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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美国司法部关于刑事犯罪起诉、处理和量刑的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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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美国司法部关于刑事犯罪起诉、处理和量刑的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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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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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量刑改革法》的通过是联邦刑事司法制度在追求公正和连续性上的重大转折点。随着《量刑改革法》的实施,美国量刑委员会的创立和随后《量刑指南》的颁布,国会旨在追求量刑上的确定性和公正性。比较而言,以前的量刑制度,随意性太大,而且似乎很严厉的刑罚也常常被假释而得到减轻。量刑改革法和量刑指南要求达到几个重要目标:一是确保联邦系统量刑的公正和透明度;二是指导量刑上的自由裁量,以便减少相似的犯罪行为人在相似的犯罪中量刑的不一致;三是保障严重程度不同的犯罪要给予不同的适当惩罚。中国编辑。
今年年初通过的《保护法》(PROTECT ACT),国会重申了在量刑指南中的承诺,即连续性和有效威慑的原则。通过这次立法产生的量刑上的重要改革措施将有助于确保量刑上的进一步公正,从而消除一些量刑上无根据的不一致。然而,这些重要的目标,如果没有联邦检察官始终一贯的坚持,是不可能完全达到的。因此,为了确保所有的联邦检察官在他们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实践中坚持《量刑改革法》、《保护法》、《联邦量刑指南》所确立的原则和目标,有必要制定一些明确的政策。
司法部以前发布了不同的备忘录,强调了司法部在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上的有关政策。《量刑改革法》的合宪性在1989年最高法院承认不久,检察总长索恩伯格(Thornburgh)为了确保联邦检察官的工作与平等、公正和统一的原则相一致,向他们发布了一个指示。几年以后,检察总长瑞诺(Reno)为了强调在一些特殊案件量刑上检察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也发布了另一个指示。 http://
最近通过的《保护法》着重重申了国会的意图,即《量刑改革法》和《量刑指南》应得到切实地遵守和始终如一地执行。因此要借这个恰当时机来全面审视上述目标,并更清楚地阐述司法部有关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的政策。2003年7月28日,根据《保护法》的401条(l)(1)的规定发布了一个备忘录,我明确、清楚地提出了司法部在量刑建议和量刑上诉方面的政策,这表明作为全面审查司法部政策的部分工作已经完成。然而,一个适当的量刑决定对一个定罪的被告,只占公正的一半。要想达到国会在《量刑改革法》、《保护法》中所寻求的公正目标,那么司法部在做出关于起诉什么案件和案件怎样处理的决定时,要有公正和合理、连续一贯的政策。被告所接受的刑期的长短不应取决是哪个法官审理这个案件,同样被告所面临的指控也不应取决于哪一个检察官处理这个案件。
因此,这份备忘录的目的就是公布一些全国的联邦检察官必须遵守的主要政策,以确保司法部完成它法定的义务,即忠诚地执行《量刑改革法》、《保护法》和《美国量刑指南》。这份备忘录取代所有以前公布实施的有关这个主题的指南。
一、司法部有关指控和起诉刑事犯罪的政策
(一)联邦检察官控告和起诉罪行严重和容易证实的刑事犯罪的主要职责。 http://
司法部的政策是:在所有联邦的刑事案件中,除非在以下规定的少数情况下并经过副检察长、检察官或指定履行监督职责的检察官批准的案件,检察官必须控告和起诉严重的、案件事实容易证明的犯罪行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是指依照《量刑指南》的量刑范围要从重量刑的犯罪行为,除非是法定最低刑和罪状本身要求的刑期就较长的情况除外。
不容易证明(事实不清)的案件是指检察官认为因为法律或证据的原因对在审判中证明指控仍存有合理的怀疑。因而,仅仅是为了发挥促使认罪作用的指控是不应当提出的。一旦提出指控,除非是下面许可的范围内,犯罪情节严重且事实清楚的案件就不许撤销。
(二)有限制的例外情形
上面提出的主要政策要求联邦检察官在指控和处理所有事实清楚,并且依照所适用的法条和《联邦量刑指南》需从重量刑的案件。上述要求存在以下几种例外:
1.量刑不受影响的案件。首先如果被处理案件的刑期不受量刑指南范围的影响,检察官可以拒绝指控和起诉事实清楚的案件。然而,如果罪行严重、事实清楚的案件涉及到一个法定最低刑,而这个法定最低刑又超出了量刑指南的范围,则在除下面规定的范围外,确立一个法定最低刑所必不可少的罪状必须得到起诉并不准撤销。
2.快轨程序(速决程序)。随着《保护法》的通过,国会认识到了早期处理或速决程序的重要性。该法案401条(m)(2)(B)指示量刑委员会于2003年10月27日颁布了一项政策,这项政策授权根据检察长和检察官批准的早期处理程序,降低量刑不能超过4级。尽管《保护法》中检察长批准的要求仅适用于该法有关低于量刑范围的快轨程序的条款,作为司法部的一项政策,同样的要求也应适用于有关指控交易的任何快轨程序。例如,政府同意降低指控罪行严重、事实清楚的快速处理程序。这些程序是为例外情形设计的并且只有在该地区根据当地的情况有明显的正当理由才会被批准。这种为确立和贯彻这一快轨程序的具体要求也在司法部有关贯彻快速或快轨起诉程序的一些原则中最终被确立。在那些快轨程序确立的地区,起诉决定和案件处理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和被批准的快轨程序的其他要求。 http://
3.延期起诉的再评估。在有一些案件中,延期起诉的情况导致检察官因为证据的变化或一些其它的正当理由(例如证人找不到或者因为证人要证明重大案件的被告需要保护证人的身份)确信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检察官可以经副检察长、检察官或者被指派履行法定监督的检察官用书面的或其他备有证明文件的批准撤销起诉。
4.实质性协助。承认被告在侦查或起诉他人中有实质性协助的首选办法,就是起诉最严重的犯罪事实清楚的犯罪,然后根据《美国量刑指南》第5条K1.1和《美国法典》第18编第3553条(e),或《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35(b)提出一个适当请求或数个请求。然而,在极少数有必要在一个重要的侦查或起诉中获得实质性的协助的情况下,采用书面或另外的备有证明文件的形式,经副检察长,检察官或指定负责监督的检察官的批准,联邦检察官可以将拒绝控告或起诉事实清楚的案件作为辩诉交易的一部分。这份辩诉交易要适当反映被告在侦查或起诉他人中提供的实质性协助。
5.法定加重情节。法定加重情节的使用要被大力提倡。联邦检察官必须采取积极地措施确保在所有适当的案件中由于有明确的法定加重情节,例如根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1条或《美国法典》第18编第924条(c)提出的指控而增加的刑罚得到提出。只要适当且行得通,检察官就应当确定被告是否符合这种法定加重情节的条件。然而在许多案件中,这种加重情节的提出将意味着被告的法定刑会超过可适用的量刑指南的范围,因此要确保被告将不会因接受义务而得到好处,不会有认罪的动机。在每一个付诸审判的案件中都要求指控这些加重情节可能会对特定地区控诉资源的分配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副检察长、检察官或指定负责监督的检察官可以批准办案的检察官放弃法定加重情节的指控,但仅适用于达成辩诉交易的情况并且符合下面的其他要求: http://
(1)这种批准必须采取书面或其他备有证明文件的形式,并且要对《美国检察官手册》中第9节第27、420条规定的各种因素认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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