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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的影响及应对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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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1: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  网络技术的变革,改变了人们生活方式,形成了新的社会控制模式。伴之而产生的网络舆论作为公共领域的重要内容及表达方式,以其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传播速度的迅捷性、信息交换的互动性等先天优势而区别于传统媒体。正因为网络舆论所拥有的这些先天优势,使其已经开始给社会各个方面包括对传统的刑事司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网络舆论因其把刑事个案快速转变为社会事件的能力,使网络舆论监督成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民主化的一柄利剑。然而正是网络舆论拥有这样的能量,一旦其越过监督的边界,势必造成对刑事司法活动的粗暴干涉,使刑事审判演变为“网络舆论审判”。面对这样一柄锋利的双刃剑,司法机关如何应对,从而即能避免网络舆论干涉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又能有效的发挥其监督刑事司法活动,促进刑事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司法体制的变革的作用,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门新课题。笔者通过对近年来网络舆论影响刑事司法活动的典型案例的分析,试图粗步总结出网络舆论对刑事审判形成影响的方式、程度、后果及应对方式等等,以期对刑事司法活动与网络舆论监督协调互动的模式构建有所裨益。
  所谓网络舆论是是指在网络空间产生并传播的,通过对社会焦点问题关注而产生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共同意见和信念的总合,简言之,网络舆论就是网络空间的舆论形态。 近年来,网络舆论作为传媒阵地上一股新兴的的力量,逐渐展示出其巨大威力,其影响力的触角已伸向社会各个角落,不可避免的也与刑事司法活动产生影响。从早些年的“刘涌案”、“黄静案”到2008年产生轰动全国的“许霆案”,网络舆论在其中无疑都扮演重要角色,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判决的最后结果。正如许霆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后大众评论一样——“许霆真正应该感谢的是媒体”。
  网络舆论缘何具有如此大之威力,能以传统传媒望尘莫及的速度,占据舆论监督的制高点?又如何影响到司法审判活动?如何处理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种种问题,无不值得我们思考。
  一、网络媒体巨大威力的原动力——本身优势
  (一)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公共性。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3次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人,普及率达到22.6%(表一)。而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网民连续用户行为研究系统的最新数据则显示,网络舆论的主要阵地——网络社区的用户,在2009年达到1.15亿,到2010年将达到1.4亿(表二)。同时,现在每天有4000万人在写博客。中国上亿网民的庞大群体,对传统舆论形成方式来说是革命性的,它带给司法的影响力,也是空前的。 网民数量的急速膨胀使社会各阶层、各行业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出发,通过发表多元化的意见和评论,撞击出思想火花,在不断反馈和修正中形成最具有广泛性和公共性的网络舆论。新浪网的躲猫猫专题中,截止到3月8日,在“你如何看待躲猫猫事件”的在线调查中,58606网民参与投票,其中有86%的网民认为“‘躲猫猫’致死的解释不可思议,肯定是谎言”,而只有不到2%的网民选择“躲猫猫应该是真相”。不仅如此,新浪网“躲猫猫”专题的网友精彩评论栏目中,已有网民留言106890条,巨大的公众关注度,最终促使司法部门介入,而达到了舆论公众寻求实践真相、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
  (二)传播的时效性。
  报纸内容更新的周期以天来计算,电视以小时来计算,事件的发生以及最新的动态传达到公众时的周期,往往容易导致公众热度的降低。而网络则是以分秒来计算,其对于会事件的敏锐反映能力,持续关注能力远远超过传统媒体。笔者通过粗略统计“许霆案”在门户网站的新闻数量变化(表二)和在天涯虚拟社区的发贴数量变化(表三)。认为网络舆论时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至始至终地反映事态的发展变化,使社会关注始终处在很高的热度。如表三中显示,从2007年“许霆案”出现在网络以后,网络新闻对其关注度一直呈高位态势,直至2008年5月份汶川地震发生,才逐渐转移媒体的注意力。(2)对社会事件敏锐的反应,使信息量呈井喷式爆发,舆论监督的广度和力度也就随之提高。如表四中显示,在2007年12月17日,该案在网络曝光后,网民在天涯虚拟社区发贴数迅速串至280余条,2008年年1月9日广东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事件的网络热度又瞬间攀升,发贴数串到300余条,3月31日广州中院重审判决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发贴数又在这个时间点再次喷发。由此可见网络对于社会事件的高度敏锐和反应的迅速。正是这种瞬间大量的公众声音的发出,才造成了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巨大冲击力。
  (三)网络舆论监督的交互性。
