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目前,蓬勃发展的民营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规范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制却比较滞后,其中刑事方面,立法和司法都存在着缺陷。为了保持民营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刑事法制的完善急需加强。
关键词:民营经济;宪法政策地位;刑事法制保障
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营经济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渐进发展过程,如今已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1年,我国民营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达到20.46%,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已超过1/3。2002年,浙江民营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达45%。某些沿海发达地区的民营经济所占的比重更高。为充分发挥我国民营经济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繁荣市场、增加税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持民营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需要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许多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但是,离符合民营经济发展要求的健全的法制环境还差距甚远,任务艰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切实保护私有财产权,使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为此,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法制环境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刑事法制的角度探讨如何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加大刑事司法保障,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顺利健康发展。
一、民营经济宪法政策地位的基本认识
我国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82 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社会主义经济的,并提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随后,经济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探讨和实践国有企业的多种经营方式,国有民营就是其中的一种。“民营”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民营经济是相对国营经济而言,是指除国营以外的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称即非国营经济。就所有制形式来说,民营经济包括国有经济中的民营部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按企业形式来论,民营经济主要是通过民营企业这种组织形式表现出来,由于民营企业不是法律范畴,习惯上将民营企业涵盖国有民营、私营、个人独资及外资等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扩大和加深,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法律政策规定得到逐步发展和加强,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也越来越突显。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7年,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2年,十六大强调,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从上述有关民营经济的宪法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开始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补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已被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原来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国家最先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扩展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些宪法政策规定的演化表明民营经济的地位经历了由允许到肯定再到促进的发展进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多种民营经济长期共存、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新格局。
二、民营经济刑事法制的现状考查
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引导、促进和保护我国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确立、体现和巩固其国家宪法政策地位,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刑事立法、司法方面也有突出的表现。在刑事立法方面,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维护经济秩序”等;《刑法》分则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他人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民营企业经营的市场秩序犯罪,侵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抢劫、盗窃、职务侵占、挪用企业资金、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犯罪等。在刑事司法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两条规定清楚地表明,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犯罪行为如何查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进行,而且必须根据客观事实,依照法律,所有犯罪主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为打击犯罪,保护民营经济提供了具体的司法准则。
《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制度为我国民营经济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有力的刑事法制保障,但是与建立健全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的完善法制环境还相差甚远。目前,我国有关民营经济刑事法制存在不少缺陷,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1.立法方面的不平等。突出表现在我国《刑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处罚不平等。例如,《刑法》针对国有财产所有权与非国有财产所有权主体规定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这种规定虽不无道理,但在量刑上却有很大的差别。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如果犯罪主体贪污10万元以上且犯罪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被判处死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有性质单位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非国有财产所有权,即使侵犯单位上亿的资产,甚至造成企业倒闭,最高只能判处15年的有期徒刑。同样,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基于侵犯的客体不同,犯前罪的最高量刑标准是无期徒刑,而犯后罪的最高量刑标准则是10年有期徒刑。显然,《刑法》对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保护存在不一致和不平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