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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社区矫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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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3: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 社区矫正/理论基础/现状/完善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缘起与发展趋势
  对受刑人进行矫正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16世纪,文艺复兴运动以及由此带来了对人的 尊严和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导致16世纪的欧洲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监禁制度,英国伦敦 感化院和荷兰阿姆斯特丹监狱是欧洲早期监狱的典范。最初的监狱,关押有劳动能力但 却好吃懒做和扰乱社会治安的人,对他们进行训练,使他们自食其力,安分守己地生活 。由于这些机构是用来进行“矫正”——即训练教育——的场所,于是就按这种基本概 念命名,叫做“矫正院”。在矫正院里,刑罚的执行被看成是通过劳动和有秩序的生活 进行训练教育。当时声名显赫的阿姆斯特丹斯平豪斯监狱大门上的横幅标语是这种矫正 思想的最好见证:“不要害怕!我不是以牙还牙,而是强迫你为善。我手腕似铁,但我 心中充满慈爱。”(注:参见(德)京特·凯泽著.刘瑞祥,潘佳斌,红云译.《欧·美· 日本建于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12月版,第13页。)欧洲的许 多国家都建立了这种矫正院。然而这些矫正机构只是对封建刑罚滥用的局部纠正,因为 没有充分的理论论证和健全的制度保障,这些机构在18世纪逐渐退化了,大多变成了骇 人听闻的恐怖之地。
  产生于18世纪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思想,继续高举反封建刑罚的大旗,只是其理论 旨趣已不再是对受刑人进行矫正,而是立足于绝对的意志自由,探求应当追加于受刑人 的刑罚额度,以实现正义。“在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理论中,只有惩罚的概念而没有矫 正的概念。”(注: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00. )十九世纪末期,犯罪现象日益增多,累犯、惯犯现象日益严重,迫使人们对刑事古典 学派的刑罚思想进行反思,于是,以有效抑制犯罪、防卫社会为目的的刑事实证学派应 运而生。基于对意志自由的否定,刑事实证学派否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立足于对犯罪的 病理性的理解,龙勃罗梭认为刑罚是对犯罪人进行积极救治的手段,通过刑罚改变行为 人性格的危险性,防卫社会;立足于对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认识,菲利提出了刑罚的矫 正性,并以此作为刑罚进步的标志。菲利认为:在人类处于最野蛮的状态下,其刑法典 只有惩罚的规定,而没有关于矫正罪犯的规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则出现了只有矫 正而没有惩罚的观念。(注:[意]菲利著.实证派犯罪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5.)在20世纪前半期,两次世界大战和战争所造成的经济萧条以及反对行刑人道 化和现代化的法西斯政府,给本来就进展缓慢的改善行刑条件的进程设置了更加严重的 障碍。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公众和学术界的舆论中,对受刑人进行矫正的观念 才重新受到重视。
  刑事实证学派的矫正观念,主要局限于监狱内的矫正。但是,累犯、惯犯等现象的日 益严重,使人们对狱内矫正的效果越来越感到怀疑,犯罪人数的增加、当前刑事机构的 过分拥挤和政府拨款的减少都对进一步开展矫正改革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人们开始 将矫正的目光由监狱转向社会,缓刑、假释等社区矫正制度逐渐成为重要的行刑方式。 (注:缓刑、假释作为社区矫正体系中的具体制度,是矫正时代的产物,并不是二战之 后才出现的行刑制度。1870年,在美国的波斯顿,首先产生了缓刑制度,随后,美国的 其他州以及其他国家都把缓刑当做鼓励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偶犯与初犯等改造的措施之一 予以采用。假释制度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纳与缓刑制度的兴起同步。参见邱兴隆:“矫正 刑的理性反思”,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1期。)
  如今,社区矫正已成为世界各国广为采用的一项刑罚制度。2000年的数据统计,加拿 大适用社区矫正刑的比例在全世界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 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和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45.9%和44. 48%(注:http://www.ltjy.gov.cn/xinwen/200307/n07300909.htm。)。联合国的许多 文件和公约,例如:《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非拘禁制裁研究的原 则和指南》和《减少监禁人数、监外教养办法和罪犯的社会改造》等,也大力倡导非监 禁刑措施或监禁替代措施,发展和增加使用社区矫正刑已成为一种历史潮流和国际趋势 。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
