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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早期现代化与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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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早期现代化与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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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3: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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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早期现代化/犯罪/犯罪原因/犯罪类型
内容提要: 我国早期现代化是指1840年至1949年中国现代化的早期历程,它实际上是中国的资本主义化。伴随着我国早期现代化的发展,犯罪亦呈愈益增长的趋势。所以如此,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极度贫穷、社会制约失效等是密切相关的。这个时期,我国犯罪的主要类型是政治犯罪、财产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它使人们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是控制犯罪的重要前提,社会矛盾加剧是犯罪增多的重要根源,文化变迁是影响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
路易斯·谢利认为,“现代化进程对一切国家的犯罪都有着重要的和持续的影响。”[1]26 这个论断,在中国早期现代化的发展中同样得到了证实。尽管这个时期现代化对犯罪演化影响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它同样使人们认识到“现代化是一个创造与毁灭并举的过程,它以人的错位和痛苦的高昂代价换来新的机会和新的前景”。[2]
一、早期现代化历程中的犯罪状况及其成因
早期现代化或近代化,是指近代中国社会资本主义化的历史进程,这是学术界较为普遍的看法,但具体如何表述,学术界见仁见智。笔者认为,中国早期现代化就是中国现代化的早期历程。在时间上,它跨越1840年到1949年100多年的历史;在内容上,它包括多层面、多方位的社会变化。就是说,中国早期现代化有时间的特征,又有变化发展的特征。这样一种双重性,赋予中国早期现代化特定的内涵,就是中国开始发生从传统社会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工业化、民主化、城市化等现代化变量开始陆续呈现于中国社会。在这一内涵中,“开始”意味着时间上的发端,“陆续呈现”则意味着变化发展。中国早期现代化是一个由点到面、层层递进、不断深化的运动过程。从宏观的角度讲,中国早期现代化进程的核心是围绕建立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制度而展开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认为中国早期现代化实际上是资本主义化是完全正确的。但应该指出,后30年中国无产阶级逐步成为左右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无产阶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不仅在实践上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主权完整,把农民纳入到了现代化的动力机制之中,而且在理论上为中国的现代化作了有益的探索,这是绝对不应该忽视的。
在中国,由于犯罪统计资料极度缺乏,因而很难对早期现代时期的犯罪状况作出全面准确的描述,但我们依据法制史上的相关资料和个别学者进行的犯罪调查,还是能够对这个时期的犯罪状况有个大致了解的。
众所周知,刑法是用于规制犯罪行为的,刑法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就是犯罪行为的存在和发展。其一般过程是:犯罪趋向严重引起社会关注,造成刑法思想变化,进而促进刑事立法发展。所以,刑事立法的发展状况,是犯罪总体状况的主动反映。清末“新政”时期,随着早期现代化的启动和发展,其对犯罪的消极影响逐步显露出来,促使这个时期的犯罪较之封建社会的犯罪有了较大发展。
