特色的一个方面。
首先,当今俄罗斯犯罪客体理论的变化,反映在什么是犯罪客体这一基本问题上。在苏俄刑法理论上,皮昂特科夫斯基在1924年所著的《苏维埃俄国刑法——总论》一书中,从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犯罪的共同理论出发,将为刑事法律的强制机关所保障的社会关系作为每个犯罪行为的客体。他指出:“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是被苏维埃的刑事立法所规定的,任何的一个犯罪行为最终所要侵害的共同客体。”[3](P129-130)以此来表明,社会主义的刑法理论同资本主义的刑法理论的区别,进而明确刑法的阶级性。但是,随着苏联解体,资本主义制度在俄罗斯全面恢复,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犯罪客体理论,受到了严重的挑战。苏联的解体使得原来在意识形态领域占支配地位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学说,丧失了其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对此俄罗斯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的多样化。”因而,在当今的俄罗斯刑法理论上,出现了很多犯罪客体理论的新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客体是法益。该观点将犯罪客体看做是法律利益(或者说法律所保护的利益)[4](P29-31)。在总结了历史上对犯罪客体理论的研究成果后,俄罗斯学者指出:虽然存在着形形色色的犯罪客体理论,但是大多数被称为资本主义的犯罪学者不论是以前的还是现在的都在两个层面上来研究犯罪客体。第一个层面是,作为规范,法律范畴,或者说犯罪首先侵害了规范、刑事法律的禁止。第二个层面是,犯罪侵害了为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法律利益,并给它造成了损害。而且将利益既可以理解为物质的也可以理解为非物质的,但却是完全现实的和具体的生活现象。可以想象得到,这样理解侵害的客体最大限度地适合了刑法的本质:保护对现实的客观存在的生活现象免受危险的侵害。这样便剔除了意识形态的内容,中立地对待每一个政治体系,保障了刑法具有生命力和稳定性,并完全表明,按照我们的标准,我们见证了发达国家的刑法典,在经历了不同政治制度后所具有的不同寻常的稳定性和生命力。最终,这一理论同刑事法律的,诸如行为、罪过等等基本概念相和谐[5](P3)。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客体是社会安全。该观点的作者指出,犯罪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安全,也就是说个人、社会和国家非常重要利益的防护状况,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并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社会安全[4](P29-31)。第三种观点认为,价值(个人的,社会的和国家的)成为了犯罪客体。持这一观点的作者指出:价值是物质世界的完全不同的客体,其中包括人自身。价值对一些人、社会团体和社会整体而言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因此,它为不同的刑事立法所保护,其中最重要的是处在刑事立法的保护之下。任何一个犯罪行为都指向于侵害这些重要的价值,或以给这些价值造成损害相威胁。正是因为如此,这些价值才作为犯罪的客体[6](P40)。第四种观点认为,犯罪客体是为侵害所指向的,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对象。并进一步指出,成为犯罪客体的是那些为刑法所保护的免受犯罪行为所侵害的重要的社会价值、利益等[7](P189)。在当今的俄罗斯关于犯罪客体的刑法理论中,除上述所指出的非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外,还存在着其他的一些观点。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虽然在当今的俄罗斯刑法理论上,有着各种的理论新观点,但是,由于受传统苏俄刑法理论的影响,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的学说,仍然保持着相当的影响。
其次,就犯罪客体内部结构而言,中俄刑法理论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俄罗斯刑法理论上存在着刑法保护的客体和犯罪客体的概念。有些学者指出,这两个概念是相同的;而另外的一些学者则认为,刑法保护的客体的概念比犯罪客体的概念更宽[8](P16)。这是因为刑法规定了保护自己客体的措施,这些措施不仅是要避免犯罪的侵害,还要避免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危险行为的侵害和避免紧急避险的情况下所造成的危险。但是,原因不仅如此,最主要的是,犯罪客体的概念将刑法保护的客体“降低”成犯罪的“要件”或者“方面”。刑法保护的客体——这不是犯罪的“要件”或者“方面”,而是创设刑法所为了保障的那些重要的阶级价值[9](P226-227)。总体而言,俄罗斯学者同意这一观点。并指出,刑法保护的客体的确不是犯罪的要件或方面,因为这是道德的、社会的关系,这些关系在保护着我们中的每一个人,社会也因这些关系而存在[9](P227)。但是,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上,并没有使用犯罪客体和刑法保护的客体这两个概念的区分,而只是笼统地被称做犯罪客体。
再次,按照俄罗斯刑法通说的理论,人是社会关系的承担者,因此,不能将人同物相等同。因此,遭到犯罪侵害的人,被称做被害人[10](P69)。这样,在犯罪客体内部,将犯罪对象同被害人相区别。俄罗斯学者指出:“犯罪构成的特征,其中包括表明被害人的特征,如果这些表明被害人的特征被包含到犯罪构成中的话,在定罪时,这些特征也起着重要的作用。”[11](P31)但是,在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上,犯罪的对象被认为是具体的人或物,并未对被害人和物作出明确的划分。
