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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反贪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我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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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反贪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我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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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0: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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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成为了法学理论界,现实司法界,媒体和民众关注的热点。诚然,在当今崇尚法治,追求公正和谐的今天,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毫无疑问是社会的一种可喜进步,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笔者就试着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入手,并结合反贪的工作实际,来浅析如何在反贪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宽严相济 诉讼交易 人性化司法 http://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内涵释义 http://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指对于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http://
宽严相济,四字虽简,但是含义却深。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更少的残忍,更少的痛苦,更多的仁爱,更多的尊重,更多的人道,让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处理。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必须利剑出鞘,予以狠狠地打击。二者相互结合,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http://
它是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现实的意义。 http://
二、宽严相济如何在反贪工作中相济: http://
何谓相济呢,相济就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简言之,宽严相济就是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使得宽严有度,宽也不是法外施工、恩,严了不是无限加重,总之,对于如何把握好这个度,目前除了最高检颁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三个文件之外,还没有对其作一个具体可供操作的标准,结合我们反贪工作实际,总的说来,就是要一方面高扬利剑,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一些社会影响大,民众反映强烈,对我、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贪污贿赂案件,决不手软,必须利剑出鞘,予以狠狠地打击。同时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则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人性化司法,让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具体说来,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http://
(一)立案上,要紧扣时代的主旋律,对不同的线索区别对待,把握好立案质量,更好地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贪污贿赂案件,如国家家工作人员进行了权钱交易的案件,与城镇建设相关的贪污贿赂案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案件,发生在群众身边,社会影响强烈的贪污贿赂案件,以及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积极排查线索,深挖窝案串案,争取立案查处一些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大案要案,以一警白,从而震慑职务犯罪,遏制腐败,树立检察机关的威严形象;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尽可能给他们人性化司法,或移交相关部门如纪委,其上级主管部门查处,尽量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http://
(二)侦查中慎用强制措施。 http://
五种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对他们的身心都会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如何审时度势,正确应用这五种强制措施,特别是“拘传,拘留和逮捕”三种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将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不可弥补的影响。对于那些情节较轻,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的犯罪嫌疑人,在坚持原则 ,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对于那些情节较重,态度顽固,没有悔改表现,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不惜采用三种抽性强制措施,从而达到震慑犯罪,有利于侦查工作开展,维护正义目地。 http://
(三)侦查审讯中实施诉讼交易制度。 http://
诉辩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因为控辩双方都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协商谈判的过程就会出现讨价还价的局面,双方都会要作出不同程度的让步,因而称之为诉辩交易。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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