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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律师刑事责任豁免:透析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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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律师刑事责任豁免:透析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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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23: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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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波兰、荷兰、卢森堡等,都不同程度地赋予了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其实,在我国是否应当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学术界、律师界、司法界和立法界在《律师法》和新《刑法》起草过程中都早已有过激烈的争论。只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上述法律并没有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然而,近年来随着律师因办理刑事案件而遭无端拘留、逮捕甚至判刑的案件直线上升,以及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率的逐年下降,我国究竟要不要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再次成为立法与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学术界和律师界对这个问题大都停留在呐喊式的呼吁层面,全面、系统、深入的讨论似乎尚付阙如。本文试图对此作一些尝试,意在抛砖引玉。
一、律师刑事责任豁免的基本内容
律师刑事责任豁免,主要是指律师刑事辩护中的刑事责任豁免,即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特别是在庭审中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以及辩护、代理言论不受刑事法律追究。由此,我们不难得出律师刑事责任豁免的构成要件:⑴律师刑事责任豁免只能发生在执业活动中,不是在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刑事责任是不能加以豁免的。一般而言,执业活动是指律师的辩护活动。⑵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一般限于刑事诉讼中。⑶律师责任的豁免一般限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能随意豁免。具体说来,律师刑事责任豁免包括如下内容: http://
1、适用范围
律师刑事责任豁免一般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这主要是考虑到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律师在刑事辩护活动中的风险较大,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更容易受到非法侵害。而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属于平等主体,力量相差无几,一方律师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相对来说不易受到非法侵害,因此,有无必要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也规定律师刑事责任豁免值得进一步研究。不过,也有少数国家的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不仅仅限于刑事诉讼。如《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中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必须真实和准确。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按照英国学者解释: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言论都不受法律追究,即使它的言论带有明显的恶意,并且与他承办的案件没有关系,也同样享受这种保护,这种特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他不仅适应于各种性质和刑事的法庭所进行的诉讼程序,而且对于任何诉讼程序都具有同样的作用。
2、适用对象
按照世界各国的通例,律师刑事责任豁免只能针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而言,而非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刑事责任是不能予以豁免的。但问题是,律师执业活动有多项内容,如庭审活动、庭前调查等。那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是发生在庭审当中还是在庭审之外?根据多数学者的主张,律师刑事责任豁免实际上就是指律师对他在庭审中发表的言论享有豁免权。这也得到国际上的认同,如1990年9月7日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就对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文件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者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当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笔者以为,将律师刑事责任豁免仅限于庭审言论豁免是不全面的,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律师的人身权利。这是因为,在庭审之前,律师的执业活动同样需要保护。如在证据展示制度之中,律师向法院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虽然失实,但若不是有意伪造的,就不能以伪造证据罪对律师予以追究。这在我国《刑法》第306条第2款有所反映。又如,基于律师辩护职责,律师在庭审之前了解到的有关未被控诉机关掌握的犯罪情况,可以享有拒绝作证权,此时就不能以包庇罪对其予以追究。实际上,有的国家的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本来就不仅限于庭审言论。如卢森堡刑法典第452条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者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他提起任何刑事诉讼。” http://
3、免责形式
目前,律师责任的豁免是否仅限于刑事责任在世界各国并不一致。有的国家主张只能免除刑事责任,而有的国家则不加以限制。前者如卢森堡刑法典第452条的规定;波兰的法律规定,律师在履行职务时,享有豁免权,即律师在执行职务时,除法官和检察官以外,如果侮辱了其他人也不受刑事制裁;1959年8月10日制订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律师条例》第七篇“地区仲裁法院的诉讼”第117条规定,不得因执行地区仲裁法院的程序而拘留、逮捕或者审讯律师。后者如日本,律师在法庭上辩护,不受法律追究,即使律师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为一位有罪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也不能追究律师的任何法律责任;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的规定。笔者以为,律师责任的豁免不易扩大到民事和行政责任。这一方面有助于防止律师故意规避法律,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避免和律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发生混淆。
4、规制
世界各国虽然对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普遍予以承认,但同时对律师行使这项权利亦作出了适当限制,其主要表现有:⑴律师在庭审言论中不得恶意攻击本国的基本社会制度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这实际上是一个国家所有公民应当共同遵守的义务。⑵律师不得以刑事责任豁免为由而不尊重法院、藐视法庭,诋毁司法机关的名誉,诽谤辱骂诉讼当事人、证人等。如荷兰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以口头发言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藐视法庭、轻谩或者侮辱诉讼当事人、证人的律师,首席法官可以给予警告和批评。”实际上,即便是律师在享受刑事责任豁免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执业活动,这是他应尽的义务,一旦超出了这一范围,律师则不能再享有该项权利。 http://
二、律师刑事责任豁免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
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最大意义在于它能有效保障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能时可以毫无顾忌地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在法庭上大胆地陈述自己的观点,与公诉人展开激烈的辩论,而不必担心司法机关因为它在法庭上的言论或者庭审之外的正常执业活动而对其追究诽谤、伪证、侮辱、包庇等刑事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庭审功能,为法官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提供充足的信息资源,达到公正裁判的目的。不仅如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还有其赖以成立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
(一)理论基础
首先,这是由辩护律师肩负的职责决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实现上述职责,辩护律师不可避免地在刑事诉讼中总是千方百计地搜集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挖掘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各种理由。而控诉机关与此相反,公诉人为了追求控诉的成功,也总是想方设法罗列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和理由。这种职责上的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控辩双方的直接对立。更何况,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复杂性,人们的认识能力及所处的环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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