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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犯罪本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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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3: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犯罪本源是整个犯罪学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称之为犯罪学基本理论的渊源和起点。不同的犯罪本源观可导致犯罪学研究的不同结论,也可以说,犯罪本源观直接决定着犯罪观的形成,是整个犯罪观赖以确定的基础。因此,深入探讨犯罪本源理论对建立科学的犯罪学基础理论意义十分重大。
    一、犯罪本源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本源是指事物产生的根本渊源,也即事物普遍性的终极来源。犯罪本源当然是指犯罪产生的根本来源,也即犯罪现象普遍性的终极原因。具体是指不同历史条件下犯罪产生的共同原因、根本原因或本质原因。这里所说的不同历史条件指的是不受任何历史时期、任何社会制度、任何物质基础和社会环境的限制,具有广泛的解说力、涵概力和兼容性。确切些说,就是人作为动物之中最高级的类型,为什么会去犯罪?是什么力量在决定或推动着人去犯罪。因此,对犯罪本源问题的研究和解释有助于对犯罪的原始性、本质性、普遍性、偶发性和随机性等的深入探讨。
  我们认为,犯罪本源理论与其他犯罪学理论相比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终极性。是说犯罪本源理论追踪的是犯罪本质的源头,即为什么会有犯罪的产生,根本或终极性的原因在哪里。这种对犯罪本源终极性的要求,是其他犯罪理论做不到的。该问题的解决是对犯罪学根本问题的解决,拓宽一些讲,研究犯罪的本源问题,不仅仅在于对犯罪终极原因追溯和探索,而在于借此从宏观上确立科学的犯罪观,即对人类犯罪现象的根本看法。从这一点讲,也存在着终极性。
  第二,一般性。犯罪本源理论解决的不是特定历史阶段或条件下的犯罪问题,而是一般意义上的犯罪问题,即从整个人类来讲,为什么会有犯罪现象发生、为什么有人要去犯罪等问题。正因为这样,它才够得上犯罪学的基础理论地位。也就是说,它是一切形式或条件下犯罪的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解释。
  第三,不受限定性。犯罪本源理论研究的犯罪问题不受特定时空、特定社会类型、特定社会制度、特定生产方式、特定社会环境、特定文化模式和特定犯罪形态的限定。这种不受限定性巩固和加强了犯罪本源理论研究的普遍性和一般性特征。
  第四,指导性。也叫基础性,是指犯罪本源理论的研究成果对犯罪学的其他理论具有基础性或指导性的作用。也即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要以此为出发点,沿着犯罪本源理论的基本线索进行。从犯罪本源理论的研究中,可折射出犯罪研究人员的基本思维方式、观察问题的角度和特定的研究方式等。这些都是犯罪本源理论指导性特征的具体体现。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犯罪本源的认识目前在我国尚存在着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围绕犯罪本源的研究是否附加条件或阶段而产生的。主张不附加条件或阶段的观点认为,犯罪本源研究是犯罪的终极原因,不能受任何历史阶段或条件的约束,只有这样才能称之为犯罪本源理论。主张附加条件或阶段的观点认为,任何犯罪原因的研究必须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或阶段中去研究、去认识。我们基本倾向第一种主张,因为对于犯罪原因的研究,尤其是主要原因或内因的研究,其结论的外延必须周全,既不能存在片面性,更不能出现此时此地有理,彼时彼地无效,经不起事实和逻辑反证的情况。另一个方面是围绕犯罪的总根源是不是私有制产生的。主张肯定的观点将犯罪本源限定在阶级社会之中,因此对犯罪本源的解释基本上等同于对阶级社会、私有制产生原因的分析;主张否定的观点认为,犯罪本源研究的是犯罪的最深层或终极的原因,“在它的背后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了。”[1]因此, 该种观点反对将私有制看作是犯罪的总根源,因为私有制仍然有产生的原因。
    二、犯罪本源的几种主要理论观点
  必须承认,与其他犯罪学理论相比,犯罪本源理论的研究目前还十分薄弱,更没能形成大的流派。根据本文给犯罪本源的界定,这里只介绍几种符合该定义的几种理论观点。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区分犯罪本源理论和犯罪原因理论。
    (一)文化本性说
  文化本性说的提出者是李锡海教授。这一观点认为,人是动物性与文化性的统一。人的动物性指的是人的肉体部分的本能,人的肉体是一个动物机体,必然具有动物的各种机能,包括饮食、性行为、自私的本能等。人的文化性,是指人的整体活动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特征。这种特征集中体现在人之活动的超生物性、开放性和创造性上。人的动物性虽然使人具有性欲和自私的特性,但必须承认,同时人又具有控制性欲和反自私或利他人的倾向。也就是说,人不局限于自己的动物机体,不断用文化事物去补充和扩展这个体系,不断对外开放,使环境因素转换到人的世界中。人类的健康发展就是要逐步强化人的文化性,弱化其动物性。如果某些人无视文化对动物性的限制、改造,只凭私欲去行事,使其固有的动物性得以强化和发展,也就不可避免地要导致违法和犯罪。因此可以说,一部人类历史就是一部文化性逐步克服动物性的历史。所以也就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社会环境、尤其是文化环境进行综合治理,不断或进一步优化人类社会的文化环境,提高全民族、乃至全人类的整体文化素质与素养,从而为预防和控制人类的整体犯罪水平奠定基础。[2]
