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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赦免制度的生存空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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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赦免制度的生存空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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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0: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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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赦免制度、法律、情理、规则之治、活法 http://
很多年前听到过这样一个令法律难堪的案例:某地一对百般恩爱的老夫妻,老头因不忍心老伴受晚期肝癌剧痛的折磨,在老妇的苦苦哀求之下,给他服用了大量的安眠药后,让她“安乐死”了。事后,老头向公安机关自首,但是仍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之后,当地居民感到判决不公,曾联名上书要求无罪释放该老人…… http://
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件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绝对不是什么疑难案件,作为一位法律人除了想到老人有“自首”这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外,老人没有什么可以免除“牢狱之灾”的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毫无疑问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http://
那么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感到判决不公”和“联名上书”的群众呢?于是我们只能暂时跳出法律共同体的思维,站在当地居民,即一些普通人的立场上。我们所依据的决不是什么犯罪构成要件、也不是生命权的不可侵犯或者什么法律上的证据。他们所看到的是善恶、好坏的伦理标准,首先,他们熟识老人,对他的为人、品行了如指掌,在经年的交往中知道这是一位品行端正、心地善良的好人,绝对不可能(或几乎不可能)去做杀人这种“伤天害理”的恶事;其次,街坊们也知道老两口几十年来恩恩爱爱,相敬如宾,一直是邻里羡慕、夸耀的对象,要不是老妇的苦苦哀求,要不是老头不忍心看老伴遭受这种折磨,要不是老妇人已经实在无药可救,老人是决不愿让老伴撒手人寰的;最后,邻居们也听到了老妇人每天痛苦的呻吟,于是都相信老头那句“我是可怜孩子他娘到老来竟受这份罪”定非妄言。 http://
所有这些民间的情理都可以得出他们的结论:这位好心肠的老头并不是他们想像中的穷凶极恶的杀人犯,更不应当判几年徒刑,而且完全是出于好意,根本没有什么“恶念”,为什么就犯了法了呢?或者说公安局应该是抓坏人的,放着社会上那么多坏人不抓,气势汹汹地跑来抓这个无辜的老人。他到底做错了什么,她只是帮老伴解脱,老妇人本来也活不长了,而且多活一天就多受一天的罪,他只是出于好心怕她受罪,一点都不是做“坏事”,怎么就犯法了? http://
但是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看,这些群众统统是“法盲”,在刑法理论中,何为违法呢?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1〕法益又是什么呢,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2〕说白了即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比如在该案中老妇的生命权。在这里法律上认定了老头非法剥夺老妇的生命权这一事实,老头便具有了违法性。〔3〕于是,从这个角度而言,老人确实非法剥夺了爱妻的生命。 http://
另外,从确定犯罪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看,老人也是完全符合。首先,犯罪主体,作为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客体,如上所述,老者的犯罪行为确实侵犯了刑事法律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生命权);主观方面,即使不能认定老人给他的妻子服用大量安眠药的行为属于直接故意――有希望其死亡的目的,也至少是简介故意――对老妇的死持放任的态度,两者在我国刑法中均以故意杀人论;最后,客观方面,老人的确实施了给老妇服用安眠药致其死亡的行为。四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于是法官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甚至也考虑到“情节较轻”,判处了最低的法定刑。 http://
然而,为什么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判决会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反响和不公平感?究其根本恐怕还是国法与民情之间的抵牾。无独有偶,还有两个与此案例在这点上可相类比的案件: http://
第一,被告人拉白,男,42岁,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唐干乡牧民。该被告人拉白于1981年9月29日将本村少女才让太(14岁)强奸。同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拉白拘役6个月。宣判后,同德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拉白有期徒刑3年。拉白被判刑后,当地群众反映说:“把拉白判刑,太冤枉了,如果抓个丫头耍一耍,都判刑,在草滩上这样的事太多了。”“这个女的(才让太)是个妖魔”云云。不少人不但不同情被害人,反而使她抬不起头,很难嫁人。〔4〕第二,张丁华是被害人张天华的亲哥哥,自从张天华患上了间歇性精神病后家中就永无宁日,因为这个弟弟前妻被迫与自己离婚,现在的妻子又被打得卧床不起,父母也常常被暴揍一顿,儿子差点死于非命,还用石头棍棒为害四邻。弄得周围群众人心惶惶,怨声载道。某晚,张天华再次发病。忍无可忍的张丁华终于含泪将其打死,之后他赶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法院从轻处罚,他被判四年,可是案件发生后,当地群众200多人联名“上书”当地政法委、法院和检察院,要求减轻或免除对张丁华的处罚;村委会和镇政府也请求免除对张丁华的处罚。〔5〕法律有法律的思维而百姓有百姓的伦理是非评判标准,古今中外恐都不鲜见,只要规范具有统一性,只要法律的效力范围中的各个地方都有其自身的“地方性知识”(吉尔兹语),这种抵牾势不能免。只是有了这种抵牾毕竟不是好事,一方面造成百姓对法律不信任,甚至产生畏惧心理、厌讼、避法,这对法制的健全,法律的信仰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非益事;而另一方面,这样的法律既难为人民所接受,必定也难以执行或者执行的成本很大,最终影响法的时效性与法律的实现,这与法治国的目标也是背道而驰的。 http://
这篇短文无意纠缠于到底应当遵循国法还是顺应民情,也无意分析国法与民情间产生抵牾的原因。而是试图解决是否存在这样一种现成的刑法制度或规范可以减少这种抵牾,消弥两者的张力。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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