  互动是网络最为鲜明的特征,它将传统媒体与受众的传播关系转变为双向或多向互动的传播关系。传统媒体的报道一般呈单向性,来自各方面的评论、反馈、辩解及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交流。而开放的网络平台上,受众不再仅仅是接受者,同时也是传播者, 网络交互性却决定了受众可以在第一时间对某一信息做出反应,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在同一时间对同一问题大胆地发表看法,做到人与人之间真实的相互交流;同时,这种交流形式使相互间身距千里的民众有种面对面、身临其境的感觉,真正做到“众声喧哗”,从而顺利实现意见的交流和自由碰撞,并最终促成舆论的形成。在天涯虚拟社区,关于“许霆案”的帖子有九千余条回复。这其中有持相同观点的互“吹捧”,有持相反意见的激烈争辩,也有从道德、法律等等各个层面的分析。拥护的、反对的、解析的各种意见在网络这个“观点的自由市场”上展开沟通交流、汇聚,从而吸引社会公众的普遍参与,造成的对该案在网络上的极高的热度。
  二、网络舆论影响刑事司法的模式:以“议事日程”为中轴,形成内外合力
  通过以上分析,基本可以看出网络媒体具有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而舆论无论如何强大,其总是处于一种言论状态,其本身并不能直接影响司法活动,其必须经过某个中间环节的转化才能作用于刑事司法活动。即强化“议程设置”,将具体刑事各案转换为社会公共事件。美国传播学家麦库姆斯和D.L.肖认为 ,大众传播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 ”的功能 ,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 ,来影响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 网络本身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具匿名性的特点,通过这个平台,网民可以极其便利和自由的发表各种言论,同时其不受时空限制,即使相隔千里也能瞬间传达意愿,进行沟通。如此,在某些本身吸引公众兴趣,触发公众神经的个案,自然而然的在网络介质上传播和汇聚,从而赋予某些事件“显著性 ”,使事件逐步显著化 、重要化而成为公众的“思考对象”,将公众注意力引导到某些事件和问题上 ,将事件演变为“议题 ”提到公众的 “议事日程 ” 。如此,在极短的时间内将司法审判中的个案转化一个社会事件,并且不断的提高该事件在在各个媒体介质上的热度,从而引发整个社会讨论,使其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刑事司法活动,因案件的敏感性、刑罚的严苛性的特点,历来是公众兴趣度高,反应强烈的对象,首当其中极易纳入“议事日程”中。
  (一)外力:以公众“议题”促使权力机关的重视。
  当个案成为社会事件成为公众“议事日程 ” 的“议题 ”引发社会整体环境的关注后,必然引起如党委、人大或者上级审判机关的关注。有形或无形的给办案法官和所在法院的施加巨大的压力。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和环境中,具体司法人员甚至整个司法系统必然要受到网络舆论的影响。以贵州“习水案”为例剖析,2009年4月3日,中国青年报一篇名为《贵州习水县多名工职人员涉嫌嫖宿年幼女生》在新华网、红网、人民网和凤凰网被转载,此为该案在网络媒体首次曝光,随后天涯社区、强国论坛等各大论坛开始热烈讨论,大量博文被发表,新浪、腾讯等各大门户网站专门开辟专栏跟踪报道,仅在百度新闻上几天内新闻报道就有3000余篇。该案仅在一天时间内即被赋予了“显著性”而演变为“议题”,提到了公众的“议事日程”, 4日,习水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公众回答案件的侦破、审查、审判的法律依据等问题。7日(习水县法院开庭审理的前一天),遵义市政法委在习水召开案情通气会,遵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舟听取了习水县相关部门对案情的汇报指出:“这是一起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丧尽天良’、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的刑事案件”, 要求“法院要按照‘两基本’的原则认真审理此案……对此案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8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参加庭审,对案件的审理进行指导。从4月3日曝光成为公众“议题”,到4月7日领导“定调”, 自此,该案在五天时间里完成里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活动的直接外力推动。
  (二)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民意思维使网络舆情对法官产生制约力
  重民思想是我国古代处于主流地位的统治思想,重民是把重视百姓的利益作为维护统治的重要条件和基础。民意是统治者必须关心的重要问题,统治者必须体察民情,长期以来民愤成为了法律制裁的正当性根据,同时也是当事人操作制裁装置的杠杆。 这种传统思维至今在延续,并在网络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每当有案件在网络上热议时,“法不外乎人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试看法院如何判决”等煽动性话语频繁出现。而网络舆论因其的主体的广泛性,使其至少在形式上符合民意的特征。而“中国传统法官自我角色认同与大众的角色期待是一致的,一般采用平民化、大众式的思维方式,力求判决能够体现民众的意愿。在思想、说话时,会有许多无形的观念包围着他。” 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规模,足以对法官形成强大的群体规模压力,容易导致其产生从众心理。而已成为主流方向的网络舆论被巨大的社会群体巩固后,形成了整个社会对案件的基本看法,进一步增强法官从众心理,同时也就大大增强了网络舆论的能量和对法官的压力。网络舆论影响刑事司法流程
  三、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影响利弊——锋利的双仞剑
  (一)界限之内——刑事司法活动有力监督手段。