为了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这才发生了新政时期的刑法变革。从1904年开始,沈家本和伍廷芳作为修律大臣,参酌各国刑法先后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两部刑法典。其中《大清新刑律》是这次刑法变革的最终成果。它取消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方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它增加了大量新罪名,如“国交之罪”、“外患之罪”、“选举”、“鸦片”、“赌博、彩票”、“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妨害交通”、“妨害卫生”等,吸收了资产阶级法制的成果,适应了我国早期现代化时期犯罪的新形势。在刑罚体系上,它确立了近代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为夺公权、没收。死刑只有绞刑一种方式,有期徒刑又分轻重不同从1月到15年5个等次。同时,引进了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近代刑法理论。而且,主张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反对重刑酷法,使刑法更多地体现了西方刑法精神。清末刑事立法的发展,深刻反映了这个时期中国犯罪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它从一个侧面说明,当时“我国正面临着犯罪和其他问题。[3]202
我国早期现代化,经过几个发展阶段,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不断有新的发展。与此同时,犯罪亦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我国著名犯罪学家严景耀先生曾于1928年和1930年在全国12个省作过两次犯罪调查,而且重点调查了北京、上海、济南三个城市,所得结果如下表:[3]17
严景耀先生特别指出,表中的数字仅包括经过法庭判处徒刑的犯人。经判处罚款结案的,在北京为犯罪总数的66%,在济南为61%,在上海为67%。这些犯罪人并未包括在内,而且很多人是经过派出所和军事法庭处理的,这些数字亦未计算在内。更有很多案件根本未侦破,当然更不包括在内。[3]8 这就是说,实际存在的犯罪人,比表中的数字要多得多。即使如此,此表亦能“明显地看出犯罪率增加的趋势。”[3]18 其中“贪污和偷窃罪大幅度增加,诈骗犯的增加也相当明显。”[3]17 这种情况,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达到了顶点。正是为了对付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南京国民政府才开展了多方面的刑事立法活动,使20世纪二、三十年代成为中国百年刑法史上刑事立法最为集中的时期。[4]
正是在这个时期,国民政府制定了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并于1931年组织刑法委员会,对该法进行修改,1934年修改完毕。此外,国民政府还根据形势的需要制定了许多单行刑法,为其实行法外制裁,镇压革命人民的反抗提供重要工具。这个时期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反映了随着早期现代化的不断发展,社会犯罪日趋严重。
正因如此,犯罪问题日益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并由此引发了犯罪学在我国的诞生。20世纪20年代,学术界主要介绍国外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如1922年刘鳞生翻译出版了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1929年郑玑翻译出版了胜水淳行的《犯罪社会学》等。20年代末和30年代初,我国学者开始研究本国的犯罪问题,并且出版了一批犯罪学著作,如严景耀的《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1928)、许鹏飞的《犯罪学大纲》(1932)、吴景鸿的《犯罪心理学》(1932)、李剑华的《犯罪学》(1932)、鲍如为的《犯罪学概论》(1933)、周光琦的《性与犯罪》(1936)等。[5] 我国犯罪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决非偶然,它是这个时期随着早期现代化的发展,犯罪问题日趋严重,要求学术界必须加强研究造成的结果。
我国早期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犯罪呈不断增加趋势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造成的结果
由于民族危机的刺激和晚清政府的鼓励,甲午战争后,中国民族工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据统计,1900~1910年间,中国新创办公司、工厂约1135家,资本额达1.88亿元,其中使用机器动力、具有近代水平的新式工矿制造企业近300家,平均每年有60家企业创办,资本总额达6100万元。这一时期,轮船、铁路、金融业都有相应发展。据统计。1895~1900创办的轮运企业约100家,1903~1907年,全国有15个省先后创设了省铁路公司,至辛亥革命前夕,全国共修铁路9292公里。金融方面,1897年,旨在为公司企业提供信贷业务,仿照西方形式组织的中国近代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在上海成立。此后各地近代银行企业纷纷创设,使金融业迅速发展起来。[6]
