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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司法官培训制度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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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司法官培训制度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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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09: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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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司法官在任职之前,通常均经历过系统的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但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更新的速度不断加快及由此产生的知识“报废周期”日益缩短,司法官仅仅依靠早期学校教育积累的知识是很难适应变化着的社会情况的。为不断更新司法官的知识和提高其业务素质,以适应办案的实际需要,各国都非常重视对司法官的培训。 由于各国在教育制度、司法体制、法文化及历史传统方面的差异,其在司法官的具体培训方式上也各有特色。在我国,法官与检察官的培训工作是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内容。为了促进我国司法官培训体系的完善,有必要对国外培训司法官的做法作一考察,以求比较和借鉴。
一 外国的司法官培训
(一)法官培训
英美国家十分重视法官的培训,且有培训机构、经费、方法等方面的保障。譬如,在美国,联邦和州都有对法官进行培训的机构。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的各种教育项目中最重要的就是为新法官确定方向而制定的培训计划。这种培训计划分为两个阶段,每一个阶段持续4天半的时间。在第一阶段里,需要学习基本案例和文件的管理、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方法、适用与判决有关的主要法律以及讨论证据和道德行为准则等内容。第二阶段更多地侧重于法律具体内容的学习,包括对刑事诉讼、人身保护令法、民权法、反歧视法、司法管辖权以及判决合理性问题等详细内容的学习。联邦司法中心还为处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及地方法院的新法官专门开设较之上述培训计划更加有针对性且精练的学习课程。此外,联邦司法中心还定期举办诸多法律领域的研习班和培训班,例如,涉及法理学、环境法、保健法、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就业歧视法等。当国会通过一项新的刑事判决方案或是新破产法后,联邦司法中心就会很快开展将新法律规定具体化的培训计划,并预计新法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该中心每年还负责提供当年联邦最高法院所有判例的回顾和汇总。 除了联邦司法中心以外,美国促进司法行政联合委员会、隶属于美国律师协会的全国初审法官联合会设立的全国州级初审法官学院以及纽约大学法学院都对法官的教育和培训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外,法官进修的另一个组织是联邦和州的量刑研究所,其研究课题是讨论和制定政策,以避免对同一罪行在量刑上畸轻畸重。少年法院全国委员会倡议建立的地区和州的研究所,主要训练目标是解决少年法院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缩短法官所具有的书本知识与解决少年犯问题的实际能力之间的差距。 http://
在美国,法官教育的目标有两个:向每位法官灌输审判职业的理念以及使法官掌握审判工作的技巧,适应法律和社会日趋复杂的趋势。法官的审判职业理念包括:(1)胜任审判工作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建立在教育经验和深入学习基础之上的。它既是指对适用的和必须说明的法律条款的理解能力,也是指判断某一具体案件中关键问题并探求解决问题的适用法律原则的能力,还包括法官应当具有的令人信服地阐明判决依据的表达能力,对社会、所审案件重要性、艺术、科学和文学的深刻理解,以及不断深入研究和学习的愿望;(2)职业道德。法官必须为人正直并且显示出他们的公正性。因为任何腐败行为都会腐蚀司法制度,在其公正性上留下阴影;(3)修养。是指法官在对待诉讼当事人、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时必须具有的公正、谦恭、尊重对方,不带有任何偏见和傲慢的态度。法官作为司法制度的代表,任何不尊重行为都将有损整个司法制度的威望;(4)裁决能力。即运用理论解决实际案例,寻求恰当判决的聪明才智:(5)在审理案件和对待律师、当事人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法律规定。
为了强化法官的教育,许多州的立法机关增加了法官外出参加培训的拨款。明尼苏达州、威斯康星州和衣阿华州的最高法院都制定有强制性的法官参加专门教育讨论会的章程。阿拉巴马、阿拉斯加、亚利桑那、科罗拉多、夏威夷、爱达荷、伊利诺斯、衣阿堪萨斯、马里兰、密执安、密西西比、内布拉斯加、新泽西、新墨西哥、纽约、俄克拉何马、南卡罗来纳、南达科他、得克萨斯、弗吉尼亚、华盛顿等州都制定有强制性的司法人员训练计划。在培训方法上,过去一般局限于座谈会、短训班和研习班等形式,现在,由于众多的通讯手段使咨讯得以快捷传递,由此激发出了富有创造性的教学模式,例如运用录音磁带、电话讨论、光碟、网络等先进的手段进行教学。 http://
加拿大法官教育是在美国60年代兴起的法官教育的基础上,并在其影响和推动下进行的。加拿大国会为负责法官教育的联邦法官教育中心提供经费,培训法官及其他职员。在加拿大,确定法官教育的全部必修课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对法院进行需求分析,二是对法官的职能和作用进行分析,然后确定进修科目。法官的第一个任务就是主持诉讼程序。法官必须按程序审理案件,有条不紊,庄严肃穆;法官的第二个职能就是依法裁定有关证据的动议,并且就本案适用法律指导陪审团。法官的基本职责就是听,审案结束时作出裁判。法官培训即围绕法官的职能进行。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国立法官学校是司法部直属的数所司法职业学校之一,成立于1959年,实行多层次的办学方式,其中第一层次是培养未来的年轻法官,对象为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学制2年。第二层次学制为10个月,招收其他行业的在职人员,招考对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学生毕业后从事司法工作。第三层次用于培训在职法官。在法国,每个已成为法官的人,在任职的前8年内,每年必须有15天时间在法官学校受训;8年后,可以自由选择受训。培训的教师配备很有特色,一部分教师为校长任命的教授、讲师,另一部分来自法官,此外还聘请一些工商界人士、国家官员兼任教师。但其主体由法官组成,他们来自法院,对法官业务熟悉,在此任教3、4年后再回到法院担任法官。这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http://
在德国,法官培训分为四个阶段,不同阶段法官培训的目的及方式有所不同。第一阶段为大学教育,一般为5年,学生原则上可以自由选择学校。该阶段的目标是为了让学生尽可能按自己的意愿学习有关民法、刑法等基础知识,使其在未来的法律生活中有能力在合理的时间内理解任何新的法律领域或新的立法。另一个重要的目的是训练学生面对一个案件时分析案情,适用法律和寻找公正的解决途径的方法。第二阶段为实习(作为普通法学教育的一部分),该阶段的目标是通过两年的实习让参与者了解不同的法律职业,这是对所有成为法律专职人员的学生的一个共同要求。这种实习是由州司法部组织的,包括至少6个月的民庭庭审实践。在两年的实习过程中,实习生们需要逐渐熟悉刑庭、行政庭和那些隶属其他法律专业的法官的专业职责。第三阶段为见习法官。该阶段的培训在很大程度上是“工作中的培训”,其目标是使新手适应法官的具体工作。与实习生不同的是,见习法官必须履行与正式法官相同的职责并发挥同样的作用。因此,将见习法官和其他法官分在一组是很有益的做法,他可以熟悉审判长和其他陪审法官的所有司法实践并迅速和轻易的获得建议。除了这种工作中的培训,见习法官必须参加由司法部或法院组织的课程学习研讨班。第四阶段为针对所有法官(和检察官)的继续教育,其目的是为了让法官跟上时代的步伐,了解立法方面的新发展,并旁听与法官工作有关领域(例如政治学、社会学、经济、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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