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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析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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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2: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犯罪学理论认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都会影响人的行为,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可以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客观原因即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客观环境,一般可分为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主观上的原因即未成年人个体自身的原因,未成年人生理发展迅速,心理很不成熟,缺乏自我评价以及是非曲直的评判能力,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具体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首先,从心理因素分析,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不强,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他们不能客观的、理智的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做出正确的估价和评断。其次,从生理因素分析,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再次,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世界观尚未完全成型,对外来的不良侵蚀缺乏抵抗能力,容易沾染不良嗜好。许多少年犯案发前都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游手好闲,无事生非,道德意识不强,容易发生违法行为。由于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再加上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原因
家庭对未成年人教育的消极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未成年人父母离异或父母监护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未成年人的信心和自尊心导致未成年人破罐子破摔。从而做出反社会的不良行为,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二是未成年父母死亡或将未成年托付给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自己外出务工。在中国祖代对孙代的隔代溺爱是普通现象。同时,祖代由于自身年龄和活动、知识结构等方面的限制,没有足够监控孙代能力,造成未成年人的教育、监护不力。加之未成年人自我约束和控制能力较差,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或不良习惯,情况严重的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农村。比如,五月份固始法院审结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夺案:三名某重点高中二年级三名学生(均不满18周岁)直接进入学生宿室,通过打听被害人名字找到被害人,然后出其不意地从被害人手中抢走G55手机一部。这三名学生都来自农村,其父母都在外地打工,都将三名学生托付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直到三名学生被逮捕以后,他们的父母才从外地匆忙赶回,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办理了取保候审措施后,又急急忙忙返回外地打工,直到法院开庭审判前通知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时,三名学生的父母才又从外地赶回。在他们看来,为孩子办了取保候审以后,事情就算结束了;为了在外挣钱保证孩子的吃穿却忽视了对孩子的教育。三是一些父母因为文化程度、生活观念、法制意识等自身条件的限制,不知道如何正确地引导教育子女,甚至对子女有一些误导。他们有的对子女的严重不良现象比如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不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加以及时纠正和制止。在别人告到面前时,还护短迁就、一味腻爱。殊不知小偷到大盗,打斗到伤害、杀人如此等等都是一个从小到大的渐进过程,未成年人只要涉入这些领域,就容易在他们的周围形成一个严重损害其健康成长人际关系和社会环境,导致教育和纠正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四是从家庭教育的方式看,现在有两种比较极端的教育方式,即“严厉式”和“溺爱式”。现代家庭中,由于更多的系独生子女,因此,对孩子溺爱有加。在物质上,对孩子在生活、学习方面近乎“疯狂”的投入。而在孩子的教育上却是听之任之,使得孩子性格明显的任性和以自我为中心,从而发展为不顾法律规范去追求“自我”的目标,引发犯罪行为。而“严厉式”的家庭教育方式又有两种,一种是父母文化偏低,动不动就对子女进行简单的暴力教育,这种教育方式极易形成未成年人的逆反心理,从而造成未成年人的粗暴攻击心理和行为,由此引发犯罪。另一种系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值过高,“望子成龙”心切而适得其反,压力太大使孩子心理承受不住而走向极端。
(三)学校原因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上负有最为重大的责任。而目前学校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教育导向错误。最近几年虽然提出了素质教育的口号,但这是一种断层的教育概念,它和后面更高阶段的教育目标是不衔接的。在应试教育的模式没有真正改变的情况下,从教师、家长到学生,没有一方会接受所谓的素质教育。因此,在素质教育或整个教育理念中事实上存在着自我矛盾自我否定的东西,它必然异化了素质教育而使它形同虚设。二是教育方式不当。一些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不尊重学生的人格,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降低了教育的效果;有的对学生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善于教育引导,未能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天职作用;更有一些教师师德不彰,不注重品行修养,陋习不避学生耳目,污染了学生的视听。在这种教育的环境下,青少年未能得到良好的身心辅导,其生理、心理健康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旦处于诱发环境中,极易酿成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学校管理乏力造成校园治安环境恶化。这在城市非重点学校和农村学校表现尤甚。目前许多城市和农村的情况是,重点学校和一些升学率较高的学校教学环境良好。而差的学校和农村学校则生源不足、资金缺乏,教师难以安心从教,整个学校管理松松垮垮、毫无生气。一些校外恶势力趁机渗入校园,发展、拉拢或胁迫敲诈学生,加剧校园的暴力活动和治安环境的复杂化,诱发青少年学生的偏差行为,把青少年学生进一步推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四)社会原因
  缺乏文化教育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主要地方。但是因为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还不完善,“应试教育”体制使学校和老师都把工作重心放在了“升学率”上,很难将精力投入到全面培养学生的德、智、体等素质教育上。学校教育的失当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社会不良环境和风气的影响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间接原因。现在的网络等大众媒体所宣扬的大量的暴力和色情内容,以及被成为“电子海洛因”的崇尚暴力的电脑游戏,都对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具有极大的负作用,许多未成年人就是在这些文化毒品的潜移默化影响下为了寻求刺激而实施了犯罪行为。未成年人身边的黑恶势力对未成年人影响也非常大,许多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思想简单、不计后果、敢打敢冲的特点,吸收未成年人入伙,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不良的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外部因素。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社会各方面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成员团伙化的特点。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结构
  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结构趋小化。从全球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看,世界各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多呈下降趋势。加拿大为12—17周岁,美国为10—17周岁。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提前,其身心较之于以前更早的处于矛盾期。根据调查,目前我国犯罪的始发年龄最小的从10周岁开始,较为普遍的为12—13周岁左右,80%的未成年人罪犯自12周岁始就出现盗窃等不良行为。我国1993年查获的未成年人作案人数为18.1万,是1984年的两倍多。而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的制造者也就是几名年仅13—14周岁的未成年人。2004年5月17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的一个案例中,西安市有十多名未成年人追砍一个人,其中最大的仅17周岁,还有的未满14周岁。另据统计,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中,14—15周岁的罪犯占5%到10%,2003年邻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未满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达21人,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47.7%的比例。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性别结构
  未成年人犯罪的性别结构特点以男性居多,但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增长趋势。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以男性未成年人犯罪为主。而自90年代以来,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呈大幅增长趋势。在60年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大约是99:1,而近年来已经达到了9:1的比例,从而可看出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增长了10倍。并且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欺骗性大、传播快、危害大的特殊性。女性犯罪多以团伙犯罪形式作案,且纯女性参加的犯罪团伙的作案手段相对比较残忍。许多女性未成年人由于受社会的歧视和家庭的遗弃,又或者心理经受不住感情破裂的打击,她们或抱着破罐破摔的心理或抱着报复的心态,走上性犯罪或暴力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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