  刑事实证学派在刑罚中引入了矫正的观念,而新社会防卫论和犯罪标签理论又将矫正 的场所从机构内引向社区,并合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相对报应主义刑罚观则提示:社 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制度,不应只强调矫正而忽视报应,科学的社区矫正制度应建立在 相对报应主义的基础之上。
  (一)刑事实证学派的矫正刑思想
  刑事古典学派关注的是犯罪行为而非犯罪人,而刑事实证学派则将理论的触须伸向犯 罪人,提出了“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的命题。以犯罪人取代古典学派的犯 罪行为,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取代古典学派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实证学派 由此使责任的意蕴发生了一场革命性的变化。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是一种以抽象的 理性人为前提的回顾性的行为责任;而社会责任论认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社会防卫, 其根据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因此,社会责任论是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基础的前 瞻性责任。
  社会防卫论带来了刑罚观念的变革,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 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中,刑罚具有惩罚性,这种惩罚性是报应与威慑的前提与基础。实 证学派贬低了惩罚的意义,立足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力图对刑罚制度进行变革。刑 罚的个别化制度、不定期刑制度和矫正制度就是在这种理论背景下产生的。
  刑罚个别化要求在量刑与行刑的时候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个人特征,以实现有效的矫正 ;不定期刑中的期限长短取决于矫正的效果;矫正制度是对刑罚功能的改造,以此取代 古典学派的惩罚。惩罚是以报应或者威吓为目的,而矫正则意味着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 救治。矫正理论将注意力集中在罪犯身上,强调的是对罪犯的再教育、重新培训和再社 会化。在一所监狱机构内,矫正意味着犯人重新获得他们在监禁期间失去的技能、装备 或能力。(注:参见(美)霍金斯、阿尔波特:《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正义》,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7页。)矫正使得监狱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即从报应的场所转变为救治的场所,从而引发了监狱制度的改革。实证学派认为,古典 学派的监狱制度之所以失败,主要是因为没有对犯人进行有效的矫正,只是进行简单的 关押和隔离,因而主张在关押期间,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犯人进行矫正,“对于罪犯的 矫正必须是科学的,因为重罪常常表现为罪犯个人的病态。在美国已有埃尔迈拉教养院 之类的机构,正式适用实证派犯罪学的方法。这些机构的指导人是心理学家、医生。当 一个未成年犯进来时,对其要从生理学和心理学的角度进行研究。”(注:(意)菲利著 :《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2页。)通过对犯人的矫正, 改变其犯罪心理与犯罪人格,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如今,对罪犯进行矫正已成为现 代监狱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矫正思想引入刑罚,无疑是刑事实证学派的一 个杰出贡献。
  (二)新社会防卫论
  20世纪50年代,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在继承刑事实证学派的社会防卫理论和对格拉马 蒂卡激进的社会防卫思想纠偏的基础上,创立了新社会防卫论。安塞尔认为,社会防卫 运动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第一,转变刑罚观念,反对传统的报复性惩罚制度;第二, 保护权利(包括犯罪人的权利),保护人类,提高人类价值,从而建立一个人道主义的刑 事政策新体系,旨在实现改造目的,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在这两个基本原则的指导 下,安塞尔提出了改革监禁刑的主张。安塞尔从社会防卫运动的注重批判、关注社会并 与人文科学紧密联系的基础出发,认为现实生活中的监狱与人们对监狱的期望相去甚远 。监狱已经从与犯罪作斗争的工具蜕变成为重新犯罪的学校,监狱还使犯罪人脱离正常 的生活环境,处于一种不自然的状态和境地。鉴于监狱的种种弊端,安塞尔认为,应当 慎用监禁刑,“只能是在任何其他方式和方法都行不通以后采取的与犯罪作斗争的最后 手段。”(注:安塞尔著.卢建平译.新刑法理论[M].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0.82.8 2-88.)应尽量使用以下方法代替监禁刑的适用:1.以“开放监狱”、“周末监禁”等方 式来对传统的监禁制度进行改革,罪犯释放前应先予假释一段时间;2.扩大缓刑的适用 ;3.推广原苏联的“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制”和英国的“公益劳动制”(罪犯不被关 押,参加一定数量的属公共利益的服务或劳动);4.适当地用罚金刑替代短期监禁刑, 可用“日数罚金制”等方法对罚金刑进行改革。(注:安塞尔著.卢建平译.新刑法理论[ M].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0.82.82-88.)安塞尔的刑事政策理论指出了建立社区矫 正制度的必要性,为社区矫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的操作指引。
  (三)犯罪学上的标签理论