最后,关于犯罪客体的分类。俄罗斯学者指出:“如果说将犯罪客体划分为共同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这种三分法是主流的分类方法的话,同时,为解决犯罪客体的分类问题还存在着其他的一些方法,而且是完全不同的。”[12](P303)但是,当今的俄罗斯刑法理论上,较为普遍的是四分法,即共同客体、同种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俄罗斯学者指出,在刑法分则的“编”中,按照同类客体分为“章”[10](P64-65)。因此,可以说,在犯罪客体的分类上,由于中俄刑法典分则结构的不同,进而形成了对犯罪客体的不同分类。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从整体而言,就犯罪的客观方面,中俄刑法理论上不存在重大区别。但是,依照俄罗斯刑事立法的规定,能够成为行为的只有两种方式,即“作为”与“不作为”。但是,随着我国对英美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近年来我国学者讨论了“持有”能否作为行为的第三种类型问题,只是对“持有”的属性问题,在刑法理论上并未达成一致的观点。在俄罗斯刑法上,诸如类似“持有”这样的用语也是存在的。在俄罗斯刑法典上,也存在着诸如我国刑法典规定的“非法持有”型犯罪。例如,俄刑法典第220条第1款规定,非法地获得、持有、使用、转移和销毁核物质或者放射性物质罪。但是,依照俄罗斯刑法理论,上述的“持有”却不能作为独立的行为方式,而只能是作为或不作为中的一种。有关犯罪的客观方面,在当今俄罗斯刑法理论上,还应该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关于因果关系的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对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地位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因果关系是一切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它只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选择要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它不属于犯罪构成体系的范畴[13](P212)。与我国刑法理论上就犯罪客观方面的因果关系的地位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相区别,在俄罗斯当今的刑法理论上,对犯罪构成采用了“实质的犯罪构成”和“形式的犯罪构成”的分类方法,进而解决了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地位问题。这种分类方法是“按照犯罪客观方面的结构,也就是按照犯罪客观方面的立法描述,犯罪构成被分为实质的和形式的犯罪构成”[10](P58)。在实质的犯罪构成中包含有犯罪结果,而在形式的犯罪构成中却不包含犯罪结果。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在当今的俄罗斯刑法理论上,对将犯罪构成按照“实质的”和“形式的”犯罪构成的方式进行分类,从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之初,一直到现在都存在争议。俄罗斯学者指出:“这种分类方法是从一个概念性的错误中得出来的,这一点以前已经说过了:是从将犯罪构成和刑事法律的罪状相等同得出来的,是从犯罪和犯罪构成相比较得出来的。”[12](P289)在当今俄罗斯,当讲授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时,首先要看具体的犯罪是属于实质的犯罪构成还是形式的犯罪构成。在形式的犯罪构成中,只包含一个必要的特征——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社会危害结果处于犯罪构成之外,虽然在量刑时要考虑,但是不影响定罪。而实质的犯罪构成中包含三个必要的特征,即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及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间的因果关系[10](P59)。但是,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上,却从来都没有使用过形式的和实质的犯罪构成的分类方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呢?本文认为,这是由于在我国广泛流传的特拉伊宁教授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中,作者反对将犯罪构成按实质的和形式的方式进行划分的结果。比如说,在批评形式的犯罪构成时,特拉伊宁指出:“教科书的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忽视了存在于个别的构成要件间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其中包括侵害的结果和侵害的客体之间的这种内在的本质的联系的基础之上的。”他认为:“如果没有客体,便没有侵害,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侵害到什么,同样的,如果没有对客体造成损害的话,也就没有侵害,或者在这种情况下,主体没有实施侵害。因此,客体和结果不可分割,不仅像没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体就不会有犯罪一样,而且还像没有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就不会有犯罪一样。”[14](P139-140)特拉伊宁的这些观点,影响到了我们对实质的犯罪构成和形式的犯罪构成的这种分类方法的态度,并且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基本上没有采用这一分类方法。如果采用这种实质的犯罪构成和形式的犯罪构成的分类方法,那么在我国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存在争议的犯罪结果和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问题便得到了解决。
(三)关于犯罪主体
