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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我国律师先悉权的制度构建——从律师阅卷权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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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我国律师先悉权的制度构建——从律师阅卷权向证据开示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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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2: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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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律师先悉权 律师阅卷权 证据开示制度
内容提要: 有效的保障律师先悉权是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先悉权的制度构建并不完整,故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并力图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以利于辩护律师先悉权地实现。
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客观上要求辩护律师在适当的时间介入诉讼,熟悉案件情况并查阅控方掌握的证据。这有助于律师更好的了解案情和行使辩护职责,并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讼。因而律师先悉权对控辩双方都有重要意义,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以保证律师先悉权的实现。
大陆法系采“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由法官控制、引导和指挥程序以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作出判决。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向法院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法官在审阅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了解案情并且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律师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查阅检察机关移送的全部案件资料和证据。大陆法系国家通过赋予律师阅卷权以保证律师先悉权的实现。
英美法系采“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法官在诉讼中扮演消极角色,程序的推进主要依赖于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由于英美法系采陪审团制度认定案件事实,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仅充当“听审”的角色,这就要求控辩双方积极的参与诉讼并且主动搜集证据以探明案件事实。与此相适应,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构建证据开示制度。因而英美法系的律师不仅享有较为广泛的证据调查权并且通过证据开示制度也能充分知悉检察机关所掌握的证据资料。
我们不能简单地判断两者孰优孰劣,而是要结合不同法系具体的审判模式以构建合理的制度,保障律师的先悉权。
一、我国律师先悉权的制度转变
(一)1979年《刑事诉讼法》强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下的制度构建。
由于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纠问式的诉讼模式,加之建国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制的影响,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参照苏联构建了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但此模式又与德国、法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略有不同。我国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是法官对程序的绝对控制权,并且法官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部分控诉职能,审判职能与控诉职能的重叠造成了法官角色的混乱,极大影响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因而我们可将其称之为传统的强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七日前才能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履行辩护职责,行使阅卷权。此种情况下的律师阅卷权是与传统的强制权主义审判模式相适应的。
(二)1996年《刑事诉讼法》混合式审判模式下的制度构建。
我国在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在保留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框架的基础上吸收了英美法系对抗制的合理成分,形成了我国现阶段独特的,以职权主义为主、兼有当事人主义的混合式审判模式。这次修订也标志着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构建由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向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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