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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著作人身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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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1: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著作人身权的刑法保护
我国目前对于著作人身权刑法保护最显著的缺陷就是所保护的对象范围过于狭窄,即仅限于美术作品。然而,著作人身权对于著作权人的意义并不会因为其载体的各异而有所不同,行为人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会由于所侵犯的对象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将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范围限定在特定的一类或几类作品上都是缺乏根据的。考虑到刑法与著作权法之间的协调,应当将《著作权法》第3条所规定的九种类型的作品都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围内。
  (二)有条件地扩大刑法对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权利范围
  除了刑法所保护的对象范围过于狭窄之外,我国对于著作人身权保护存在的另一问题就是对著作人身权刑事保护的权利范围也过窄。但是对于权利范围,笔者并不赞成像对象范围那样尽可能地扩大,而可以借鉴意大利的有关规定,首先将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财产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我国《刑法》对于美术作品署名权的规定,也正是考虑到该条所规定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的人身权,而且间接影响了著作权的财产权,同时又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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