  标签理论(labeling theory)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形成于60年代末期,并迅速成为犯 罪学的主流理论之一。标签理论把研究的视角由犯罪人转向对犯罪人有重要影响的周围 环境和控制犯罪的机构,探讨这些因素对犯罪形成的影响。标签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本 身并不能引起行为人的越轨认同(deviant identity),当犯罪人在被刑事机关追诉时, 便开始了贴标签的过程,面对公众的谴责和“坏人”的标签,犯罪人很难保持一种积极 的自我评价,于是对“坏人”的标签产生消极的认同,由原来的初级越轨行为(primary deviance)发展到继发越轨行为(secondary deviance),行为人的犯罪生涯由此形成。 标签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埃德温·利默特(Edwin M.Lemert)认为:继发越轨行为是被贴 上坏的标签的人适应人们对他的初次越轨行为作出的反应的结果。
  标签理论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也提出了改革控制犯罪的机构与制度的刑事政策建 议,如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转向(diversion)、非机构化(deinstitualization)、赔偿(restitution)和补偿(reparation)等。因为将罪犯判刑入 狱是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所以标签理论认为应将一些犯罪人在矫正机构中服刑转到社 区内进行矫正,以减轻监狱等司法机构对受刑人所形成的消极标签效果。“机构可能将 犯罪人从身体和心理上与社会隔离开来,会割断犯罪人与学校、工作、家庭和其他支持 性影响的联系,会增加向他们牢固地打上犯罪人烙印的可能性。重新整合的目标更有可 能通过在社区中对犯罪人开展工作达到,而不可能通过监禁来达到。”(注:转引自吴 宗宪著.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41.)标签理论不仅倡导将狱内矫正 改为社区矫正,而且主张判令犯罪人通过支付赔偿金或其他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或 者提供社区服务补偿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标签理论的这些刑事政策建议对社区矫 正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立足于相对报应主义的社区矫正理论
  社区矫正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实际上是刑法学思想发展的缩影,见证了学派相争的过 程,也是学派相争的结晶。在美国的二十世纪三、四、五十年代,以实证学派的主张为 理论根据的康复模式(Rehabilitation Model)是占主导地位的矫正模式。康复模式(又 称为医疗模式,medical model)认为:犯人只是病人而非坏人,是疾病驱使其走上犯罪 道路,必须将监狱转化为治疗罪犯疾病的医院,帮助罪犯解决驱使其犯罪的内在冲突, 使罪犯因此而得到康复。经验主义者在反复研究后指出,康复模式对减少累犯几乎不起 作用,通过对一百种个案的实验研究,研究人员得出结论:矫正中治疗的有效性是极其 有限、前后矛盾的,而且其可靠性也颇值得怀疑。60年代,人们开始重新寻求更好的矫 正模式,建立在对狱内矫正认识经验的基础上,以社区矫正为其主要内容的重新回归模 式(Reintegration Model)应运而生。重新回归模式认为:监狱不是矫正罪犯的理想环 境,把社区当作治疗中心,将罪犯置于社区环境中,通过强化罪犯与社区之间的联系, 更容易使其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在重新回归思想的指导下,社区矫正制度在60年代末70 年代初在美国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然而,社区矫正很快就变得不受欢迎了,原因是美国 社会中的犯罪率激增,社会治安恶化,民众要求惩罚犯罪的呼声随之升高。于是20世纪 7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的刑事政策发生了显著变化,强调刑罚的惩罚和威慑效应的新古 典主义(相对报应主义)抬头,旧的惩罚模式重又受到欢迎。惩罚模式认为:监禁是对付 犯罪的一个更加合适的方式,犯人们必须在监狱中为其罪行付出代价。
  但是,矫正制度的发展并不是简单的兜圈子,惩罚模式并没有完全颠覆社区矫正制度 ,只是强调不应一味追求矫正而忽视对罪犯的惩罚。事实上,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美 国兴起的强调惩罚与社区保护并重的中间性惩罚(intermediate punishment),被认为 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新境界。(注:参见冯卫国著.行刑社会化研究[M].北京:北京大 学出版社,2003.181.)
  笔者认为:科学的社区矫正制度应建立在相对报应主义的基础上。社区环境不割断罪 犯与正常社会生活的联系,有监狱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更适宜于对罪犯进行有效的矫正 。但社区矫正仍然是一种刑罚或刑罚执行方式,不应丧失刑罚固有的惩罚性。报应与功 利永远是刑罚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在具体的行刑方式设计上,应对两个方面都给予足 够的重视,矫正制度螺旋式的发展历程也证明了这一点。社区矫正的惩罚性主要体现在 :具体社区矫正措施(如缓刑、假释、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等)中体现对罪 犯的监督、控制和惩罚,或者在判令社区矫正的同时判令罪犯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或以提 供公益劳动的方式对社会进行补偿等。(注:笔者认为:美国70年代中期以后的社区矫 正实践正是以相对报应主义作为理论基础的。但是,强化的社区惩罚措施是否能收到积 极的效果在美国仍存在争论。参见刘强著.美国刑事执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0.205-243.247-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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