这种情况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特别是经过1927年至1937年“十年建设”,有了更大的发展。无论是铁路、公路、航空,还是民族工商业和对外贸易,都达到了新的水平,使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
早期工业化的发展,使中国的一些大城市,如上海、天津、武汉、南京等,得到大规模投资,给这些城市以新的发展契机,吸引了大批农村人口向这些城市集聚。上海1843年只有23万人,到1888年就突破100万人;天津在1840年前后城区人口仅19万人,到1900年已达到32万人左右;武汉在1840年前后约20万人,到清末已达到80万人。至甲午战争前夕,整个中国的城市人口都有大幅度增长。据初步估计,1893年,城镇人口已达到2350万人,而1843年是2070万人。“就全国来说,1893年的城市人口高于1843年,数量多达300万,而总人口却略低于1843年,这就表明,在这半个世纪中,城市化有了巨大的发展”[7]。经过辛亥革命到国民政府时期,城市容纳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城市规模空前扩大,城市经济功能愈来愈强化,成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使中国四千年来建立起来的稳固的经济均衡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内被摧毁了。那些被迫放弃手工业和卖掉土地的人们被迫离乡到城市中谋求生路。这种现象常被国外的观察家和中国的学者误认为是人口过剩的结局。实际上,它是乡村经济,也就是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被粉碎造成的结果。它导致许多人被投入到骚乱和失调的海洋中,犯罪发生的增多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3]68
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使西方文明不知不觉地侵蚀了中国人,造成洋火、洋布、洋油、洋烟和烟草、化学染料、纸张等现代的发明和创造,在数十年内逐渐地征服了我国市场,而且深入到人们的思想之中。一般洋货运进中国所造成的中国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的破坏远较日本一艘军舰侵入中国所造成的灾难更为严重。它使传统的农村经济不能再维持下去了,农民之间原来在一村内或数村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转变为他们从来想象不到的关系,农村的自然经济转变为依赖经济,[3]68-69 由此加剧了各种社会矛盾,促进了犯罪的发生和发展。
(二)极度贫困造成的结果
现代环境犯罪学创始人拉柯沙尼指出,贫困的毒害产生了最大多数的犯罪。恩格斯在其成熟的著作《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认为:“当无产者穷到完全不能满足最迫切的生活需要,穷到要饭和饿肚子的时候,蔑视一切社会秩序的倾向就愈来愈增长了。”[8]400 而“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8]415 这说明,贫穷与犯罪的关系十分密切。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使洋货充斥市场,取代了土货在农村家庭和工厂的地位,造成传统手工业破产和农村经济崩溃,导致大量农民和手工业者失业,再加上战争、灾荒、土匪等因素,广大农民处于极度的贫困之中,这是造成偷窃等财产犯罪增多的重要原因。
特别是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苛捐杂税繁重、农村破产,民生凋敝,民不聊生,传统家庭解体,人们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无路可走。因此,违法犯罪成为有些人谋生和生存的唯一出路。很多善良的人,为生活压力所迫,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笔者仔细阅读过严景耀先生在《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一书中所列举的128个犯罪个案,发现这些案例中的绝大多数人犯罪都直接或间接地与贫穷相关,这反映出早期现代化时期社会犯罪的一个鲜明特征。其中最典型的是“个案44”,讲的是沈阳一个法官审理一个盗窃案,被告是个老年人,当听到自己被判处6个月监禁时,老人面露笑容。后来法官觉得老人不像是个罪犯,倒像个学者,于是将其唤了回来,改判3个月。意想不到的是,老人一听就哭了。问其原因,老人哭诉道:“您判我6个月,我可以到明年5月出狱,可在狱里安度寒冬。我早已把冬衣棉被当卖一空,我失业了几个月,找不到工作,又无儿无女,没有办法才行此下策:偷东西犯罪,在狱中过冬。您一改判,我就得明年2月出狱,那时天寒地冻,我无吃无穿,岂不是置我于死地吗?”听了他的话,连法官都忍不住流泪了。这个案例无可辩驳地说明:极度贫困是造成这个时期犯罪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3]74
(三)社会制约失效造成的结果
在中国封建社会,家庭是社会的主要核心组织,是人们的行为和传统的根本和依据。家庭的成员必须按照社会上所规定的、严格的习惯传统办事,以符合整个社会生活的规定。家庭传统是得到社区的支持和认可的。孩子们长大成人,自然知道该怎样行为,用不着教育专家的指教,也无须道德准则的提示。只要他们“率由旧章”,遵循家庭传统就行了。社会组织提供给他们行为适合的环境和情况。生活结构和社会结构之间很融洽。[3]58