关于犯罪主体问题,俄罗斯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中并未有明显的变化。但对犯罪主体的争论在俄罗斯刑法理论中还是很广泛。首先,关于法人能否作为犯罪主体问题。虽然当今俄罗斯刑法理论仍然固守着作为犯罪主体的只能是自然人这一传统的刑法理论观点,但必须指出,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问题存在着激烈争论,并且“这一争论,在俄罗斯已经延续了几十年”[12](P377)。特别是在起草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时,对法人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争论愈加激烈。“在作为现行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基础的1993年和1994年俄罗斯联邦刑法草案中,均规定法人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但是在俄罗斯国家杜马讨论和表决刑法典草案时,法人作为犯罪主体的这一提议,在一读时便没能被通过。进而在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仍然坚持了原来的立场: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15](P25)因此,关于法人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在俄罗斯刑法理论上,现在仍然处于激烈的争论之中。其次,关于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问题。总体而言,关于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问题在中俄的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一些共同点。例如,都将犯罪主体划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自然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都是从16岁周岁开始;对14-16周岁的人只是对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等等。但是,就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问题,中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存在差别。这可从以下几点进行论证:(1)未成年人作为犯罪主体。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上,俄罗斯刑事立法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作出了专门规定。首先,该编第14章第87条第1款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定义:“完成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在确定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时,必须不仅仅适用第五编的规定,还要同时适用其他章节的内容”[16](P258)。其次,在俄联邦刑法第二编中,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也作出了特殊规定。例如,第18条第4款第2项规定,个人在未满18岁前实施犯罪的前科,在认定累犯时不得计算在内。相比较而言,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主体并没给予足够大的关注。(2)老年人作为犯罪主体。这一点我国刑事立法并没有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年龄问题,也只能是在法院量刑时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但是,俄罗斯刑法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也作出了专门规定。俄罗斯联邦刑法第53条第5款规定:对年满55岁的妇女和年满60岁男子不得适用限制自由。第57条第2款规定:对作出判决时已年满65岁的男子不得作出终身监禁的判决。第59条第2款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时已年满65岁的男子不得适用死刑。为什么要对老年人在判处刑罚时作这样限制性的规定呢?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要在校正中心服刑,并要完成大量的劳动。第二,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人要在专门的校正监狱中服刑,按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第127条的规定,异常严格。第三,现在死刑在俄罗斯已经不再适用[10](P199-206)。因此,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等客观因素,在适用刑罚时俄罗斯联邦刑法给予老年人以特殊人道的关照。(3)妇女作为犯罪主体。这同我国刑法相比较也存在着不同。我国刑法中只是规定了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我国刑法典的规定相比较,俄罗斯刑事立法规定得更详细。这主要表现在量刑和刑罚的执行上。在量刑上主要是判刑时对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的规定上。如俄刑法第61条规定的减轻刑罚的情节包括,怀孕和犯罪人有年幼的子女,第63条规定对明知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实施的犯罪是加重刑罚的情节之一。在刑罚适用上:有些刑罚方法,对妇女不能适用。如第57条规定,对妇女不得适用剥夺终身自由,第59条规定对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因此,可以说在犯罪的自然人主体上,俄罗斯刑法理论和我国的刑法理论已经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而言,这些自然人主体的差别,恰恰是值得我们在立法上借鉴,在刑法理论上进行研究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