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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降低本澳青少年刑事归责年龄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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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3:2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澳青少年犯罪已达到十分严峻的程度,社会对降低青少年刑事归责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此,本人对降低青少年刑事归责年龄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一、本澳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趋势
根据治安警察局所作的统计资料,总体来说,本澳十五岁以下青少年犯罪有上升的趋势,涉案人数从1996年的一百二十人上升至1999年的一百六十三人,今年首三个月更已达到八十人,占去年总人数近一半。青少年犯罪较多涉及盗窃罪、侵犯身体完整性罪、抢劫罪、贩毒罪和勒索罪。
另外,根据初级法院的统计数位,近几年因十六岁以下青少年犯罪而由法院处理的案件亦呈上升的趋势,由1995年的一百一十五宗上升至1999年的一百八十二宗,在1998年更有二百零四宗的记录。
从警方侦破的个案中也可以看到,青少年三五成群作案的犯罪占有很大比率,且一些涉案青少年有黑社会背景。
综合而言,本澳青少年犯罪有三大趋势,即年轻化、严重化及团伙化。
(一)年轻化
1989年至1993年间,青少年犯罪占比例最大的是十五岁的青少年,而在1994年至1998年间,这一年龄已降至十四岁。1994年起,十三岁及十四岁青少年犯罪的数量,占总个案的比率超过50%。以上资料足以显示,青少年犯罪年龄有明显和普遍的下降趋势。
(二)严重化
在青少年犯罪活动中,虽以偷电单车为多年来最普遍的现象,但近年涉及参与较严重及暴力的案件,如抢劫、集体殴斗、伤人等有不断增加的情况。另外,也出现青少年实施绑架、杀人等严重犯罪的现象。参与以上犯罪活动的青少年,多以集体方式进行,甚少单独作案,这一趋势也反映了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严重性。
(三)团伙性
1992年至1998年间,青少年以团伙形式作案有明显的增加趋势。最常见的是以三人组成团伙进行集体殴斗、伤人、行劫、偷电单车等犯罪活动。人数最多的团伙,以1997年为例,有一个多达二十人,另一个则多达二十五人。合作作案的青少年犯罪团伙主要以未成年的青少年为主,有时也加入已成年人士,但人数只占少部分,且大都是刚成年的十多或二十多岁间的青年。
此外,女性青少年犯罪亦呈上升趋势,1996年更超过四成。这也是非常值得重视的一个现象。
二、本澳现行法律对青少年刑事归责年龄的规定
根据《澳门刑法典》的规定,刑事归责年龄为十六岁,十六岁以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十六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
《澳门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未满十六岁之人,不可归责。”也就是说,未满十六岁的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岁的人则负完全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澳门刑法典》第六十六条第二款f项的规定、行为人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已满十六岁)这个事实应作为一个刑罚的特别减轻情节来考虑,但并不会必然导致刑罚的特别减轻。
三、世界上主要国家有关刑事归责年龄的规定
现代外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刑事归责年龄制度,一般都包含开始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标准,而且往往采取不同的划分方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区分为几个不同的阶段。
影响各国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及阶段划分的因素主要有:各国不同的经济、政治、自然地理、气候和科学文化发展水平,儿童教育实施条件所影响的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及社会知识发展速度和程度,法律体系、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各国未成年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情况和各国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态度以及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的影响等。
世界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有两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之说。
(一)两分法
两分法分为绝对两分法和相对两分法两种。
绝对两分法是指根据实施危害行为的人的年龄,划分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和完全负刑事责任两个阶段。日本采取绝对两分法,其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满十四岁的人的行为,不处罚。”也就是说,以十四岁为界,不满十四岁的绝对不负刑事责任,满十四岁的负完全刑事责任。1976年修正的《联邦德国刑法》以及1953年《南朝鲜刑法》也有相同的规定。
相对两分法是指某一年龄的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可能负刑事责任,也可能不负。是否负刑事责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由法官根据行为人的情况确定。《法国刑法典》规定,满十六岁的人负完全刑事责任,不满十六岁的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由法官确定。《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规定:“在实施行使指控的犯罪行为时,没有确凿证明其具有明知行为违法性的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十四岁以下的人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三分法
三分法有两种划分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相对无刑事责任以及完全刑事责任三阶段。1968年修订的《义大利刑法典》规定,不满十四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为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行为人只有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而且必须减轻处罚;满十八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1971年的《加拿大刑法典》规定,不满七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已满七岁不满十四岁为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满十四岁为须负完全刑事责任的阶段。
第二种方式是将责任年龄划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以及完全刑事责任阶段。1971年修订的《瑞士刑法典》规定,不满十五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已满十五岁不满十八岁为减轻刑事责任阶段;满十八岁为完全刑事责任阶段。1968年《民主德国刑法典》和1976年《南斯拉夫刑法典》规定,不满十四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为减轻刑事责任阶段;满十八岁为完全刑事责任阶段。
(三)四分法
四分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和完全负刑事责任等四个阶段,1929年的《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不满七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已满七岁不满十五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已满十五岁不满十八岁为减轻刑事责任阶段;满十八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菲律宾刑法》规定,不满九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已满九岁不满十五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已满十五岁不满十八岁为减轻刑事责任阶段;满十八岁为负完全刑事责任阶段。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香港特区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就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以四款分别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1. 不满十四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2.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且减轻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此年龄阶段的人只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出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且对其应依该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3.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此年龄阶段的人应对所有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但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已满十八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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