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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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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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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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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通过观察马加爵案看到我国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罪犯无力赔偿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恢复的现实问题,由此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分析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在世界范围的发展状况和法理基础,并提出了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原则、对象范围和机构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国家补偿制度概念发展、法理基础构想中国编辑。
一、问题的提出
“马加爵一案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一度喧嚣的民怨和世人对其杀人动机的猜测也随着时间的流逝归于平静。昆明中院在一审时,四位被害人的亲属共同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诉讼,要求高达八十一万之多的民事赔偿则令人深思。法庭上,马加爵喃喃地说:‘我应该赔偿,可是我的个人财产只有一台二手电脑。’实际上,不但马加爵个人两手空空,其家里也是一贫如洗。”1因此,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八十一万的赔偿请求无可避免的将落空,而法院的判决也成了不可能兑现的法律白条。这种因为犯罪人死亡、逃逸或穷困无力支付刑事赔偿款致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而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因此生活陷入困顿的情况也不少见,甚至有些被害人因此而走向报复社会、犯罪的道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同时,这种法律白条的出现也严重影响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法治的实现。因此,在被害人或者其家属无法从犯罪人那里得到充足赔偿可能导致生活困顿时,如何对其进行救助呢?从世界范围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弥补和最大限度的恢复被害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已成为我国亟待建立的制度。 http://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
(一)刑事损害弥补的方式:
刑事损害弥补一般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冤狱赔偿,即国家司机对于宣告无罪而一度被扣留、逮捕、受到刑事处理者的赔偿;第二种是犯罪人赔偿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給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第三种国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受到犯罪行为损害但得不到犯罪人赔偿部分的补偿;第四是社会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犯罪行为损害的补偿。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刑事损害的第三种方式。
(二)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概念的争议:
虽然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探讨已近一个世纪,而这项制度的正式确立也已有四十多年,但学界对其的理解仍存在明显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被害人补偿,又称刑事损害补偿。当被害人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得或赔偿极度不足时,由国家在经济上予以资助的法律制度。2
2、被害补偿是指对那些因受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或精神损害的,但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受害家属,国家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的损害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3
3、犯罪补偿则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因国家司法机关没有抓获犯罪人或犯罪人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况,而由国家对被害人予以一定数量金钱或物质的行为,其法理基础主要源于建立在国家与公民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基础上的国家责任论等。1 http://
4、被害补偿乃是因一定犯罪而受损害之人,包括直接被害人及一定范围的间接被害人,如直接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能够请求国家补偿其全部或一部财产或非财产之损失之一种社会安全及司法保护制度。2
5、被害补偿是指对犯罪被害人的赔偿金钱来源来自国家预算或所成立基金支付者。3
6、犯罪被害者补偿制度,是指对犯罪的被害者,用公费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4
7、所谓国家补偿,是指国家给予遭受特定犯罪行为侵害,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没有获得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直接被害人或死亡的被害人的特定亲属一定经济救济的法律制度。5
8、所谓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是为了补偿犯罪被害人,而以公共基金的方式支付金钱的制度,又称犯罪被害人救济制度。6
9、所谓犯罪被害的补偿立法,主要指对那些受犯罪侵害而遭到物质或精神损害,但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受害家属,国家通过一定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的损害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7
我基本上是赞成第七种意见的,但这个定义也并非完成正确,应该将“死亡的被害人的特定亲属”修改为间接被害人。即,国家补偿是指国家给予遭受特定犯罪行为侵害,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没有获得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直接被害人或间接被害人一定经济救济的法律制度。 http://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发展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700年左右的汉漠拉比法典。但是近代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先驱则是边沁,经过加罗法诺,菲利等为代表的实证学派的主张,墨西哥在1929年、古巴在1936年曾尝试过这种制度,但均因资金不足而以失败告终。81956年,被害人学的创始人本雅明门德尔松倡导应予被害人以适当的补偿,并认为如果被害人未能从加害者那里获得赔偿,有权要求国家给予赔偿。91957年,被尊为犯罪补偿制度之母的英国大法官玛格丽弗瑞(MargeryFrey)女士提出了建立犯罪被害补偿制度的建议,得到了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及英国本土的重视。1963年10月25日新西兰率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被害补偿法》,1964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64年英国也颁布了《刑事伤害补偿计划》,196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行了《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10此后被害人补偿制度从英语圈国家发展到其他国家,到20世纪70年代,又为瑞典、西德、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并得到了这之间的各种国际会议的支持,有的人甚至称这一时期为“被害人的时代”。日本以“街头魔鬼”事件为由,于1980年颁行了《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付办法》,成为亚洲国家中最早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的国家。11被害人补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http://
各国和地区犯罪被害补偿制度产生年代表12
年份国家和地区
1963新西兰
1964英国
1965加利福尼亚(美)
1966纽约州(美)、萨克奇万省(加)
1967北爱尔兰(英)、夏威夷(美)、马萨诸塞州(美)、马里兰州(美)、新南威尔士州(澳)
1968内华达州(美)、昆士兰州(澳)、南澳大利亚州(澳)、纽芬兰省(加)
1969西澳大利亚州(澳)、艾伯塔省(加)、曼尼托巴省(加)
1970瑞典、新泽西州(美)、安大略省(加)、新布伦瑞克省(加)
1971奥地利、路易斯安那州(美)、罗得岛(美)、维多利亚州(澳)、魁北克省(加)、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加)
1972阿拉斯加州(美)、伊利诺斯州(美)、印地安那州(美)
1973芬兰、明尼苏达州(美)、华盛顿州(美)
1974俄亥俄州(美)、北达科塔州(美)
1975西德、荷兰、弗吉尼亚州(美)、威斯康星州(美)、肯塔基州(美)、宾西法尼亚州(美)
1976法国
1980日本
1986韩国
1990南达科塔州(美)
1991因州(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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