旧时的大家庭、家族制度和传统习俗起着重要的社会制约作用,甚至可以取代政府和法律。辛亥革命推翻了数千年的封建帝制,带来了急剧的社会变迁,传统的家庭制约机制受到了巨大的冲击。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很多人从农村到城市谋生。在新的社会环境中,旧家庭制度遭到破坏,以往的行为准则瓦解了,导致传统的社会制约机制失效,新的社会制约机制又未建立起来,犯罪行为多发就成为必然的事情。
与农村相比,城市是一种全新的生活环境。处于早期现代化过程中的城市,存在着诸多社会丑恶现象,如妓院、赌场、烟馆等。这些东西对进城农民是一个巨大的诱惑。在社会处于迅速转变状态、传统社会准则崩溃的情况下,有些人很欣赏这些诱惑,且奢望得到满足,于是就发生了或偷或抢或拐卖或诈骗的犯罪行为。正如路易丝·谢利所言,“当经济发展包含着并且它本身就成为最高目标受到极端重视而把调整人的行为和控制人的奢望摆在次要的地位时,就出现长期的社会反常状态”,从而造成越轨行为、犯罪行为多发。[1]15
(四)传统道德与法律矛盾造成的结果
赵某是个农民,听朋友说在长春每年能挣200元。他心动了,于是只身来到长春,想找朋友帮忙找个工作。结果,朋友没找到,工作无着落,自己带的钱也用光了。他两天没有吃东西,在饿极了的情况下,发现一家饭店的后院有些大葱放在地上,就拿了两小捆准备吃,结果被警察发现,抓了去。在法庭上,他哭诉说:“在我们老家,我可以到别家院子吃点瓜果,别人也可到我家院子吃点东西,哪里说得上犯罪?”法官却说:“有赃有证就是犯罪,这是按法律办事,公道!”按传统道德,在农村吃别人田里或院里的瓜果蔬菜确实算不上犯罪,但在城市却要不顾传统道德而把这种行为置于法律的制裁之下。可见,传统的道德观点与法律观念之间的矛盾是造成犯罪的一个原因。
旧道德强调家族生死与共、休戚相关的统一完整关系,所以杀父之仇是最大的仇。报杀父之仇是维护家庭间的这种关系以御外人破坏这种关系的表现。因之,有的人在其父被别人杀害之后,就义无反顾地去杀害凶手以尽为子之责。而新法律却认为,家庭的统一完整关系应服从国家的统一完整关系。所以,杀人以尽子责仍被认为是犯了杀人罪。有的人不懂法律,其家庭成员也不懂,在出现了这种情况时,仍按旧道德行事,就造成了这类犯罪增多,这仍是传统的道德观点与法律观念之间矛盾的反映。
早期现代化时期犯罪问题增多,还与农村生活难与城市生活相适应有关。在农村生活的行为模式,如个人对朋友的态度、裙带关系、家庭集团、两性关系、交往和工作关系等,都比较稳定,朋友相交,互相信任,互相帮助,讲义气,会得到好报。到了城市,如果依然故我,轻易相信别人,把他们当朋友,就会上当受骗,甚至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同谋犯。严景耀先生在《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一书中,列举了很多农村人到城市谋生被别人欺骗,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例。
二、早期现代化历程中的犯罪类型及其成因
现代化对犯罪类型演化的影响,在中国早期现代化发展历程中同样鲜明地表现出来,只不过与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对犯罪类型影响的深度和广度及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罢了。
在中国早期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多种犯罪类型,各有其不同的形成原因。下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政治犯罪
政治犯罪是与现存的政府、现存的国家法律有矛盾而谋求另一种政府或国家利益的犯罪。一般犯罪对社会制度的反应是被动的,而政治犯罪对社会制度的犯罪却是主动的和有主张的。当一种行为危及现存统治阶级的利益时,它就会被统治阶级宣布为危害国家的政治犯罪。
在早期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两种类型的政治犯罪,其形成原因有很大的差别。一种类型是力图恢复已失去的旧政权、旧秩序的政治犯罪。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推翻了封建帝制,建立了共和国。一些满清贵族、旧官僚,由此失去往日的风光。革命对他们来说,是非常沉重的打击。他们的命运与清王朝是一致的,封建帝制倒台,意味着他们那个阶级失去了统治者的地位,自己也失去了荣华富贵,因而对本阶级的失败很不甘心,对新政权充满了仇恨,总想复辟旧王朝。他们中有些人在张勋图谋复辟,反对共和时,参加了叛军。在张勋失败后,被宣判为政治犯罪。还有一些满清迂腐的知识分子,其思想和行为模式是按清王朝的要求塑造的,在革命后他们不适应变化了的新环境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感到没有出路,做出了许多反抗新政府的举动,企图恢复旧日的社会秩序,自然也被宣判为政治犯罪。这类政治犯罪逆历史潮流而动,违背社会发展规律,因而是非常反动的。不过,在民国建立之后,随着早期现代化的不断发展,这类政治犯罪逐渐失去了影响,个别人有这种行为,就成为全社会讥讽的对象,也就不构成政治犯罪了。
另一种类型是力图建立新社会秩序和新政权的“政治犯罪”。共产党领导人民闹革命,被南京国民政府宣布为“匪”,认定为最凶狠的犯罪分子。实际上,他们是“社会上的激进派别”,“是未来社会秩序的先驱者”,代表了最进步的阶级力量。[3]141
