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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海关刑事鉴定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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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海关刑事鉴定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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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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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缉私部门刑事技术鉴定管理,保证鉴定质量,提高鉴定水平,本文尝试从司法鉴定改革的视角论述海关独立鉴定和技术顾问制度的必要性。
一、海关刑事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定位
司法鉴定是一种以科学性为基础,以法律性为保障的诉讼活动。其本质是协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以弥补司法人员专门领域知识不足,达到正确判断的目的。它既有科学性的内容,又有法律性的要求,体现了法律性与科学性的统一。科学性是指鉴定要由掌握专门科学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方法、手段,借助科学技术设备进行科学鉴别判断。鉴定的过程、结果是从科学角度推理、概括而非法律性的评价;而法律性指鉴定主体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不能脱离法律程序。
无论是79年刑事诉讼法还是96年刑事诉讼法,都把鉴定规定为侦查行为之一。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由此可见,海关缉私部门刑事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司法鉴定,其结论属于法定证据之一,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缉私部门鉴定机构、鉴定人的鉴定权,是由于刑事诉讼法赋予其侦查权而相应衍生出来的鉴定职权,它在满足侦查活动的特殊需要中发挥着突出的贡献。
二、海关司法鉴定的现状
(一)作用突出
当前,在海关缉私工作中,刑事技术按照“面向一线,服务侦查,重在作用”的实际需求,不断贴近业务一线,有目的地研究和探索海关改革、司法鉴定改革新形势下的刑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作用和职能,利用刑事专业技术科技和装备的资源优势,发挥着许多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发现、提取、鉴别、核实证据;在认定走私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定罪量刑方面提供重要的证据。此外,刑事技术为突破案件,深挖扩线以及技术支持、提高效率等方面也发挥着突出作用。
(二)问题困扰
1.制度不够完善,无法适应实际需求。
哪些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进行什么鉴定、提出哪些鉴定要求甚至怎样选任合格的鉴定人都要求鉴定启动权主体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但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无权启动鉴定,能够启动鉴定的办案人员、法官和当事人不可能具有科学技术背景和掌握专门知识。律师也只能作为当事人的法律顾问,而不可能兼任当事人的技术顾问。
因此,除了鉴定人外,还需要增设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科技专家来协助法官和当事人,为他们就科技证据方面的问题提供技术服务。
2.“侦鉴一体”现象时有发生。
从理论上讲,鉴定结论是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手段的延长,鉴定人是法官或办案人员的助手,他们借助鉴定结论来认识案件事实的真相。因此,诉讼中鉴定活动也应当满足其中立性的要求。况且,司法鉴定工作是整个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科学性、公正性如何,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然而,缉私实践中有部分办案人员,甚至个别领导重实体,轻程序,先入为主,不顾鉴定程序必须公正、中立的基本要求,违反客观规律地提出刑事技术先期介入案件侦查活动,盲目追求案件数量。这种行为必然造成“侦技不分”、“侦鉴不分”这种“一锅煮”现象,从而会导致侦查与检验鉴定集于一身,鉴定与侦查互相干扰,不但影响办案质量,而且带有主观色彩的鉴定,也往往结论偏颇,无法保证客观公正。
三、解决问题思路
假如实体错误是把一个东西的重量称错了,而程序错误则是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无论怎样称都是不准的。因此,司法鉴定为了保障独立的鉴定环境、鉴定权,不宜适用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时,为了确保鉴定人以极度认真的精神和科学求实的态度对待鉴定工作,如实作出鉴定结论,海关刑事司法鉴定制度除了要从鉴定的启动、实施、采信等程序方面不断完善之外,有必要补充司法鉴定技术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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