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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制度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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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3: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 终止刑事案件/终止刑事追究/启示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完备的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制度,即在刑事诉讼中,当存在不应当提起刑事案件或者不应当追究特定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根据时,有关权力机关应及时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有效保障被追究人的利益。它不但设定了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根据,而且设置了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程序,并就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涉及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细节问题予以具体规范,使其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注:详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4-28条、第212-214条、第125条、第175条、第221条、第229条、第234条、第239条、第254条、第302条、第352条、第413-418条、第427条、第439条、第443条,第448条等条款的规定。下文关于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造究的根据及程序的概括讨论,参阅了这些条款。参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M].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一、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根据
  在俄罗斯,“终止刑事案件”是对本不应当提起而已经提起的刑事案件的撤销,“终止刑事追究”则是终结对特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差别。当存在应当终止刑事案件的根据时,不得提起刑事案件,已经提起的案件应当予以终止,终止刑事案件的同时也应当终止刑事追究;当存在应当终止刑事追究的根据时,应当终止对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追究,允许终止对特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追究而不终止刑事案件。
  1.应当终止刑事案件的法定根据:(1)不存在犯罪事实;(2)不存在犯罪构成,包括刑事判决生效之前行为的有罪性质与应受刑罚的性质被新的刑事诉讼法律所排除;(3)刑事追究的时效期限届满;(4)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死亡,但为了恢复死者名誉的刑事诉讼除外;(5)只能根据被害人告诉提起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不进行告诉的,但犯罪行为是处于依赖从属地位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自主行使其权利的人实施的除外;(6)法院没有得出“特定人员”的行为存在犯罪构成的结论,或者“有权机构”不同意对该“特定人员”中除侦查员和律师以外的人提起刑事案件或作为刑事被告人进行追究的。(注:此处,“特定人员”是指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关于适用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的若干种人,包括联邦委员会委员,国家杜马议员、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共和国最高法院法官、边疆区和州法院的法官、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法院的法官、联邦仲裁法院法官、军区军事法院法官、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议员、侦查员、律师;“有权机构”是指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
  另外,还存在两种可以终止刑事案件的酌定情形:(1)因双方和解而终止刑事案件,即对第一次涉嫌或被指控实施轻罪或者中等严重犯罪的人,如果该人与被害人和解并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法院、检察长或者侦查员和调查人员经检察长同意,有权根据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终止对之提起的刑事案件。(2)因形势改变而终止刑事案件,即对第一次涉嫌或被指控实施轻罪或者中等严重犯罪的人,如果已经确定因形势改变该人或他所实施的行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法院、检察长或者侦查员和调查人员经检察长同意,有权终止对之提起的刑事案件。
  2.应当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定根据:(1)因刑事案件依法终止的;(2)与实施犯罪没有关联;(3)因颁布大赦令;(4)已经有产生法律效力的关于该项指控的刑事判决,或者有法院或法官关于终止该项指控的裁定或裁决;(5)已经有调查机关、侦查员或检察长关于终止该项指控或者不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而该决定未被撤销的;(6)联邦会议国家杜马或联邦委员会拒绝同意对已经终止履行其职责的联邦总统剥夺人身不受侵犯权的;(7)实施行为时未达到法定追究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未成年人虽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由于与精神病无关的心理发育滞后而在实施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时不能完全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与社会危害性和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
  另外,还存在可以终止刑事追究的酌定情形:因积极悔过而终止刑事追究,即法院、检察长或者侦查员和调查人员经检察长同意,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有权终止对涉嫌或被指控实施轻罪或者中等严重犯罪的人的刑事追究。
    二、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程序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当存在应当或者可以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法定根据时,将引起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程序(以下简称“终止程序”)。终止程序可能发生在如下四个阶段:
  (1)侦查过程中的终止程序。在侦查过程中,当存在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法定根据时,侦查人员应做出终止刑事案件和(或)刑事追究的决定。如果终止刑事案件的根据并不涉及本案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则侦查员应做出关于对具体人终止刑事案件的决定,而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的刑事案件继续进行。同时,如果已经提起的指控的某一部分没有得到证实,侦查员应做出决定终止相应部分的刑事追究。
  (2)检察审查中的终止程序。检察长对侦查员移送来的附有起诉书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可以针对具体案情依法做出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刑事案件(和)或刑事追究的决定。
  (3)庭前听证中的终止程序。法院可以根据控辩一方的申请或者主动地对移送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进行庭前听证,如果发现存在特定的应当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法定根据(注: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前听证中,如果法院发现应当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根据是属于“与实施犯罪没有关联”、“不存在犯罪事实”和“不存在犯罪构成”时,则应通过审理刑事案件的一般程序对其做出无罪判决,并直接解决被指控人的平反问题。这与下文“法院庭审中的终止程序”的相关做法是一致的。其理由就在于,这三种情况都属于实质上被指控人无罪的情形,当刑事案件移送到法院以后,对其做出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裁决和做出无罪判决是有实质差别的,直接做出无罪判决更有利于保障被指控人在刑事审判中的实体与程序利益,例如,基于无罪判决的既判力,被指控人获得更为确切的无罪宣告以及更为充分的不受重复追诉的保障。然而,在侦查过程和检察审查中对这三种情形做出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决定,其立足点则在于保障被迫究者及时地摆脱刑事追究,当然,同样还将面临对被迫究者的平反问题。),或者检察长因确信已提交的证据不支持对受审人提出的指控而依法放弃指控时,法官应当做出终止刑事案件和(或)刑事追究的裁决;如果因双方和解、形势改变或积极悔过而存在可以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根据时,法官也可以根据一方的请求做出终止刑事案件和(或)刑事追究的裁决。
  (4)法院庭审中的终止程序。在庭审过程中,当存在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法定根据,或者公诉人或自诉人依法放弃指控时,法院应当在审判庭终止刑事案件和(或)刑事追究。当然,如果应当终止的根据属于与实施犯罪没有关联、不存在犯罪事实和不存在犯罪构成时,则法庭应该按照审理刑事案件的一般程序继续审理并做出无罪的判决;如果属于刑事追究时效届满或因颁布大赦令的情形,则法庭应该继续审理并做出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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