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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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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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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09: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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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当事人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控诉审判罪名变更
1999年3月25日至27日,4月1日至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纂江“虹桥”垮塌案。该案的审判全程由于通过中央电视台向全国现场直播,因而造成了相当大的社会影响,“公正不仅得以实现,而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在高倡依法治国的现代中国,其社会效果和现实意义不可低估。但是,客观地说,作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庭审改革效果的一次集中检视,“虹桥”案的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在“虹桥”第一案中,法院在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祥忠犯玩忽职守罪的情况下,却对赵祥忠作出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判决。事后,法院的这一判决引发了学术理论界的广泛争议,关于法院能否变更起诉指控的罪名这一问题遂也成为了学理界关注的焦点。目前,国内学理界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仍在继续,并初步形成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是“量刑工具”,法院有权变更起诉指控的罪名[1];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院无权变更起诉指控的罪名,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是不诉而审,无辩而判[2].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这一问题从浅表层面看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背景下日益突出的“检法冲突”现象的集中反映,但是,从更深层面看,则关涉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的宏观目标——刑事诉讼结构的优化调整和刑事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能否实现。因此,对这一问题展开更为深入的分析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模式进行了综合考察,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现状进行了反思与重构。 http://
一、比较法考察: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两种模式
根源于超越文明、种族以及人与人之间具体差异的普遍人性,基于整个人类相同的生存方式和生活需要,人类文明的一些共同成果往往具有普适性价值。著名法学家E.博登海默曾经指出:“我们需要指出的是,的确存在着一些最低限度的正义要求:这些要求独立于实在法制定者的意志而存在,并且需要在任何可行得知秩序中予以承认。这些要求中有一些必须从人的生理结构中寻根源于超越文明、种族以及人与人之间具体差异的普遍人性,基于整个人类相同的生存方式和生活需要,人类文明的一些共同成果往往具有普适性价值。著名法学家E.博登海默曾经指出:”我们需要指出的是,的确存在着一些最低限度的正义要求:这些要求独立于实在法制定者的意志而存在,并且需要在任何可行得知秩序中予以承认。这些要求中有一些必须从人的生理结构中寻找根源,而其他的一些要求则根植于人类共有的心理特征之中。同样还有一些要求是从人性的理智部分,亦即是从人的知性能力中派生出来的。这些法律有序化的基本规定的有效性为这样一个事实所证实,及它们在所有诞生于最为原始的野蛮状态的社会中都以某种形式得到承认。“作为司法制度的文明也是如此,”在世界范围内,由法治规范引导下发达的政治制度中的民事诉讼具有基本的相似性“[3],在刑事诉讼领域,也存在诸如司法独立、无罪推定等反映刑事诉讼内在规律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诉讼原则或制度。 http://
诉审同一原则就是一项在近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普适性的诉讼原则。所谓诉审同一,指的是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机关审判的对象必须与控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对象保持同一,审判机关不能脱离控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对象而另行审理和判决。作为近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普适性原则,诉审同一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通过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间的分权与制衡,来防止控审不分的司法集权现象的产生,确保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根据诉审同一原则的要求,即使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控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对象有错误,也不能自行变更审判对象,对起诉指控中的错误进行矫正,而必须维持审判对象与起诉对象的同一性。但是,诉审同一原则的这一要求并非绝对,因为“公理性法律原则的普适性是相对的,也就是说它只意味着原则的普适性而非具体规范的普适性”,“作为基本准则,应当是一个具有包容性的,且有一定弹性以适应不同制度背景并应付不同挑战的方向性、指导性规范。也就是说,作为基本准则,即使有时被称为‘最低限度’标准,也仍然具有执行的上限和下限。只要不背离和脱离其基本的质的规定性,在化为具体规则和规范时,可能采取不同的样式”[4].诉审同一原则也不例外,受各国不同的政治和社会文化(主要是特定的社会价值观与法律传统)的影响,诉审同一原则在保持基本的质的规定性的同时,在具体适用上也表现出相当的包容性与伸缩度。具体而言,各国公认或达成共识的诉审同一原则仅指犯罪事实的诉审同一,即审判机关审判的犯罪事实必须与控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保持同一,审判机关不能脱离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而另审事实,这被视为诉审同一原则不可突破的底限即最低限度意义上的诉审同一。但是,就诉审同一原则适用的上限而言,是否应当包括对犯罪事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的诉审同一,则各国有不同的认识和规定,并由此导致各国在构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模式上“实体限制型”与“程序限制型”的分野。 http://
(一)实体限制型模式实体限制型模式为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所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是一种注重程序的公正性,以人权保障为优位价值理念的诉讼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平等对抗、主导诉讼程序的推进,而法官则中立听审、居中裁判。受这种诉讼理念和诉讼构造的影响,当事人主义诉讼十分强调对控诉方处分权的尊重以及对被告人防御权的保障。基于此,当事人主义诉讼从较为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诉审同一原则,认为诉审同一不仅仅是指事实的同一,而且包括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的同一,法官审判的事实和罪名均应受起诉指控的限制。当事人主义诉讼对诉审罪名同一的强调,体现了当事人主义诉讼对控诉方处分权的尊重。在当事人主义看来,法官不仅应尊重检察官对事实的处分权,而且应尊重检察官对罪名的处分权,对哪些事实起诉,以何种罪名起诉,都应该由检察官自行裁量决定;法官只能作为消极的仲裁者就检察官起诉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进行审理,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就作出有罪判决,起诉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就作出无罪判决,法官不能脱离检察官起诉指控的罪名而另审罪名,更不能以起诉指控的罪名以外的其它罪名来认定被告人有罪。另一方面,当事人主义诉讼强调诉审罪名的同一,也是基于保障被告人防御权的需要。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形成源于决斗,因此在观念上将诉讼视同为控辩双方攻击、防御的竞技活动。由于国家和个人力量的悬殊,基于“平等武装”(equalityofarms)的原理,被告人被赋予了充分而全面的防御手段,被告人不仅有权就检察官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防御,而且“对检察官的法律判断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应诉”,被告人在诉讼中正是针对检察官起诉指控的罪名而展开辩护防御的,因此,检察官起诉指控的罪名同时也就是被告人防御的对象,为保障被告人防御权行使的效果,法官不能脱离起诉指控的罪名即被告人的防御对象而另行认定其它罪名,否则就将对被告人造成“突袭裁判”的后果,使被告人的辩护防御权形同虚设。在当事人主义诉讼中,具体体现这一诉讼理念的便是诉因制度。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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