    (二)犯罪张力场论
  犯罪张力场论的提出者是周良沱教授。这一理论借用自然科学中的张力场概念,意指区域空间存在的一种相反的作用力。该观点认为,在人性的深层结构中存在着一个张力场。这一张力场具体由两极构成,一极为人动物性的原欲,在伦理学上称为“恶”;另一极为人的社会性行为特征,被称之为“善”。人性中的“恶”的原动力在本质上追求快乐原则,如果一个人未能完成对其自身的社会化,也即原欲或恶性没有得到善的约束,永远停留或沉积于个人的意识或潜意识恶中,必将形成抵御社会化的力量而产生反社会倾向。然而,人之所以区别于兽类是因为人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从总的趋向上选择了符合自己身心发展的社会性演进方式——只有维护集体利益,才能创造高一层次的社会文明,更利于种族和人类的繁衍。于是便形成了集体行为和道德规范准则的认同与内化,也可以说,这就是人性中“善”的内驱力。当然,这种维护群体利益,遵守集体行为与道德规范本身,就与原欲或快乐原则是矛盾的、背道而驰的,需要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和奋斗,甚至是牺牲。因此,人性也就始终处于这种善、恶两极对立和纷争的痛苦之中,也即在灵与肉的折磨中不断摆动或能动,在二者的交融处经受煎熬。一旦善战胜恶便推动人类进步,一旦恶暂时战胜善便造成犯罪的泛滥。[3]
    (三)本能异化论
  本能异化论的提出者是皮艺军研究员。这种理论认为,犯罪本源作为终极原因,其结论应当是周全的、究尽的,经得起反证的。这是一种较为系统地从人与环境的互动关系上阐释犯罪本源的理论观点。本能异化论采用的是两种推理方法:[4]
  一种是回溯推理法。其认为,既然是探索犯罪的本源,就必然从犯罪的源头追起。于是遵循属系发生史和个体发生史两条线索同时展开,前者是人类及人类社会的起源,后者是人之个体的社会化历程。且两条线索的共同点都是以“人之初”为发端。属于发生史的线索指出,就在原始人类无意识地组成一个群体社会,以便更好地满足自身欲望的时候,他们却正在为自己“为所欲为”的自由意志创造出一个强大的对立物。从而,人类开始被塑造成一种只有在规范中生活才能获得自由的社会生物,如今已演化得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就是本能异化所产生的异化物。个体发生史的线索指出,现代文明的出现是以运用文明手段对人的本能活动施行控制为标志的,其结果是人从幼儿到成年,本能活动的倾向在个人生活中的比率越来越少,整个社会随着原始社会向现代化社会的推进,本能倾向在社会生活中所占的比率也越来越小。
  一种是还原推理法。其把典型的、法定的犯罪简化为在基本属性上和犯罪相似的原初形态的非规范行为,以此作为探索本源的钥匙。尤其是个体发生史的线索充分说明,人并非“性本恶”,但从其自发来讲人必然具有“恶”的倾向或趋向,这正是由生而具有的个人中心主义决定的。也正因如此,社会才有教化的必要,也就是说,孩子不会自觉学好,却会自发学坏。这主要是因为,未受社会教化的人,其行为可能更接近于本能冲动。这种本能行为尽管对具有生物属性的个体来讲是完全合理的,但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因此很容易触犯人类本身为自己制定的规范,造成越轨或犯罪。
  由此可见,本能异化论所追溯的这个源头,即是犯罪本源的终结点,又是研究犯罪本源理论的逻辑起点。其认定的犯罪的终极原因应从人类诞生之初的“似人非人”时期去寻找,因此时间跨度不能再向前延伸了。这实际上就同时否定了犯罪源于阶级社会之说。
    (四)三大差异论
  三大差异论的提出者也是皮艺军研究员。这种理论将人类犯罪本源的发生机制归结为三大差异,即犯罪本源取决于这三大差异的对立统一运动。具体表现在:
  第一是人类的生物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差异。这二者统一于人类这类高等动物身上,但对立是无法完全消除的。也就是说,人类的社会属性集中体现于文化,而文化对生物冲动的控制,无论是外部抑制还是内部抑制,都不是完全可靠的,总有疏漏或失控之时,于是“失范”现象——越轨或犯罪便出现了。
  第二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身心差异。比如,一个人比另一个人更易饥饿、更易冲动、更迟钝或更敏感、更富于攻击性、更缺乏意志力或自我控制力,因此有的人比他人更容易越轨或犯罪。
  第三是个人欲望的期望值与自然界、社会所能实际提供的满足度间的差异。物欲、性欲、进取心是人的基本欲望,也是创造人类文明的原动力,尤其是社会越文明越发展,对人的欲求刺激就越强大,正可谓“水涨船高”。然而,自然界和社会所能实际提供的满足度是有限的,不能从正常的渠道达到欲求,就必然走邪门歪道去犯罪。[5]
  总之,三大差异的焦点是人的生物性与社会性的对立统一。作为人,或向生物属性回归,或向社会属性升华,最终形成两大力量的对抗。前者趋向于犯罪,后者趋向于不犯罪。这一理论试图解释犯罪原因中一个最古老的难题:为什么在同一环境下有人犯罪,而有人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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