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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论侵犯国有企业单位商业秘密犯罪及其刑事立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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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2: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健词:侵犯国有商业秘密犯罪特征刑事立法对策
  论文摘要:侵犯国有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的犯罪因其俊犯的犯罪客体包含了国有资产产权而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鉴于此类犯罪取当前俊犯商业秘密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故研究其犯罪的特征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刑事立法对策应具有现实意义。
  国有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以下简称国有商业秘密)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其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那些凭借技能或经验产生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在企业中使用的技术信息如工艺流程、技术秘密、设计图纸、化学配方等,也包括那些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经营信息如货源情报、客户名单等。知识经济时代,这些先进技术和方法等信息在国有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运作过程中起的作用非常重要,甚至成为其生存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作为一种极具竞争价值的知识产权,国有商业秘密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凯翩的目标,侵犯国有商业秘密的行为日益猖撅。97刑法虽然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但对于侵犯国有商业秘密的犯罪显得打击力度不够。因从,笔者有意对侵犯国有商业秘密的犯罪及其刑事立法对策作一些初浅的探究。
  一、侵犯国有商业秘密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侵犯国有商业秘密的犯罪是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国有商业秘密,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国有商业秘密的犯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发生数量较多,危害性较大的一类犯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犯罪客体方面
  一般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包括国家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而对商业秘密实行的管理制度,也包括无形财产—商业秘密的所有权,而侵犯国有商业秘密的犯罪客体除涵盖以上两方面外,还表现为对国有资产产权的侵犯。所谓国有资产是指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其提供社会经济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资产的概念与财产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资产是与负债相对应的概念,是具有增值功能的那部分财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国有商业秘密即属于国有无形资产。97刑法第219条三款特别就商业秘密的含义作了规定:“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这一定义中不难看出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难知性等特点,其中经济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正是其作为资产的重要属性之一。因此,国有商业秘密应当属于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侵犯国有商业秘密的犯罪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要比一般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更严重,其社会危害性也就更大。
  2、犯罪客观方面
  侵犯国有商业秘密的客观行为表现具有多样性,可以说刑法第219条所列举的四种客观表现都存在于侵犯国有商业秘密犯罪的实践中,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国有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国有商业秘密;明知或应知上述几种侵犯国有商业秘密的行为,仍从行为人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国有商业秘密。但该类犯罪从总体上看,主要表现为拥有国有商业秘密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员违反规定,“跳槽”后受雇于其他单位而擅自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侵犯国有商业秘密必须给国有企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这种重大损失既可以是直接损失,又可以是间接损失;既可以是有形损失,也可以是无形损失。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可以从权利人所失和犯罪人所得两方面,根据犯罪的整个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犯罪主体方面
  从理论上讲,侵犯国有商业秘密在犯罪主体上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构成此罪,既可以是拥有国有商业秘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人员,也可以使其他的外部人员。但侵犯国有商业秘密案件大都是由拥有国有商业秘密的企业职员违反规定,因跳槽后受雇于其他单位或自立门户擅自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等行为而引起的。因此侵犯国有商业秘密犯罪的主体在实践中也体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即主要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具有某种职务、职业身份的人员,常见的主要有: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机要人员、营销业务骨干等,以及上述人员中转调其他单位或退休的人员。这些人往往由于职务上的需要(或便利)而有机会获悉本单位重要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这其中很大部分都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一但泄露将导致本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分析不难看出,侵犯国有商业秘密的行为主体往往具有职务性的特征,从而使该类犯罪又带有职务犯罪的色彩,而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大于一般主体的同类犯罪。
  二、侵犯国有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立法对策
  鉴于侵犯国有商业秘密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严厉的打击以遏制其不断增长的趋势,而刑事立法将是最直接、最基本的手段。笔者拟从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两方面论述有关侵犯国有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立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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