南京国民政府在惩治这类政治犯罪方面,可谓达到了疯狂的程度。“自1927年起,中国约有一百万政治犯被处死,其中包括红军中的伤亡人数。这还只是粗略的估计,它说明革命高潮中政治犯罪的人数增长特别迅速。”尽管国民政府对共产党采取了疯狂的屠杀政策,但人民还是选择了共产党,坚定不移地跟着共产党走。原因在于,只有共产党才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帝国主义的不断入侵,中国一步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成为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压得中国人民透不过气来,使广大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中国共产党不畏强敌,以推翻三座大山为己任,并为此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南京国民政府代表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的根本利益,它不遗余力地想要消灭共产党,就是想要中国人民永远处于三座大山的压迫之下。所以,南京国民政府与中国共产党的斗争,是一种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这种政治斗争愈激烈,国民政府就愈要对共产党加紧镇压。而无数共产党员之所以能在这种镇压面前不屈服、不低头,在政治犯罪的宣判面前不退缩、不后退,就在于他们坚信广大工农群众一定会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坚信中国革命必然会取得彻底的胜利,一个自由的新社会必然会建立起来。所幸的是,历史正是按照这样的逻辑向前发展的。
从犯罪学的视角看,凡是反对现政府和社会秩序的行为都是政治犯罪行为,凡是犯有这种罪行的人就是政治犯罪人。但是如果这种行为越来越为群众所接受,它就成为社会的正常行为,不再是犯罪行为。当它成为新社会的新秩序时,有人保留旧思想维护旧秩序时,他就会成为新社会的反常行为,成为新的反对政府的政治犯罪。[3]140 可见,犯罪概念是变化的,它千真万确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二)财产犯罪
路易丝·谢利指出:“犯罪的增加,特别是财产犯罪的犯罪率的增加是唯一能用来表明现代化进程已经开始的一般标志。”[1]165 中国早期现代化时期的犯罪状况,证实了谢利观点的正确性。这个时期,在中国的各种犯罪类型中,财产犯罪占据了最主要的地位,而盗窃犯罪又在财产犯罪中居首位,增长速度也最大。这种情况与西方国家是一致的。比如法国,“所有的法国城市,不管其年代长短,都经历了盗窃罪的犯罪率的显著增长,这一点已为1831~1839年和1900~1909年间被起诉的盗窃罪上升23%所证实”。[7]43
在中国早期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盗窃犯罪之所以增长较快,与处于三座大山压迫之下的中国人民极度贫困密切相关。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到城市谋生的农民和城市中的社会底层很难找到工作,他们是失业者,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不得不常年在死亡线上挣扎。这些人偷窃,有的是为了填饱肚子,有的是为了还债,还有的是为了偿付医药费给病妻治病等。所犯案值一般都不大,有的只偷几个馒头,有的偷少许粮食和瓜果,也有的偷几件衣服,还有的只偷一个车垫,案件本身就带有贫困的特征。很多案件证明,是社会的变化把他们推向了犯罪。过去,他们在农村遇到困难,有家人族人管,亲戚朋友亦可帮忙,以渡过难关。到了城市,遇到灾难,社会上没有任何机构和个人救济来帮助他们。没有办法,只能以身试法。
盗窃犯罪增多的另一个原因,是城市环境使那些刚到城市的人,看到自己的生活水平低于其他城市居民而感到自己被剥夺,从而激发起以非法手段来进行补偿的犯罪行为。而且,城市比农村有更多的机会刺激人们享受的欲望,各种各样的诱惑又很多,因而很容易因为无力达到享受的欲望和满足诱惑的欲求而失去适应能力,从而造成盗窃犯罪多发。“犯罪不仅为了弄到钱去满足个人欲望,也是犯罪者对于商业城市中吃喝玩乐的生活非常羡慕而无法能够享受到的矛盾的表现。”[3]78
盗窃犯罪增多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差别交往的形成。随着早期现代化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愈来愈广泛,其中有些交往对人们的生活起着积极的作用,而另外一些交往则可能对实施犯罪行为大开绿灯。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人们有可能交往各种各样的人,这就导致差别交往的形成。从农村到城市谋生的农民,社会交往的层次都很低,其中不乏偷窃犯罪行为的人或惯偷,一旦交往上这样的人,其在百无聊赖的情况下,就可能在其影响和引导下,走上偷窃的犯罪道路。犯罪学的差别交往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通过与别人的相互影响学会的。把犯罪的方法和习惯学到手的程度,取决于相互交往的深度和持续的时间。实践证明,不少人都是在与行为不端的人深度的和长时间的交往中,学会犯罪思维和方法,成为犯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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