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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纯正数额犯,作为经济刑法学中的特有概念,是指仅将犯罪数额作为某种行为成立犯罪的选择性要件的犯罪。即使某种危害行为的所涉数额没有达到起刑点标准,但如果符合了刑法规定的其它严重情节,仍然可以构成该罪。最典型的如盗窃罪,行为人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即使数额没有达到较大标准但具备了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情节,都可以构成该罪。
关键词:非纯正数额犯现行刑法选择要件社会危害性
Abstract:Theimpurepositivenumbervolumecommit,takesintheeconomicalpenologytheuniqueconcept,isreferstoonlytakesthecrimeamountsomebehaviorestablishmentcrimetheselectiveimportantdocumentcrime.Evenifsomekindofharmbehaviorfordstheamountnottoachieveapunishmentstandard,butifhasconformedtocriminallawstipulationotherseriouscircumstance,stillmightconstitutethiscrime.Themosttypicallikelarceny,theauthorstealstheamountbigpublicandprivatebelongingsor,eveniftheamounthasnotachievedthebigstandardbuttohavethecriminallawtostipulatestealstheplotmanytimes,mayconstitutethis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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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纯正数额犯的涵义
非纯正数额犯,与纯正数额犯相对应,是指立法者仅将犯罪数额作为某种行为成立犯罪的选择性要件的犯罪,因此又称为非完全的数额犯、选择的数额犯。在非纯正数额犯的法定罪状中,立法者设置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择要件,而其中有一个选择要件就是关于起刑点数额的规定。如果危害行为在客观方面具备了数额要件(当然在充实了主客观要件的情况下)可独立构成该罪,但即使该行为不具备数额要件而具备了其他法定的选择要件时也不影响该罪的构成。由此可见,非纯正数额犯仅说明某种危害行为有构成数额犯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在犯罪发展过程中,该危害行为有可能发展成为数额犯,也可能不然,比如说构成情节犯等。
二、非纯正数额犯的立法意义
立法者在刑法中有意设置非纯正数额犯,在其法定罪状中刻意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择要件(其中有一个是数额要件),是类似于一种兜底性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和避免刑事立法的疏漏,是为了弥补打击犯罪的缺失,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因为涉案数额仅仅是从一个侧面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但不仅于此,还有其它情节因素需要立法者去考虑,甚至在立法者考虑不尽的情况下还可以使用类似“其他严重情节”、“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律术语,但所有这些情节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它们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当。所以,如果立法者在经济犯罪立法上只是规定纯正的数额犯,那么就会造成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当的危害行为由于实施者的涉案数额未达到法定的标准而遗漏打击的局面。事实上,立法者在非纯正数额犯中规定的其他情节与数额要件是表现为等量罪质的。虽然刑法罪名中的这些选择要件是以不同的事实特征描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从不同的角度区分罪与非罪,但是由于是同一犯罪构成、等量罪质就决定了它们表现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相当的。因此,在刑法中设立非纯正数额犯的规定可以做到准确打击犯罪,不枉也不纵。 http://
三、我国现行刑法有关非纯正数额犯的规定
纵观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非纯正数额犯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条款、罪名:刑法第158条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0条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201条的偷税罪,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的盗窃罪,第268条的聚众哄抢罪,第275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第351条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
笔者按照立法者设置的选择要件的相似性分述如下:
1.在“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法定罪状中立法者设置了三个选择要件,分别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笔者认为,这里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了“数额巨大”和“后果严重”之外的并与其等量罪质的其他严重情节。即使上述危害行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只要后果严重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应成立上述犯罪。
2.在“偷税罪”的刑法规定中,立法者将“二次偷税被行政处罚又偷税”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1万元以上”作为构成偷税罪的平行的、等量罪质的选择要件。事实上前者主要是反映偷税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属于主观危险范畴,而“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1万元以上”则主要反映的是国家税收实际损失的程度,属于客观危害范畴。两个选择要素是等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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