  在中国大陆,被西方社会称之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利——舆论监督,因为其数千年来在封建土壤上形成的工具性特征,并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然而在近年来,网络舆论利用其开放性、自由性、互动性等先天优势,逐渐以强硬的姿态站了出来,成为强有力的监督力量。同时网络使普通百姓真正拥有了自己的话语权,打破了所谓精英阶层对媒体话语权的垄断, 使普通民众可以便利的参与社会管理。作用于刑事司法领域,其有利的监督价值直接表现为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民主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孙志刚事件”便是其中一例,2003年6月该案曝光后,各大网站不仅纷纷追踪报道,而且还开辟论坛,设置网上调查等栏目鼓励网民发表意见,最终使孙志刚案的主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并终结了我国通行多年的收容遣送历史。网络舆论监督力量利用互联网作为一个新媒介,不仅改变了以往的新闻和信息传播格局,而且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自由参与政治讨论公共事务监督刑事审判的活动空间, 成为了促进刑事司法理念更新和体制改革的巨大推动力。这不能不说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再一次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逾越边界——干预司法审判的无形之手。
  舆论是无形的,尤其是网络舆论,如果称其有广泛性并无不妥,它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反应了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声音。但若要称其具有最大的代表性,或者简单的将他等同于民意,无疑是简单而又不负责任的判断。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导致网民的网上言论具有前所未有的相对自由,极度自如的表达平台和表达方式,使得网络舆论杂乱无序的现状也潜藏着极大风险。如九江中院打击黑社会反遭抹黑,被称收取所谓“黑钱”,这样的报道曾经很是吸引眼球,而事实表明,法院的收支完全无任何违规。
  网友自由随意发言可能导致信息严重虚假化、诱导不明真相的群众做出错误的判断。而正是这种导向不明、泥沙俱下的言论有可能会形成力量巨大的网络舆论。其一旦失去正确的导向必然会引发公众对司法的极大的不信任,严重削弱司法威严,造成刑事司法活动的被动局面。今年爆发的哈尔滨“糖果吧”事件便是一例,网络媒体先是利用用“警察打死大学生”等扎眼词语,引起不明真相的网民极大的愤怒,造成刑事侦查一开始就处在火山口上。然而不几天,网络论坛上又暴出死者林松岭所谓的高官背景、衙内作风等子虚乌有的虚假信息,利用群众对特权势力的痛恨,迅速扭转舆论风向,造成刑事侦查和起诉的扑朔迷离,最终公众都睁大了眼睛紧紧盯着哈尔滨中院,各种臆断的审判结果充斥网络,必然给审理此案的法院和法官极大的不必要的压力。
  更为严重的是不理智的、甚至疯狂的“民意”可能导致“舆论审判”的出现,进而直接干预司法审判。上文中所述,网络舆论可以牵引权利机关的介入,对司法部分形成强大的外力。若其被不理智的情绪,甚至是别有用的心的网络操盘手(网络上称之为“托”)控制,将会形成对司法活动的暴力破坏。其最大的危险性就在于披着民意的外衣,在法院尚未审理判决之前提出明确的判决结果要求,实质上是一种以网络舆论审判取代司法审判的赤裸裸的舆论暴力。“刘涌案”至今在学术界争论不断,但就笔者看来该案的最后判决结果是网络舆论对现代司法理念和法院独立审判的强奸,使多年来中国法院对程序正义的法治理想和非法证据排除理念的追求,再次遭受巨大的挫折。所以说,网络舆论因其缺乏专业的眼光会让人忽略必要的细节,冲动的情绪会左右人们清醒的判断,从众和盲目的心理会让人迷失正确的方向。他们的批判和坚持,或许可以纠正某些个案的裁判,但对于程序以及普遍的公正而言,未必是好事。
  四、刑事司法与网络舆论的协调
  (一)防控篇:
  1、借力打力,防止“网络舆论审判”。网络舆论审判防止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媒体超越了法律的规定 ,没有基于法定的程序和合法的证据而对具体案件作出非理性的评论或者评价,这些评论或评价在某种程度上干扰、干预甚至破坏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刑事司法活动要主动接受舆论监督,但决不能受其控制。这首先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官的现代法治理念和独立性,使其摆脱从众思想的枷锁,在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增强程序外干扰的心理素质。当然这并不是某个法院或者法官就可以完全做到,它涉及到以外的政治、体制问题。所以,我们更需要寻求党委、政府、人大及政协等其他职权机关的支持。网络舆论作用于刑事司法活动是通过引起权力机关的干预而形成的,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力量,故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遭受网络舆论干预时,要善于借用党委和行政机关的力量来排除对抗,借力打力维护法院的审判独立性。
  2、推动相关立法,规范网络舆论监督。网络技术在中国从1996年开始迅猛发展,至今短短十数年,其带来的对社会调整机制的新的挑战与国家有关网络立法的缓慢进程产生相对矛盾。我国有关网络舆论的立法属于法律层面的专门法律仅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属于行政法规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属于部门规章的主要有《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除此之外,涉及网络舆论监管各个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多为部门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类通知、公告等,有相当大部分的网络舆论行为处于规范调整的空白地带。总之,目前我国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位阶比较低,权威性不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担任对网络舆论进行引导的重任,而网络舆论这柄双刃剑,它的影响决不仅仅局限与对刑事司法活动,而是包括政治、经济、公民个人等等社会各个方面和行业。通过全国人大立法规范网络行为,引导网络舆论监督权利正确行使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司法机关正应该积极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将网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舆论监督的对象、基本原则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立客观的、真实的、全面的评价标准,早日完成对网络舆论的有效监管,促使网络舆论监督在正当界限内更有效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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